最新消息

Re Guy Kwok-Hung Lam案 – 终审法院承认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于破产程序的效力

继本所于2022年9月6日发表的文章后,于2023年5月4日,终审法院就Re Guy Kwok-Hung Lam [2023] HKCFA 9一案作出判决,维持上诉法庭早前以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为由驳回破产呈请的决定。至此,终审法院结束了有关破产情况下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有效性的长久争论。

在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范礼全法官的判决中(张举能首席法官、李义常任法官、霍兆刚常任法官和林文瀚常任法官同意),认为「既定方法」(即如相关的债务不存在基于实质理由的真诚争议,呈请人一般有权获得破产或清盘令)在涉及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的情况下并不合适。如果相关债务的争议受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的约束,除非存在抵销因素,例如影响第三方的破产风险、琐屑无聊的抗辩或滥用程序,否则法庭一般应驳回破产呈请,让合约方遵守其合同约定。

终审法院裁决中指出,法庭对破产事务的管辖权由法例授予,不能透过合同排除。然而,如合约方同意将其争议提交外国法庭,这与法庭行使其拒绝管辖权的酌情权相关。此外,决定是否存在基于实质理由的真诚争议虽然是法庭管辖权的必要要素,但这乃是门槛问题。在此阶段,公共政策考虑发挥作用,法庭将采取多因素的方法分析。如果破产呈请是由一债权人对另一债权人作出,而并没有证据表明有债权人群体面临风险,有关破产管辖权法律框架的公共政策重要性就会大为减低。

虽然终审法院表明其裁决并不涵盖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要求在外国法庭开展破产程序的情况,但此裁决很大可能不仅对破产程序产生深远影响,而亦将影响破产或清盘情况下对仲裁条款的处理。

详情请于此处查阅判案书全文。

日期:
2023年06月02日
主要联络人:

经纪公司因违反监管规定,被证监会谴责并处以罚款

最近,一家经纪公司(「该公司」)被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并处以罚款港币600万元,原因是该公司在2019年11月至12月担任一项股份配售代理期间违反多项监管规定。

于有关期间,该公司担任一所香港上市公司(「该上市公司」)当时的大股东(「该股东」)的配售代理,以促使不少于六名承配人认购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在未经该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该公司(i)代表该股东与承配人订立与该等股份相关的买卖单据,然而有关交易价格跟与该股东议定的配售价不相符,并(ii) 将股份从该股东的账户转移至承配人的账户,希望承配人会在市场上出售股份,以销售所得款项向该股东结清配售价。

经调查,证监会发现,由于未能保护其客户的资产,并在超越客户的授权和指示的情况下行事,该公司严重疏忽,其行为违反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下与保障客户资产及在获得客户妥善授权的情况下行事相关的条文。然而,证监会承认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有关该公司曾作出不诚实行为或有关失当行为持续发生的结论。

此案例有助提醒所有持牌公司,根据客户的授权行事是非常重要的,其职责包括核实所执行的指示是否由最终负责发出指示的人发出,并以小心审慎和维护客户最佳利益的态度行事(为持牌法团具备适当人选资格的关键因素)。

日期:
2023年06月01日
业务领域:
主要联络人:

有关撤销职业介绍所牌照

最近,劳工处撤销了莱菲雇佣有限公司(下称「莱菲雇佣」)的职业介绍所牌照,并提醒职业介绍所的经营者,在经营业务时,必须时刻遵守法例及《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实务守则」)的规定。这是2023年第3宗被撤销职业介绍所牌照的个案。

此项撤销是基于《雇佣条例》第53(1)(c)(iva) 条及53(1)(c)(v)条 – 如劳工处处长信纳有关持牌人没有遵从实务守则,或有关持牌人并非是经办职业介绍所的适当人选,可撤销其职业介绍所牌照。在本案例中,莱菲雇佣未能遵从实务守则内订明的规定,包括未有确保向雇主或向求职者所提供的资料是与职业介绍所所知的事实相符、未有在与雇主签订的服务协议内包括所有指定项目、未有向雇主提供付款收据等。此外,莱菲雇佣的持牌人亦被认为并非是经办职业介绍所的适当人选。

应当留意的是,《雇佣条例》第53(1) 条亦列出了不同劳工处处长可撤销牌照的理由 (包括以上所谈及的),例如违反条例《雇佣条例》第XII部 (亦即针对职业介绍所的部分) 任何条文或根据条例第62条订立的任何规例,例如滥收求职者佣金及无牌经营。任何人如因处长根据第53(1)条对其作出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于获得通知后28天内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日期:
2023年05月29日
业务领域:
主要联络人:

联交所对嗖嗖互联(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及五名董事的纪律行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于2023年4月25日发表了对嗖嗖互联(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8506)(该公司)及该公司五名前任和现任董事(该等董事)的纪律行动声明。

 

事实摘要

该公司一家附属公司(该附属公司)于 2018 年至 2020 年间进行了未经许可的交易(未经许可的交易),当中该附属公司提供一笔贷款(有关贷款)以及就关于若干第三方债务偿还而提供的多项银行担保。未经许可的交易并无合理商业理由,导致该公司遭受庞大损失。

该公司表示未经许可的交易并未向董事会汇报,亦未经董事会许可,全部是由两名前任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并将发生未经许可的交易一事归咎于他们的不当行为。

