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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维好协议承诺: Re Peking University Founder Group Company Limited [2024] HKCA 445的突破裁定

引言

中国注册的公司会签署维好协议,承诺确保其离岸子公司有偿付能力,并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在离岸子公司发行的离岸债券到期时向外国债权人付款。虽然维好协议的条款规定在岸母公司有义务向离岸子公司提供财务支持,但维好协议并没有规定债权人可以就离岸子公司任何到期但未支付的债务向在岸母公司提出直接债务申索。相反,债权人只能对维好协议提供者不履行维好协议规定的义务提出违约索偿。

本文探讨了香港有关维好协议的法律的最新发展,如 Re Peking University Founder Group Company Limited [2024] HKCA 445 一案所示。

事件背景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北大方正」)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集团公司控股公司,于 2017 年和 2018 年就其子公司诺熙资本有限公司(「诺熙」)和坤智有限公司(「坤智」)发行的债券签订了 4 份维好协议(「维好协议」)。诺熙和坤智发行的债券分别由香港京慧诚有限公司(「香港京慧诚」)和香港方正信息有限公司(「香港方正信息」)提供担保。

根据维好协议,其中一项规定是:

  • 倘若北大方正为履行其于维好协议项下的责任而须取得「有关批核当局的必要批准、同意、许可、命令、准许及任何其他授权」(「有关批准」),则在该范围内,该等责任的履行须受北大方正已取得该等有关批准所规限。其中亦包括北大方正承诺尽其最大努力取得有关批准(第2 条);
  • 北大方正须促使诺熙、坤智、香港京慧诚及香港方正信息于任何时间的综合净值/综合权益总额最少达00 美元(「资产负债表义务」)(第 4.1(i)条);及
  • 北大方正须促使诺熙、坤智、香港京慧诚及香港方正信息各自拥有充足的流动资金,以确保及时支付根据债券或就债券应付的任何款项(「流动资金支付义务」)(第1(ii)条)。

中国法院在2020年下令北大方正着手重整,并委任了一个清算小组监督重整。随后,诺熙和坤智出现债券违约,而香港京慧诚和香港方正信息则没有履行各自的担保。自 2021 年起,诺熙、坤智、香港京慧诚及香港方正信息均被清盘。诺熙、坤智、香港京慧诚及香港方正信息的清盘人向北大方正提出诉讼,声言北大方正未能履行维好协议下的责任,因而清盘人有权获得损害赔偿。

原讼法庭的裁决

Re Peking University Founder Group Company Limited [2023] HKCFI 1350 一案中,原讼法庭裁定,由于北大方正已进行重组,因此为支付债券负债而进行的必要转让 「并无实际可能 」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原讼法庭认为,尽管北大方正在任何时间均没有采取任何步骤以取得批准、同意、许可、命令、准许或任何其他授权(而这些可能是证明北大方正履行其在维好协议下的责任所必需的),但没有作出任何努力以取得这些批准、同意、许可、命令、准许或任何其他授权并不阻止北大方正倚赖第 2.2 条(见上文),因为北大方正根本不可能取得所需的批准,而这对结果并无分别。

原讼法庭基于上述理由驳回诺熙、坤智及香港京慧诚就重组后的违规行为提出的申索,并只给予对香港方正信息有利的宣布性质的济助,因为北大方正在重组前已违反其对香港方正信息的资产负债表责任。

诺熙、坤智及香港京慧诚(统称「原告人」)就原讼法庭的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法庭的裁决

原告人提出了 5 条宽泛的上诉理由,即原讼法庭法官:

  • 理由 1:没有承认资产负债表义务的性质;
  • 理由 2:没有评估流动资金支付义务的性质;
  • 理由 3:没有处理原告人关于履行义务的方式不需要有关批准的论点;
  • 理由 4:未能向原告人提供公平机会及/或公平审判,违反自然公正的原则;及
  • 理由 5:未能断定原告人的状书足够宽泛且没有欠妥。

相关批准并非总是必要的

上诉法庭最终裁定原告人就理由 3 提出的上诉得直,并给予原告人适当的宣布性质的济助。根据维好协议第 2.2 条的正确解释,北大方正并不一定需要有关批准来履行其在维好协议下的责任。原讼法庭法官没有考虑到其他无须取得有关批准的履约模式的可能性,例如发行新债券为偿还现有债券提供再融资;回购在岸的外国直接投资(假设以外币计值);以及利用现金支持海外投资或将资金转移至海外以支持海外项目。上诉法庭认为,如果法官考虑了这些可能性,他就不可能信纳北大方正已确立其符合第 2.2 条中的免责条款,因为北大方正本可以在没有相关批准的情况下履行流动资金支付义务。

