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於2024年6月發佈了一份諮詢檔,概述了對《企業管治守則》和相關《上市規則》的建議修訂。諮詢期於2024年8月16日結束,聯交所在12月19日公佈了諮詢結論。本所在下文概括《企業管治守則》的主要修訂。
《企業管治守則》和《上市規則》的修訂
(a) 提升董事會效能
聯交所不會將任命獨立非執行董事(“獨董”)為“首席獨董”的要求納入守則條文。相反,聯交所只會在《企業管治守則》中以建議最佳常規方式引入“首席獨董”的要求 – 即使當董事會主席不是獨董的情況下發行人可任命首席獨董。發行人是否採納建議最佳常規是屬於自願性質的。首席獨董不必負責日常管理,聯交所也不預期首席獨董負責向股東或投資者解釋公司的業績和運營。相反,聯交所的諮詢結論報告投資者期望首席獨董(在無需披露重要的非公開信息下)能夠與股東就策略、管治及資本管理等事宜進行有意義的討論。
另外,鑒於股東與董事會接觸的重要性,聯交所的結論中增加了一項額外要求,規定發行人在其企業管治報告中必須披露與股東的互動資訊。相關披露須包括:
聯交所將在稍後階段提供有關首席獨董角色和職能的更詳細指引。
(b) 強制董事接受培訓
聯交所將引入新的《上市規則》條文,規定:
請注意,聯交所已取消在諮詢檔中提出的“重新計算器制”,該機制是指若初任董事在完成最低培訓時數前辭任,其時數須重新計算。由於該提議為初任董事增添不必要的負擔,因此被撤銷。
此外,修訂《企業管治守則》中的有關強制披露要求,規定發行人須確認董事參加了上述指定的培訓,並須就每名董事披露以下資料:
(c) 董事會表現評核
目前,董事會定期評核其表現是一項“建議最佳常規”。聯交所將會將該定期評核要求提升至守則條文,按“不遵守就解釋”基準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評估的重點將放在董事會的整體表現上,以及其表現與董事會的技能、專業知識和資格(由董事會技能表確定)是否符合發行人的整體業務及策略目標。
聯交所將允許發行人自行決定評估的形式,包括是否由內部或外部人士進行;然而,發行人須在年度企業管治報告中披露績效評估的範圍、過程和結果,包括任何需要改進的地方及就解決相關問題所採取或計畫採取的措施。
聯交所將提供進一步指導,說明董事會表現評核需披露的範圍及深度。
(d) 董事會技能表
聯交所將引入一項新守則條文,要求發行人建立董事會技能表及須披露以下資料:
提名委員會將負責協助董事會編制董事會技能表,而聯交所亦將對編制有效的董事會技能表及披露合適內容的形式、範圍及深度提供建議。
(e) 超額任職獨董及董事付出的時間
聯交所將引入新的《上市規則》條文,限制獨董最多只能出任六家香港上市發行人的董事(出任超過六家香港上市發行人的獨董統稱為“超額任職獨董”)。此規定將有三年的過渡期,而超額任職獨董必須於2028年7月1日或之後舉行的第一個年度股東大會結束時符合規定。在過渡期間,如果董事會提議選舉一名超額任職獨董,其必須在股東通函中列明董事會認為該名人士仍可投入足夠時間履行董事責任的原因。請注意,新規定將適用於2025年7月1日或之後提交的A1表格申請的上市申請人。
(f) 董事的時間付出和貢獻的年度評估
按照新的強制披露要求,上市發行人需披露由提名委員會對各董事所付出的時間和作出的貢獻而進行的評估。聯交所指出在評估董事是否有效履行其職責時,提名委員會應考慮到他們的專業資格和工作經驗、擔任的上市公司董事數量、其他重大外部事務所涉及的時間投入(即其他非董事職位,如全職工作、諮詢工作、公共職務等),以及與其個性、品格、獨立性和經驗等相關因素或情況(即其個人情況,如重大訴訟或調查)。
聯交所還提醒提名委員會的評估應是全面的,涵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參與性質以及董事為有效履行其職責所需的承諾等方面,而不只是著眼于董事所投入的時數。
聯交所還澄清,雖然每位董事都應接受評估,但不預期發行人在企業管治報告的披露內容中具名提述個別董事。聯交所將提供進一步的指引。
(g) 獨董的獨立性
