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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鱼行学校农历新年贺卡设计比赛颁奖典礼

銘德再次与鲜鱼行学校(FFTS)合作及赞助一项农历新年贺卡设计比赛。获奖设计已在銘德致客戶的新年賀卡中采用。这是銘德回馈社区的其中一个方式,参与活动的学生亦获得了超市和书局礼券作为我们的一点心意。

我们的合伙人胡川明女士、律师岑耀淦先生以及其他社区公益服务委员会成员出席了2023年3月31日在鲜鱼行学校举行的颁奖典礼。我们很高兴能在疫情两年后亲身与学生见面并颁奖。

日期:
2023年04月04日

《入境(预先通报乘客资料)规例》已于2023年3月24日刊宪

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 第6A条而订立的《入境(预先通报乘客资料)规例》(下称「《规例》」) 已于2023年3月24日刊宪《规例》,并已于2023年3月29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其目的是为香港推行预先通报乘客资料系统 (下称「预报系统」)提供法律依据,并要求航空营运商在飞机抵港前提供旅容的个人资料予香港入境事务处 (因此离港的航班不会受该《规例》影响)。

于2018年,根据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下称「《国际民航组织》」) 落实以及适用于香港的更新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下称「《民航公约》」) ,各缔约国均须建立预报系统,即可以让相关航空营运商在飞机起飞前后收集旅客的个人资料(例如是旅客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及旅游证件资料等的预报乘客资料)和飞机资料(例如是有关飞机预定起飞日子及时间各航机班次编号 )并传送至边境管制机构的电子通讯系统,使边境管制机构能即时就每位旅客进行有关边境安全的风险评估并发出登机指示。

该《规例》的宗旨是使香港作为国际航空枢纽能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要求和建议,以及协助入境事务处加强其入境检查和执法能力,从而阻截包括潜在的免遣返声请人等不受欢迎人士乘坐来港航班。

该《规例》(除了关于罪行、罚则及免责辩护的部分外) 计划于2024年第三季随着推行预报系统生效。

日期:
2023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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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指引

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正在引入一个全面的框架以监管虚拟资产(包括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数字代币等)相关活动。在2022 年 12 月,《2022 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其中包括引入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而设的发牌制度。

根据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的新发牌制度,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进行推广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需获证监会发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为适当人选,并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规定,以及在投资者保障方面的其他监管规定。于2023年2月20日,证监会就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详细建议监管规定展开预期咨询。

连同其他事宜,证监会建议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遵守《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该指引乃根据适用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平台营运者的现行监管规定(尤其是《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条款及条件》)拟备而成,其中包括稳妥保管资产、认识你的客户、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利益冲突、纳入虚拟资产以供买卖、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会计及审计和风险管理的范畴。

在是次咨询中,证监会就若干监管规定征询市场意见,该等监管规定乃藉由增补或修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条款及条件》中的现行规定拟备而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a) 是否允许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为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以及如果允许的话,将需采取什么投资者保障措施 ;

(b) 建议的保险/赔偿安排规定;以及

(c) 虚拟资产衍生工具的交易。

证监会明白,现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的平台营运者可能需要时间修改各自的系统和监控措施以符合建议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下的新规定。因此,证监会建议为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在 2023 年 6 月 1 日前已于香港营运并设有具意义且实质的业务)提供为期 12 个月的过渡期。

证监会欢迎有意者于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就是次咨询中的建议提交意见。

日期: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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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修订)条例》将于2023年4月28日实施,容许全虚拟和混合式成员大会

《2023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于2023年1月27日刊宪,并将于2023年4月28日实施。

背景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之成员大会的举行方式受《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下称「《公司条例》」)条文以及公司本身的章程细则(「章程细则」)条文规限。

根据《公司条例》的现行条款,公司可使用令该公司身处不同地方的成员能够在成员大会上聆听、发言及表决的任何科技,在两个或多于两个地方举行成员大会,但《公司条例》的现行条款没有明确提及公司是否可以举行全虚拟成员大会。特别是,由于《公司条例》的现行条款中提及在一个或多个地方举行成员大会,这似乎意味着成员大会必须有一个实体场地。

