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未能支付雇员所带来的个人法律责任

在《雇佣条例》下,若雇员没有被及时支付《雇佣条例》下其应得的款项,则雇主及其负责人员 (例如董事、秘书、管理人等) 将面临法律责任。如果法团雇主欠缴的罪行是在负责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犯的,或是可归因于负责人员本身的疏忽,则这法律责任可延伸为负责人员的个人法律责任。

《雇佣条例》规管有关雇主向雇员支付各种款项的期限 – 例如:

  1. 根据《雇佣条例》第23条,工资在工资期最后一天完结时即到期支付,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支付。
  2. 根据《雇佣条例》第25条,一般而言,凡雇佣合约终止,到期付给雇员的任何款项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雇佣合约终止后7天支付。
  3. 根据《雇佣条例》第11E条,一般而言,该年终酬金须于到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酬金期的最后一天 (或合约指明的到期日) 后7天支付。
  4. 根据《雇佣条例》第43P条,一般而言,任何根据某审裁处 (包括劳工审裁处) 的判令须支付的款项须在该判令的日期后14天内被支付。

雇主未能及时支付雇员是一项法定罪行。在《雇佣条例》下,负责人员亦可为雇主所犯的以上罪行面临个人法律责任,而这法律责任亦可能颇为严重,可延伸至监禁。

劳工处过往曾就《雇佣条例》下的罪行检控法团雇主及其负责人员。劳工处亦有继续这样做,望能强烈提醒所有雇主及其负责人员根据《雇佣条例》支付工资予雇员。

劳工处亦在其最近的检控中不遗余力地尝试带出以上讯息。于2022年9月30日,劳工处刊登了新闻公报,带出了协达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四名雇员的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 (即违反了《雇佣条例》第25条),亦没有在劳资审裁处裁断款项到期日后十四天内,支付协达及其负责人员根据判令下须共同及各别支付的款项 (即犯了《雇佣条例》第43P条所订罪行)。除此之外,协达及其负责人员亦被裁判官罚款60,000元。

于2022年10月7日,劳工处刊登了另一个新闻公报,带出了红日没有在其三名雇员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向他们支付工资(即违反了《雇佣条例》第23条),亦没有在雇佣合约内指明的年终酬金支付日期后七天内支付年终酬金予三名雇员(即违反了《雇佣条例》第11E条)。同样地,法团雇主及其董事就《雇佣条例》下的工资罪行被检控及定罪,及被罚款58,800元。

就《雇佣条例》而言,在更严重的犯罪情况下,负责人员或许不只须支付罚款,更可能要面临被监禁的机会,例如在雇主未能支付判令下的款项 (或未能在到期日后14天内支付) 的情况,或者在雇主清楚知道该公司根本无法支付某雇员的工资但仍然继续聘用该雇员的情况。雇主务必根据《雇佣条例》向雇员及时支付工资。

Date:
24 Octobe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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