《上市規則》的新條文將規定獨董的任期不可是九年或以上。聯交所將不會視任職九年或以上的獨董(“長任獨董”)為獨立的董事。在九年任期結束後,相關獨董在至少三年的期間內不能再擔任同一發行人的獨董(從最初提議的兩年期限延長至更長時間)。在此“冷靜期”內,該獨董不能擔任發行人、其控股公司、其附屬公司或任何核心關連人士的董事。
鑒於擬議的修訂,公司應提前考慮並逐步部署往後的獨董任命安排。請注意,《上市規則》要求上市發行人至少有三名獨董,並且獨董的數量不得少於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此外,至少一名獨董必須具有適當的專業資格或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經驗。
修訂將在過渡期內以分兩階段實施:
另外,新的強制披露要求將要求發行人披露每位董事的任期長度和當前任職期限。
(h) 董事會及員工多元化
以下是為增加董事會和員工多元化的修訂:
董事會須至少每年一次對發行人及其附屬公司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的有效性進行檢討。聯交所將會將相關守則條文提升為強制披露要求,並要求發行人提供更詳細和具體的披露,例如:
(j) 股息
目前,守則條文規定發行人應訂立派付股息的政策並在年報中披露。
上述守則條文將提升為強制披露要求,並要求有制定股息政策的發行人:(i)披露該政策的目的或目標,以及董事會在決定是否宣派、建議或支付任何股息時將考慮的主要因素;及(ii)確認董事會於彙報期內作出的所有股息決策均符合發行人的股息政策(或如不符合,則解釋為何偏離發行人的股息政策)。
實施日期
修訂後的《企業管治守則》及相關《上市規則》條文預計將於2025年7月1日生效。這些變更將適用於2025年7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的企業管治報告和年度報告。
關於獨董任期上限和對多重任職的限制的新規定,將設有三年的過渡期。我們提醒發行人及獨董必須在2028年7月1日後首個股東周年大會完成時確保合規。
此外,針對長任獨董的修訂將分兩階段在六年的過渡期內實施。第一階段要求,在2028年7月1日或之後首次舉行的股東周年大會完成時,發行人董事會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中不得大部分為長任獨董。第二階段要求,在2031年7月1日或之後首次舉行的股東周年大會完成時,董事會不得有任何長任獨董。
[1] 相關主題至少須涵蓋:(i)董事會、其委員會和董事的角色、職能及責任,以及董事會的效能;(ii)在香港法律和《上市規則》下的發行人責任及董事職責,以及與履行該等責任及職責相關的主要法律和監管發展(包括《上市規則》更新);(iii)企業管治與ESG事宜(包括與發行人及其業務相關的可持續或氣候相關風險及機遇發展);(iv)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v)與發行人相關的特定行業發展、業務趨勢及策略的最新資訊。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庭」)近期就 Anthony Mackay v Chi-X Asia Pacific Holdings Ltd [2024] HKCFI 2901 一案作出判決,再次強調了訂立清晰書面僱傭合約的重要性。
背景
本案起因於 Anthony Mackay 先生(「Mackay 先生」)與 Chi-X Asia Pacific Holdings Limited(「Chi-X AP」)之間就行政總裁職位的聘用條款產生爭議。案中,Mackay 先生指稱在正式就任前,他與 Chi-X AP 達成了一項口頭協議。據他表示,協議內容包括年薪50萬美元,以及某些重要權益,當中包括參與公司長期投資計劃(「投資計劃」)的資格以及首年50萬美元的保證獎金(「所謂的保證獎金」),而且這些權益據稱在Mackay先於在首年內離職的情況下仍會獲得保障。
