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本行于2022年3月31日有关Francis William Haden v Leighton Contractors (Asia) Limited [2022] HKDC 152一案的文章后,区域法院在2022年5月11日就此案的讼费问题作出裁决。早前于2022年2月11日,区域法院驳回申索人的种族歧视申索(其中于工作场所使用“鬼佬”一词被指称构成种族歧视)并作出暂准讼费命令,判定不会就讼费作出任何命令。
值得留意的是,一般的“讼费视乎诉讼结果而定”规则并不自动适用于歧视申索,理由是如果法院过于轻易地对败诉的申索人作出不利的讼费令,这可能会使有合理理由感到受屈的人不愿意行使其公民权利。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 第73E(3)条,在种族歧视申索中,预设的讼费安排是每一方须各自负担其讼费,除非区域法院因下列理由而另作命令 ——
(a)提出法律程序是出于恶意或琐屑无聊;或
(b)有特殊情况支持判给讼费。
该条文是为了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一方面,立法目的是为消除歧视和改变社会上可能存在的偏见态度,但另一方面,过分宽待或会鼓励无根据的歧视申诉。
区域法院在此案更改了暂准讼费命令,并下令申索人承担答辩人的诉讼费用(包括所有保留费用)。法院认为,从客观角度考虑,该法律程序的提出是出于琐屑无聊。对申索人所依赖的证据进行评估后,法院认为该诉讼原本不应展开。另外,此案的特殊情况是申索人不合理地拒绝答辩人先前提出的撤回或中止申索以及各自负责己方讼费的和解提议。
这判决说明了尽早评估个案的成功机会,以及认真和现实地考虑对方的和解提议的重要性。尽管有关于讼费的法定规定,准申索人在决定是否提出歧视申索时,仍应注意潜在的讼费后果。
铭德代表答辩人成功就歧视申索作出抗辩,并现更改暂准讼费命令以使申索人支付答辩人的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