因应电子通讯科技的发展,《修订条例》旨在使《公司条例》(和《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香港法例第622H章)附表1至3中所订明的章程细则范本)更切合时宜,以明确容许公司举行全虚拟成员大会以及混合式成员大会。

《修订条例》的要点

《修訂條例》的要點包括:

  1. 加入「虚拟会议科技」的定义,指容许任何人在没有在场出席会议的情况下,仍可在该会议上聆听、发言及表决的科技;
  2. 订明向成员发出的或在网站上公布的成员大会通知的内容须指明(包括但不限于)举行该成员大会的实体场地,或用以举行该成员大会的虚拟会议科技,或上述两者;
  3. 订明除非该公司的章程细则明文阻止使用虚拟会议科技举行成员大会,或规定成员大会仅可在实体场地举行,否则成员大会通知可指明用以举行该成员大会的虚拟会议科技;
  4. 列出举行成员大会的方式;
  5. 厘清当公司的成员大会是在两个或多于两个实体场地举行时,不论该成员大会是否亦使用虚拟会议科技举行,该公司须使用任何科技,以容许该公司身处不同实体场地的成员,可在该成员大会上聆听、发言及表决;以及
  6. 订明使用成员大会通知所指明的虚拟会议科技出席该成员大会的人,须视为在席。

其他要点

即使公司的现有章程细则提及了一个或多个举行成员大会的地方,或要求成员大会通知须指明大会的实体场地,除非公司的章程细则明文阻止使用虚拟会议科技举行成员大会,或规定成员大会仅可在实体场地举行,否则该公司无须修改其章程细则,即可按照《修订条例》灵活行事,以举行全虚拟或混合式成员大会。

我们建议公司审阅其章程细则,以查阅其章程细则是否存在上述的明确限制。

《修订条例》没有废除在实体场地举行成员大会的选择。公司应根据其和其成员的情况,为其成员选择最合适的方式举行成员大会。归根究底,公司应旨在促进与成员的沟通、鼓励他们参与成员大会。

如需了解更多资讯,请参阅《修订条例》以及公司注册处发布的《公司举行虚拟或混合式成员大会的良好作业模式指引》及常见问题清单。

日期: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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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刊发有关审阅发行人2021年年报的报告

2023 年 1 月 20 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发表了其对发行人的 2021 年财政年度年报的年度审阅报告。联交所采用以主题划分的形式并挑选了特定范畴来审阅。 联交所注意到发行人对《上市规则》规定的年报披露规定的合规率继续处于高水平,但仍指出了几个需改进的范畴并向发行人提出建议。

财务汇报及相关监控措施

  • 资产估值仍是财务汇报方面的主要问题,部分发行人过于乐观而未能在进行资产估值时采用适当假设。董事应对管理层作出会计估算时采用的假设的合理性作审慎评估并提出质疑。
  • 部分发行人并未就文件和纪录保存及职责分工维持适当的监控措施,未能以客观证据及文件纪录印证其所报资产价值的公允性。董事应建立并投放足够的资源以维持适当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措施。

重大借贷交易

  • 联交所在去年审阅了重大借贷交易和相关披露并发现违规及不足后,今年进行了进一步检讨,发现应收贷款重大减值的个案,当中或涉及董事违反职责。这些个案显示内部监控存在弱点,以及就经营放债业务的发行人而言,未有进行适当的信贷风险评估及尽职调查不充分。
  • 董事应对作出贷款的商业理由作审慎评估,研究贷款条款是否公平合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如发行人经营放债业务,董事应维持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以评估及管理信贷风险,并监察贷款能否偿还及抵押品是否充足。
  • 部分发行人未有完全遵循去年有关披露重大借贷交易的建议。发行人应披露其重大应收贷款的详情,而放债人则应披露其业务模式、信贷评估及审批政策,以及贷款组合及贷款减值评估的详情。

按照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披露

  • 报告指出数个可继续改进的范畴,包括判断和估计、重大无形资产及公允价值计量。
  • 鉴于经济不明朗及市场波动,就审计重点范围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发行人及其审核委员会应与核数师保持密切沟通,并应迅速采取行动处理核数师提出的关注事项。

發行人应留意報告所载的审阅结果及建议,以在编备以后的年报時提升透明度及对投资者的问责。如欲了解更多詳情,请參閱此连结

日期:
2023年02月15日
业务领域:
主要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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