雙方其後簽訂的書面僱傭合約並未反映有關所謂的保證獎金的條款,反而規定每個財政年度的獎金將予以酌情決定。此外,雖然Mackay先生與Chi-X AP雙方均有法律代表,並曾經就投資計劃的條款進行談判,但當Chi-X AP向Mackay先生展示投資計劃的草擬條款時,他因需要核實數據而未有簽署。Mackay先生聲稱,他其後在與Chi-X AP代表的電話通話中口頭同意加入投資計劃。
在Chi-X AP於首年內終止與Mackay先生的僱傭關係後,他就多項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所謂的保證獎金及投資計劃下的未付權益向Chi-X AP提出申索。
法庭裁決要點
儘管口頭協議可具有約束力,但主張存在口頭協議的一方必須就其存在和條款承擔舉證責任。此舉證責任要求申索人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在評估據稱口頭協議的真實性時,同期文件證據及當事人其後的行為尤其關鍵。
在評估Mackay先生的申索時,法庭展開了基於事實的調查,並詳細審視現有證據。法庭准予部分有書面依據的申索,包括有關2016年3月的薪酬(儘管修訂後的僱傭合約訂明僱傭期由2016年4月1日起計)、逾期薪金利息、未付職業退休計劃供款及報銷開支等的申索。然而,對於主要依賴據稱口頭協議的申索,法庭採取了更為謹慎的態度。
法庭並不信納Chi-X AP曾口頭同意向Mackay先生支付所謂的保證獎金,理由包括但不限於:Mackay 先生的薪酬方案文件及Mackay 先生和Chi-X AP代表在其僱傭期開始前後的通訊均沒有提及所謂的保證獎金;相反,書面僱傭合約規定獎金的支付和金額屬董事會「絕對酌情」決定事項;而且 Mackay 先生有關這一點的申辯前後不一致。即使根據Mackay先生的另一種説法,即Chi-X AP董事會未有依照普通法下的理性及誠信責任(即Braganza責任)行使其給予獎金的酌情權,法庭也認為無充分證據證明董事會拒絕給予獎金的的決定無理、不合理或欠缺誠信。就此,法庭強調司法機構在干預董事會決定時需要克制,特別是當有文件支持其財務及表現考慮時。
同樣地,法庭亦駁回了Mackay先生有關其在投資計劃下的權益的申索。法庭認為,由於 Mackay先生沒有正式接受投資計劃的條款,且相關權益的比例分配當時仍在協商中,這些都難以支持雙方已達成協議的說法。Mackay先生聲稱雙方律師不知悉口頭協議的解釋亦缺乏說服力,因為並無任何同期文件或通訊記錄佐證。
重要啟示
本案再次強調了在香港商業環境下,訂立仔細起草、全面的書面僱傭合約的重要性。對僱主和僱員而言,本案都是一個重要提醒,並凸顯在處理行政人員薪酬等重大事項時依賴口頭協議的風險。案例清楚表明,全面的書面合約對於訂明雙方權責、管理期望及預防糾紛至關重要。
完整判決可於此查閱(僅提供英文版本)。
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最近就因牽涉會計或企業失當行為指控而被停牌的上市公司進行的獨立調查發布了一份指引信(「该指引」)。該指引詳細闡述了聯交所對調查範圍及程序、獨立性和透明度要求的期望,以及上市發行人如何能夠盡快恢復股份買賣。
以下是該指引的若干重點:
獨立委員會的組成
該指引強調在組成調查委員會時須考慮確保其獨立性的各項因素。聯交所要求獨立委員會每位成員以書面形式確認其獨立性,且委員會不應包括其獨立性可能受到合理質疑的董事,例如在關鍵時間可能曾參與或知悉失當行為的董事。就會計方面的調查,獨立委員會應有至少一名具適當專業資格或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業知識的成員。
該指引明確指出,獨立委員會不應聘用曾代表發行人、其關連人士或曾參與失當行為的人士的顧問(包括其法律顧問)。
委任調查員的考慮因素
獨立委員會聘用的調查員須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能力、資源及時間來進行調查。在選擇調查員時應考慮其處理類似性質和複雜程度個案的經驗及聲譽。