虽然上诉法庭基于种种理由驳回原告人提出的第 1、2、4 及 5 项理由,但以下是上诉法庭提出的一些值得注意的观点。

资产负债表义务

关于维好协议第 4.1(i)条,原告人辩称,「资产负债表上的责任无须在诉讼中确立或转为判定债项,便可在破产案中证明。该赔偿责任的数额为原告人履行其债务所需的金额加 1 美元。重组并没有改变原告人的合同权利,只是意味着原告人有不同的执行权利」。

然而,上诉法院驳回了原告人的论点,认为在考虑违约问题时必须考虑到第 2.2 条,该条款的目的是 「防止北大方正因需要和缺乏相关批准而无法履行其承诺的情况下违约」。

要就资产负债表义务提出索赔,就必须有违反「保证」义务(”see to it” obligation)的情况出现(就担保而言,指担保人承诺主债务人将履行自己与债权人的合同),在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仅靠「保证」义务并不能产生损害赔偿索偿。违约行为不需要在诉讼中首先确立,只要最终证明违约行为会引起赔偿责任即可。

违反自然公正和状书

原告人辩称原讼法庭法官违反自然公义的原则,亦侵犯他们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因为法官依据的是其后一宗案件 Re Tsinghua Unigroup Co., Ltd [2023] HKCFI 1572 的证据和陈词。原告人的申诉是他们没有得到公平或适当的机会,就其后审判中不一致和互相矛盾的证据作进一步陈词。上诉庭迅速驳回上诉理由,理由是原告人已获提供每天审讯的誊本,他们可以确定证人在其后的审讯中说了甚么,并可提出适当的意见。

此外,原告人试图质疑原讼法庭法官的裁定,即原告人的状书并不使法庭有权裁定北大方正因未能履行其重组前对原告人所欠的义务而须负上法律责任。上诉法院维持了原讼法庭在这一点上的裁决,认为原告人所申辩的违约细节都是针对重组开始后发生的违约行为。

结论

上诉法庭已有效确认维好协议下的责任具有约束力,并可在香港法院强制执行。 上诉法庭亦就多项相关事宜提供了有用的指引,例如现有的履约模式,以及违反维好协议所引致的损失的评估。

上诉法庭判决书全文见: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9968&currpage=T.

日期:
2024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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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识别可疑贷款交易中的警讯

香港监管机构正就其对上市公司可疑贷款交易之相关忧虑采取行动。于2023年年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就他们对监管议题的共同关注发表了联合声明,并就与贷款或其他金融安排有关的行为标准提供了指引。有关涉及上市公司及董事的纪律行动,香港交易所(「港交所」)2024年4月的《上市规则执行简报》讨论了在上市发行人的放贷安排中常见的危险讯号,并就合规工作提供实用性的提示。

近年来,涉及上市发行人贷款、垫款及其他类似安排的监管调查的数量不断增加。以下一些危险讯号经常出现在贷款安排的各个阶段:-

《上市规则执行简报》亦就如何确保港交所重点关注的三个领域(即(i)董事职责、(ii)内部监控及(iii)披露责任)的合规性提供了实用性的提示:-

《上市规则执行简报》是港交所对上市公司贷款、垫款及其他类似安排的严格监管的重要提醒。上市公司及董事应确保采取适当的内部监控措施,并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及第14A章规定的披露责任。董事应谨记他们在上市规则下的责任,包括保障公司的资产,并可能会被要求透过出示相关书面记录来证明已按照既定政策和程序采取了适当行动。任何在保护上市公司资产和/或适当考虑拟议贷款交易的商业理由方面的重大失败都可能引发监管调查和执法行动。

日期:
2024年05月31日
业务领域:
主要联络人:

有关风险管理的文章已刊登于《香港律师》

最近,本所与专业弥偿计划的管理人恒利保险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在《香港律师》上发表了一篇关于「事务律师的承诺」的文章,旨在阐述从处理申索中认识到的风险管理问题。该文章可于此处查阅。

该文章详细探讨了事务律师作出承诺的常见情况,强调履行这些承诺的重要性,并阐明违反承诺可能带来的后果。

与该主题相关的风险管理教育公告亦已刊登,您可在此处查阅(仅提供英文版本)。

如果您对该主题或专业疏忽/弥偿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日期:
2024年05月16日
业务领域:

交易所刊发有关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框架下的气候信息披露的咨询总结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交易所」)于2024年4月19日就其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框架下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咨询文件刊发咨询总结。由于获得市场的广泛支持,交易所将实施引入新气候信息披露规定(「新气候规定」)的建议,并修订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GEM证券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附录C2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将更名为《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守则》)(「ESG守则」)。