上市委员会的主要结论

上市委员会的主要结论包括:

  1. 未经许可的交易构成须予披露的主要交易。该公司就未经许可的交易违反《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有关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2. 该公司内部监控严重不足,导致该公司未有遵守适用于未经许可的交易的《GEM上市规则》规定。
    1. 该附属公司采纳单一董事制,这使权力集中于该唯一董事身上,使附属公司层面的企业管治及内部监控恶化。
    2. 该公司并未就委任管理层成员或界定管理层权限设立适当的系统。
    3. 披露系统因汇报关系、合规文化及董事/雇员培训不足而效果不彰。该公司管治政策既不完整又过时,且不曾公布和跟从。
    4. 该公司的财务汇报职能无效,其融资活动亦未受监察。
    5. 该公司没有每月编制最新资料供董事会参阅的政策或做法。
  3. 所有该等董事均违反《GEM上市规则》第01 条及其《董事声明及承诺》(《承诺》)项下有关(i)尽力遵守《GEM上市规则》及(ii)尽力确保该公司有充足而有效的内部监控的责任,包括与该公司遵守《GEM上市规则》有关的责任。
  4. 该公司的监察主任未有就至少适用于其批准有关贷款的《GEM上市规则》规定向该公司提供意见,违反《GEM上市规则》第20 条。
  5. 部分该等董事未有答复上市科的调查函及提醒函,违反其《承诺》。这亦构成违反《GEM上市规则》。

该决定的重要启示

联交所希望向市场发出强烈信息:“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须共同及个别地负责监督公司的企业管治事宜。非执行董事虽不参与日常营运,亦应主动寻求充足的数据以确保他们能够妥善履行其董事职责。

未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察觉的不当行为提出了一个问题,即董事会是否建立了足够的监督机制和政策来降低不当行为的风险。就此,联交所期望独立董事代表股东和其他持份者履行其监督职责,以确保合规。

日期:
2023年05月25日
业务领域:
主要联络人:

香港交易所就只披露“部分真相”的问题向发行人发出警告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在其最近的《上市规则执行简报》中对发行人只披露部分真相的公告表示关注。只披露部分真相的公告所提供的事实和资料虽然不一定为虚假,但有关披露遗漏、掩盖或淡化重要但对其不利的事实,或将有利的可能性表述得比实际情况高。香港交易所警告发行人,公告因遗漏资料而出现误导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往往不亚于陈述不正确或不符合事实的公告。负责人士可能受到纪律行动处分,且即使所披露的有限资料并非与事实不符,也不能用作抗辩理由。

香港交易所特别强调,董事和核数师辞任公告是该种“部分真相”披露会带来问题的其中一个范畴。

香港交易所指出,在辞任公告中很常见只简单陈述某董事因个人理由或谋求其他发展而呈辞,又或核数师因未能就审计费用达成共识而辞任。虽然在很多个案中,如此披露是合适的,但某些时候要为投资者提供有意义的资料则须多走一步。例如:

  • 董事可能因企业管治的问题与其他董事存在未能修补的分岐,才会决定将时间投放于其他业务。
  • 未能就审计费用达成共识有可能是由于核数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高风险及有问题的关注事项,而发行人却似乎不愿处理。

董事辞任

香港交易所提醒发行人必须小心谨慎,确保就董事呈辞作出适当的披露,尤其是董事在敏感时期、遭受压力(财务或其他方面),又或与上市发行人、董事会或个别董事出现分歧等情况下辞任。此外,“私人理由”应仅限于董事抱恙、治丧或其他确实令有关董事的状况有变的真正私人问题。

香港交易所亦提醒辞任董事,应向发行人就关于其辞任未充分披露的公告提出疑问,且若问题仍然持续,董事应直接联络联交所。香港交易所重申妥善保存记录的重要性,这有助于证明个别董事履行个人职责的状况。该等记录对已呈辞的董事或董事会内部出现分歧的情况尤为重要。

核数师辞任

香港交易所赞同会计及财务汇报局的关切,即“对审计费用存在分歧”被用作概括解释核数师呈辞原因,以隐瞒导致核数师辞任的真正底因。

2023年1月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向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审计委员会成员发出的公开信中指出,在202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共有56宗核数师辞任,當中共44宗将其辞任归因于对审计费用的分歧。鉴于截至2022年12月的年终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应该已在这一时期开始,且相关的审计费用也应已事先商定,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对这种理由并不信纳。

香港交易所再次提醒醒审核委员会需确保核数师的辞任函清楚说明其辞任原因,并应促使发行人于有关核数师辞任的公告中充分披露股东需要知悉和注意的任何可能影响到审计程序或费用,又或发行人与核数师的关系方面的问题或事宜。香港交易所进一步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对审计委员会必须了解核数师辞任的理由并作出合适披露的期望。

香港交易所还敦促发行人和董事不能仅披露“部分真相”以避免处理敏感事宜或拖延时间,例如将未能如期刊发经审核业绩归咎于新冠疫情,而实际上发行人知道核数师提出了严重的审核问题,这些问题无论是否有疫情,已很可能会导致延迟刊发业绩。

日期:
2023年05月04日
业务领域:
主要联络人:
1 8 9 10 11 12 34

查看我们全球分所的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