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於2019年5月17日刊憲新增的《財務匯報局條例》第4A部及附表7,由2022年1月1日起,財務匯報局(財匯局)將向以下人士或組別徵費:(i) 證券買賣雙方(即財匯局交易徵費);(ii) 公眾利益實體;及 (iii) 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財匯局交易徵費的賣方徵費為售賣證券的成交價的0.00015%;買方徵費為購買證券的成交價的0.00015%。財匯局交易徵費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代財匯局徵收。買賣股票期權則無須繳付徵費。
有關財匯局徵費的進一步詳情,請瀏覽財匯局網站。
在2021年6月,全球建築業諮詢公司凱諦思發佈了《2021年全球建築工程糾紛報告》。
2020年對許多人來說是非常特殊的一年。報告顯示全球建築工程糾紛的平均涉款(由2019年的3070萬美元)大幅上升至5426萬美元,而糾紛的平均時長則(由2019年的15個月)持續下降至13.4個月。
超過60%的受訪對象曾有項目因2019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受到影響。不出所料,不可抗力和第三方影響成為了2020年引起糾紛的前三大原因之一,而業主/承建商未能理解及/或未能遵守其合同義務則由2019年的第三位上升為首要的引起糾紛原因。報告指出,合約一方未能理解及/或未能遵守其合同義務這一問題,可簡單地通過在履行合同前及履行合同期間提供充分的培訓及有效的意見解決。
根據該報告,(1)業主/承建商妥協的意願,(2) 項目的工作人員或第三方準確和及時的時間安排和審查,及(3)用作證明申索賠償金額的費用資料之透明度,為能否在早期解決糾紛的三項最重要的因素。隨著世界各地建造活動的增加而全球勞動力和材料短缺,這些都是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
請在以下網站參閱《2021年全球建築工程糾紛報告》全文:
https://www.arcadis.com/en/knowledge-hub/perspectives/global/global-construction-disputes-report
2021年6月22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港仲」)就過去七年間根據其規則進行仲裁的平均費用和時長發布一份最新報告(「報告」)。報告的標題數字令人印象深刻:平均仲裁費用約爲13.7萬美元,仲裁自啓動至結案的平均時長不超過17個月。然而,在參考這些數字時,應當注意大約有24%的仲裁案件是按照港仲的簡易仲裁程序進行的,該程序大幅提升作出仲裁裁决的速度,平均僅需9.3個月。上報的仲裁費用也省去了當事人費用,即事務律師費、大律師費、證人費等。
當客戶考慮是否選擇在港仲進行仲裁時,雖然並非每個案件都會遵循平均值,最新數字仍就仲裁預期的時長和費用提供了有用的說明。
有關報告全文可于以下網址獲取:https://www.hkiac.org/news/hkiac-releases-average-costs-and-duration-report
2021年6月2日,原訟法庭應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的申請,對據稱總部設于香港、曾欺詐75名投資者的3家無牌公司頒予命令。該等無牌公司以電話自薦造訪方式招攬投資者在其網站上(www.broadspansecurities.com ; www.shepherdshillhk.com ; www.richfutureshk.com ) 開設交易賬戶並要求他們將資金存入6個香港銀行賬戶中。與投資者約定的證券及/或期貨産品投資從未在任何認可/持牌交易所上進行。
該命令是在2014年12月證監會取得凍結鍋爐騙局主謀所持有的六個銀行帳戶的臨時强制令和在2015年1月證監會取得限制他們進行無牌活動的法庭命令後做出的。高等法院已委任管理人接管存放在該6個銀行帳戶中總額約爲430萬元的款項,以將該款項按比例分配給75名投資者。
詳情請參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毛樂禮先生(資深大律師)作出的判决:-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在2021年5月20日發表有關主板盈利規定的諮詢總結。同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聯交所就有關涉及首次公開招股的失當行為及就處理該等問題的方針發表聯合聲明(聯合聲明)。
自2022 年 1 月 1 日起,主板上市申請人三年營業紀錄期的盈利總和要求將提高 60% 至 8,000 萬港元,盈利分布則改為 56%:44% (修訂後的盈利調高幅度)。聯交所預期會按情況就個別申請人不用符合盈利分布授予寬限,靈活處理。尋求或考慮尋求在主板上市的潛在申請人應嚴格評估修訂後的盈利提高幅度對其上市資格及其擬上市的時間表的潛在影響。
證監會與聯交所觀察到近年的首次公開招股項目中涉嫌“唱高散貨”的計劃越來越多。證監會與聯交所發表聯合聲明,特別指出有問題的首次公開招股項目中一些可能引致監管機構作出查詢的特點(並非所有的特點),例如市值僅僅能符合最低要求、高市盈率、高昂的包銷費用或開支及高度集中的股權。聯合聲明還闡述了監管機構就涉嫌失當行為所採取的應對方針,包括行使其反對新上市申請的酌情權、暫停交易或對涉嫌參與失當行為的各方採取適當行動。
詳情請參閱 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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