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庭驳回关于“不同意处理书”制度的司法复核

2022年2月11日,本所发表了一则文章讨论原讼法庭对Tam Sze Leung & Ors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21] HKCFI 3118 一案的判决。该判决裁定警务处处长所运作的“不同意处理书制度”违宪。于2022年4月14日,本所就原讼法庭颁布的救济措施发表了更新。(见 [2022] HKCFI 772

回顾一下,“不同意处理书制度”为警方在可以诉诸法律途径前,提供了一种快捷且符合成本效益的形式,“非正式地冻结”收受受害人资金的银行账户。因此,该制度在协助欺诈案受害人保全相关被盗资金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23年4月,在警务处处长对该判决提出的上诉中,上诉法庭于其判决中([2023] HKCA 537)中推翻了原讼法庭的判决,原因如下:

  1. 首先,原讼法庭的判决中并没有明确指出“警务处处长所运作的‘不同意处理书’制度”的含义,这令人未能清楚明白该制度中的确实违法之处,以及该判决对于整个“不同意处理书制度”的系统性影响。
  2. 第二,上诉法庭驳回了原讼法庭所依据的“越权”(ultra vires)理由。根据上诉法庭的分析,银行账户并非因为警方发出的任何可执行的命令而被“冻结”,而是因为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45章)第25(1)条,银行可能须就清洗黑钱而负上刑事责任,因此银行选择扣起有关款项。警方发出的“不同意处理书”仅代表银行未获警方同意处理有关款项,但警方并无权强制银行冻结账户——正如发出“同意处理书”并不会强制银行发放有关款项一样。
  3. 上诉法庭进一步表示,即使警方提醒银行有可能触犯清洗黑钱的罪行,并随后发出“不同意处理书”(正如本案中警方的做法一样),警方亦没有超越其权力范围(即越权,ultra vires)行事。事实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犯罪发生,属警方的职责范围内。此外,《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赋予警方给予同意的权力,这必然暗含保留或拒绝给予同意的权力。
  4. 第三,上诉法庭不接纳原讼法庭的以下观点:本案中所发出的“不同意处理书”的目的不当,而该不当目的是为了确保一个非正式及不受监管的资产冻结。收到“不同意处理书”后,是否处理该资产最终是由银行自行决定。本案中,上诉法庭认同警方发出“不同意处理书”的目的是要防止有关资金流失,并同意此目的与上述条例的公认目的相符(即剥夺罪犯从不法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此外,警方不仅可以在事实上信纳有关款项是来自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行使拒绝给予同意的权力,亦可在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行使这项权力。因此,上诉法庭不同意原讼法庭 有关“不同意处理书”是为了不当目的而发出的看法。
  5. 第四,上诉法庭不同意原讼法庭的以下结论:(一)《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或警方发布的指引中并无清晰或明确规限发出“不同意处理书”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及(二) 现行法律并无提供足够有效的保障措施以防滥用。上诉法庭认为,现时已有足够的公开指引,让公众可预知警方将如何行使其权力。此外,现时亦有各种法律挑战和救济措施,例如就警方的决定提出司法复核、向银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向账户持有人判给赔偿的权力,以及私法中就侵犯财产或合同权利的救济措施。以上均可保障账户持有人免受警方任意或随意行使权力的影响。
  6. 最后,上诉法庭维持其早前在Interush Limited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19] HKCA 70一案中的判决——该判决裁定,《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相关条文的目的是透过限制取得犯罪收益的途径阻吓犯罪活动,为合法的社会目的。上诉法庭澄清Interush的判决仍然具有约束力。上诉法庭未能理解原讼法庭如何将本案与Interush判决的案情区分并指出“不同意处理书制度”本质上过分干预帐户持有人的基本权利。

上诉法庭的判决意味着警方在有必要的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向银行发出“不同意处理书”的做法依旧合宪。

有关本案的最新发展,考虑到该裁决的普遍或公众重要性,上诉法庭于2023年8月15日颁下的裁决 ([2023] HKCA 959),准许申请人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香港最高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如何,我们拭目以待。但无论如何,终审法院的裁决将在欺诈案受害人如何保全其被盗款项并追讨损失、以及在银行在面临涉嫌犯罪收益的资金时的合规义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不同意处理书”会以非正式方式冻结有关账户。然而,因为警方维持“不同意处理书”的有效时间有限,受害人必须自行诉诸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正式禁制令,以防止资金流散,并从骗徒手中追回被盗的款项。本所的争议解决团队曾为无数此类案件的受害人提供协助。

Date:
4 September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