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监管局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第35(2)(b)条委任经理接管泰加保险有限公司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于2022年1月7日委任经理全面接管泰加保险有限公司(泰加)的事务及资产。根据保监局的新闻稿,保监局采取此行动以维持巿场穏定运作并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其理由为(1)泰加的投资活动和资金调配可能违反相关的法定要求和(2)泰加的企业管治可能出现缺失。根据新闻报道,泰加的管理层否认有关指控。

保监局委任经理的权力由《保险业条例》(第41章)条例)第35(2)(b) 条所赋予。根据条例,保监局仅可在符合包括以下的情况下行使该权力:

  • 它认为适宜行使该项权力,以保障保单持有人使其免受保险公司可能不能偿还负债,或不能满足保单持有人的合理期望的风险(第26(1A)和26(1)(a)条);和
  • 它认为其在条例第27条至34条下的行动不足以适当地保障保单持有人的权益(第26(5)条)。

根据条例,保监局对保险公司拥有的监管权力还包括:

  • 对新业务、投资、和保费收入施加限制(第27、28和31条);
  • 规定保险公司以特定方式维持一定的资产值,并由保监局所认可的受托人持有(第29条);
  • 强制对保险公司作出精算调查(第32条);
  • 规定保险公司以指明的方式提供指明的数据及文件(第34条);和
  • 指示保险公司采取保监局认为适当的步骤。

这是保监局自2015年成立以来首次行使其委任经理的权力。本事件可能为保监局日后行使该权力的取向树立先例,保险公司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Date:
11 January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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