若涉嫌的失當行為可能牽涉欺詐活動,委員會應聘請具備適當專業知識的法證調查員。該指引指出,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應更換調查員。如必須更換,發行人須發布公告,充分說明更換的理由。
規劃、監察及批判地進行評估
獨立員會必須就調查的目的、範圍及方法與調查員達成共識,並建立定期通報機制以監察調查員的進度。就涉及會計違規行為的個案,該指引特別強調與發行人核數師保持定期溝通、就調查期間發現的任何其他與會計相關的問題或失當行為進行定期溝通的重要性。委員會亦須確保核數師對調查員的方法及結果感到滿意。
獨立委員會應對調查結果採取適當的懷疑態度,而非全盤接受調查結果。例如,在評估受訪者否認參與未經授權交易時,委員會必須考慮受訪者的職位及職責。如果受訪者具有交易審批權,調查人員必須徹底查明其如何能夠對有關交易不知情。
調查缺失的慣常例子
聯交所特別指出若干常見的調查缺失,包括:
調查過程中若發現發行人的內部監控系統有待改進,獨立委員會必須批判地評估是否需要擴大調查範圍,並充分解決任何系統性問題。
匯報及披露要求
調查結果完備後,發行人應及時發布公告,概述調查報告的內容。該指引明確指出,公告至少應涵蓋獨立委員會就以下事項的評估:
董事會亦應就失當行為對發行人的影響作出評估,並就實施補救措施制定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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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24年11月12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向證監會持牌法團(「持牌法團」)發布了一份通函,關於持牌法團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語言模型(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language models)(「AI語言模型」),或以AI語言模型為基礎的第三方產品,提供與其受規管活動有關的服務或功能(「通函」)。證監會確認,持牌法團可以使用或正在使用AI語言模型來回應客戶查詢、總結資料、生成研究報告、識別投資訊號,及生成電腦代碼。
證監會支持持牌法團以負責任的方式使用AI語言模型,以便促進創新及提升營運效率。在通函中,證監會提醒持牌法團使用AI語言模型的有關風險,包括幻覺風險(hallucination risks)、偏見、網絡攻擊、不慎泄漏機密資料,及違反個人資料私隱與知識產權法例。證監會亦對使用AI語言模型的持牌法團提出了監管要求,包括落實有效的政策、程序,及內部監控措施。其中包括,持牌法團應確保落實高級管理層的監督及管治、適當的模型風險管理、有效的網絡保安,及數據風險管理。
此外,證監會將使用AI語言模型向投資者或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意見或研究視之為高風險用例。因此,持牌法團須就此類高風險用例采取額外的風險紓減措施,包括在將AI語言模型的輸出內容轉達給使用者前,在過程中應有人員介入負責處理幻覺風險及確保有關內容的事實準確性。證監會提醒有意在高風險用例中使用AI語言模型的持牌法團,必須遵守《證券及期貨(發牌及註冊)(資料)規則》下的通知規定,並鼓勵他們與證監會商討有關計劃。
根據通函,本所留意到證監會的一般態度是,提供正確資料的義務在於持牌法團自身的責任及其專業責任。如出現錯誤信息,責任不在於AI語言模型,而在於使用者,尤其是在此情況下未能進行必要核實的持牌法團。此種態度並不新穎,AI語言模型的使用將取決於人員監督的有效性,及識別可由AI語言模型執行並應由其執行的任務的能力。
請點擊此處查閱通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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