新气候规定的一些主要特征如下:

  1. 优化ESG报告中气候相关的信息披露

目前的气候汇报要求是基于「不遵守就解释」的机制。经修订的《上市规则》将在ESG守则中引入新的D部份,以全面载列所有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即新气候规定),其中既将包括强制的信息披露,亦将包括在「不遵守就解释」机制下的信息披露。

新气候规定将在很大程度上采纳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成立的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制定的有关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最新国际标准(「ISSB气候准则」)。与ISSB气候准则一致,新气候规定将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方面的气候汇报:

(1) 管治–发行人用于监察、管理及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管治流程、监控措施及程序;

(2) 策略–发行人管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策略;

(3) 风险管理–发行人用于识别、评估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以及厘定当中轻重缓急并持续监察的流程;及

(4) 指针及目标–发行人用于了解自己在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方面表现的指针及目标,包括达致所设定气候相关目标的进度,以及法例规定须达致的目标。

一些相对有较大挑战性的披露包括范围一、范围二及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披露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为经修订的ESG守则中新增的要求)、定量分析有关气候的财务影响,以及设定气候目标。

交易所已发布实施指引以帮助发行人理解及诠释新气候规定,并为发行人按照经修订的ESG守则准备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提供实用指引。

  1. 分阶段实施

经修订的《上市规则》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交易所将采用分阶段的方法实施新气候规定,该方法概括如下:

(1) 所有主板及GEM发行人均需就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强制披露范围1和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

(2) 所有主板发行人须按「不遵守就解释」基准遵守新气候规定(有关范围1和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的强制性规定除外);

(3) 大型股发行人(即在相关报告年度前整整一年均属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份股的发行人)须就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按新气候规定进行强制汇报;以及

(4) 交易所鼓励GEM上市发行人自愿遵守新气候规定(有关范围1和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的强制性规定除外)。

我们建议发行人在按照新气候规定准备相关信息披露时仔细审阅这些新的规定,并寻求法律意见。

日期:
2024年05月02日
主要联络人:

有关库存股份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的咨询总结

于2024年4月12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就有关库存股份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刊发咨询总结。咨询文件中的建议得到市场支持,在稍作调整后将会获推行。关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之主要修订的摘要,请参阅下文。

  1. 删除有关注销购回股份的规定

有关注销购回股份的规定会被删除,而发行人可根据其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及其组织章程文件以库存方式持有这些购回股份。

联交所进一步澄清,发行人的库存股份可否由发行人的附属公司或代表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代理人或名义持有人持有,要视乎发行人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及其组织章程文件而定。例如,于百慕达及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发行人购回的股份须以其本身名义持有,方可根据相关法律被归类为库存股份,但对于库存 H 股,中国法律并无相关规定。

  1. 将现时适用于发行新股的规定应用于库存股份再出售

《上市规则》将被修订,把现时适用于发行新股的某些规定同样应用于库存股份再出售,例如:-

(i). 与第36条相类似的要求,即库存股份再出售应受优先购买权所规限,发行人须按持股比例向所有股东售股,除非获股东授予特定授权,或根据一般性授权进行;

(ii). 涉及库存股份的股份计划会被视为涉及发行新股的股份计划,第十七章项下的规定适用;

(iii). 第十四 A 项下的关连交易规定;

(iv). 第十一及十三章及附录 D2项下就库存股份再出售事宜及库存股份数目的任何变动的披露规定; 及

(v). 第九章项下提交文件的规定。

  1. 实施暂止期

就以下事宜,实施为期 30 日的暂止期:-

(i). 购回股份后再出售库存股份(不论是在场内还是场外); 及

(ii). 发行人在联交所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后再在联交所购回股份。

然而,需注意,就以上第(i)项,暂止期并不适用于(a)资本化发行及(b)根据符合第十七章规定的股份计划授出股份奖励或期权,或在根据股份计划授出的股份奖励或期权获归属或行使时发行新股或转让库存股份。

  1. 有关在联交所再出售库存股份的交易限制

禁止在以下情况下在联交所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

(i). 存在未披露的内幕消息;

(ii). 公布业绩前30天内; 及

(iii). 明知交易对象为核心关连人士(但注意,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场内向关连人士再出售库存股份可获全面豁免)。

《上市规则》之修订将于2024年6月11日生效。发行人应仔细审阅这些修订,寻求法律意见及修改它们的组织章程文件(如有需要)。

日期:
2024年04月19日
主要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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