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索人指出中旅货运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其怀孕和/或产假而对她进行直接歧视,给予她与其他人相比较差的待遇。歧视行为包括公司(一)不予她续约、(二)拒绝向她发放她往年一直获得的年终花红,该行为违反第480章《性别歧视条例》第8(a)和11(2)(c)条的规定。
在歧视指控中,申索人有举证责任以相对可能性的衡量方式证明歧视。由于直接证据罕见,申索人可以依赖基本事实而作推论。如果雇主能够提供真实、尽管不合理的理由,而没有表现任何歧视,法院通常不会得出非法歧视的推论。
法院裁定公司以「架构重组」和「业务缩减」为由拒绝于2017年11月与申索人续约的说法缺乏证据支持。文件显示申索人于2017年3月通知公司她怀孕后,公司急于在2017年4月聘请一名新员工,很可能是为取代已怀孕的申索人。此外,虽然公司的确经历利润下跌,但他们未能证明该下跌是因申索人的工作表现欠佳所致。基于上述因素,法院能够推论到公司不续约的原因是由于申索人怀孕,构成歧视。法院更进一步裁定公司拒绝发放年终花红的举动亦构成怀孕歧视。
法院命令公司须向申索人支付$306,680港元收入损失和$489,500港元年终花红,并附加利息及法律费用。此外,感情损害赔偿为$130,000港元。若公司不向申索人发出书面道歉,届时法院可能会施加惩罚性赔偿。
申索人另要求公司订立内部反歧视政策以处理投诉,然而,法院承认此事牵涉一定复杂性,并遂指示双方进行商议,并其后向法院报告是否能够达成共识。
总括而言,此案例强调了在雇佣关系中消除怀孕歧视的重要性,并敦促雇主营造更包容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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