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于2023年4月25日发表了对嗖嗖互联(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8506)(该公司)及该公司五名前任和现任董事(该等董事)的纪律行动声明。
事实摘要
该公司一家附属公司(该附属公司)于 2018 年至 2020 年间进行了未经许可的交易(未经许可的交易),当中该附属公司提供一笔贷款(有关贷款)以及就关于若干第三方债务偿还而提供的多项银行担保。未经许可的交易并无合理商业理由,导致该公司遭受庞大损失。
该公司表示未经许可的交易并未向董事会汇报,亦未经董事会许可,全部是由两名前任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并将发生未经许可的交易一事归咎于他们的不当行为。
上市委员会的主要结论
上市委员会的主要结论包括:
该决定的重要启示
联交所希望向市场发出强烈信息:“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须共同及个别地负责监督公司的企业管治事宜。非执行董事虽不参与日常营运,亦应主动寻求充足的数据以确保他们能够妥善履行其董事职责。”
未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察觉的不当行为提出了一个问题,即董事会是否建立了足够的监督机制和政策来降低不当行为的风险。就此,联交所期望独立董事代表股东和其他持份者履行其监督职责,以确保合规。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在其最近的《上市规则执行简报》中对发行人只披露部分真相的公告表示关注。只披露部分真相的公告所提供的事实和资料虽然不一定为虚假,但有关披露遗漏、掩盖或淡化重要但对其不利的事实,或将有利的可能性表述得比实际情况高。香港交易所警告发行人,公告因遗漏资料而出现误导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往往不亚于陈述不正确或不符合事实的公告。负责人士可能受到纪律行动处分,且即使所披露的有限资料并非与事实不符,也不能用作抗辩理由。
香港交易所特别强调,董事和核数师辞任公告是该种“部分真相”披露会带来问题的其中一个范畴。
香港交易所指出,在辞任公告中很常见只简单陈述某董事因个人理由或谋求其他发展而呈辞,又或核数师因未能就审计费用达成共识而辞任。虽然在很多个案中,如此披露是合适的,但某些时候要为投资者提供有意义的资料则须多走一步。例如:
董事辞任
香港交易所提醒发行人必须小心谨慎,确保就董事呈辞作出适当的披露,尤其是董事在敏感时期、遭受压力(财务或其他方面),又或与上市发行人、董事会或个别董事出现分歧等情况下辞任。此外,“私人理由”应仅限于董事抱恙、治丧或其他确实令有关董事的状况有变的真正私人问题。
香港交易所亦提醒辞任董事,应向发行人就关于其辞任未充分披露的公告提出疑问,且若问题仍然持续,董事应直接联络联交所。香港交易所重申妥善保存记录的重要性,这有助于证明个别董事履行个人职责的状况。该等记录对已呈辞的董事或董事会内部出现分歧的情况尤为重要。
核数师辞任
香港交易所赞同会计及财务汇报局的关切,即“对审计费用存在分歧”被用作概括解释核数师呈辞原因,以隐瞒导致核数师辞任的真正底因。
2023年1月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向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审计委员会成员发出的公开信中指出,在202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共有56宗核数师辞任,當中共44宗将其辞任归因于对审计费用的分歧。鉴于截至2022年12月的年终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应该已在这一时期开始,且相关的审计费用也应已事先商定,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对这种理由并不信纳。
香港交易所再次提醒醒审核委员会需确保核数师的辞任函清楚说明其辞任原因,并应促使发行人于有关核数师辞任的公告中充分披露股东需要知悉和注意的任何可能影响到审计程序或费用,又或发行人与核数师的关系方面的问题或事宜。香港交易所进一步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对审计委员会必须了解核数师辞任的理由并作出合适披露的期望。
香港交易所还敦促发行人和董事不能仅披露“部分真相”以避免处理敏感事宜或拖延时间,例如将未能如期刊发经审核业绩归咎于新冠疫情,而实际上发行人知道核数师提出了严重的审核问题,这些问题无论是否有疫情,已很可能会导致延迟刊发业绩。
2023年3月24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发布了关于主板《上市规则》新的第18C章中有关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机制的咨询总结(“《咨询总结》”)。 新的第18C章和《有关特专科技公司的指引》(“该指引信”)已于2023年3月3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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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的陈文灿及其他 诉 律政司司长及另一人[1]一案中,原讼法庭驳回了针对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司法复核申请,该申请涉及在对一个涉嫌 「唱高散货」计划的持续调查中发出的各限制通知。申请人认为证监会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7(e)条的基础上行使第204(1)(a)及205(1)条而发出的限制通知,以冻结他们在某些持牌机构开立的多个交易帐户内的资产,属违宪行为,因为(一)这并非依法规定,并且(二)以不相称的方式干扰了他们的财产权。
原讼法庭在这次司法复核中注意到,类似的问题在早前的谭思亮及其他 诉 律政司司长及另一人[2]一案中已曾经被处理。原讼法庭不认为申请人有提出的任何重大差异而会导致法庭采纳不同观点。以下是法庭在谭思亮案中的提出的理由摘要:
总括而言,尽管限制通知是(一)针对未被指控有任何不当行为的持牌法团(作为限制的主体)而发出,以及(二)严重侵犯个人财产权,最近的判决再次确认了证监会发出限制通知的法定权力,使证监会能够履行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的重要职能。
[1] [2023] HKCFI 796; 见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339&currpage=T.
[2] [2022] HKCFI 2330; 见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7488&currpage=T.
于 2023 年 6 月 1 日,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平台」)营运者的新监管制度即将生效。该制度规定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的中央平台营运者均须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香港法例第 615 章)发牌监管(「全新《打击洗钱条例》制度」)。为准备即将实施的全新《打击洗钱条例》制度,证监会就其适用于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要求咨询了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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