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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新查冊安排第二階段下(2022年10月24日)提交文件方面的要求

誠如本所先前於2021年8月4日及2021年10月25日的文章所述,根據新查冊安排,董事的通常居住地址,以及董事、公司秘書及其他人士(如獲授權代表及清算人)的完整身分識別號碼(合稱「受保護資料」)無須在向公司註冊處(下稱「註冊處」)提交的文件內申報或在公司備存的董事登記冊內作記錄。

新安排將分三個階段實施,而第二階段將於20221024開始。在新安排的第二階段下:

(1) 註冊處將採用新的公司交付表格[1],公司只需填寫董事的通訊地址,該地址可以是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本地公司)或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非香港公司),以及董事及其他人士的部分身分識別號碼

公司秘書請注意,註冊處從2022年10月24日起只接受經修訂的表格。

(2) 「指明人士[2]可向註冊處提出取覽受保護資料。

(3) 已在註冊處註冊的文件內所載排印或文書方面的錯誤都可以利用新的行政表格AD[3]進行更正。

表格AD不僅適用于上文提到的受保護資料,亦適用於其他不涉及受保護資料的一般性整改。公司應注意,註冊處在處理更正申請時,可能會進一步要求公司發出解釋函件,提供有關錯誤的詳情和導致出現錯誤的原因。

 

[1] 新表格的網址連結: https://www.cr.gov.hk/tc/legislation/nir/forms.htm

[2] 在第622N章《公司(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規例》生效時所指明

[3] 有關通告的網址連結: https://www.cr.gov.hk/tc/publications/docs/ec6-2022-c.pdf;表格AD的網址連結: https://www.cr.gov.hk/tc/legislation/nir/formad.htm

 

日期:
2022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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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關債務償還計劃的判決: Re Rare Earth Magnesium Technology Group Holdings Ltd. [2022] HKCFI 1686

債務償還計劃的作用是妥協債務,從而重組一所無償債能力的公司。對上市公司而言,債務償還計劃能協助其解除其盤中臨時停牌及避免除牌。然而,這衍生了債務償還計劃能妥協什麼債務的問題。尤其是,一個債權人在債務由外國法律規管的情況下,能否仍在香港提交或延續一個清盤呈請?

最近的案件Re Rare Earth Magnesium Technology Group Holdings Ltd. [2022] HKCFI 1686考慮了這些問題。

稀鎂科技集團是一個典型在海外 (百慕達) 成立的實體,其股份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軟性臨時清盤人在2020年7月被委任至這公司,並隨後在2020年8月被香港法院認可。

這公司的主要債務來自其由香港法律規管的無抵押附息證券。它期望能透過債務償還計劃解除其無抵押債務及重組其債務,從而避免清盤及使其回復其償債能力及持續經營。這債務償還計劃被所需的大多數債權人批准。

在考慮應否批准這債務償還計劃,Harris J考慮了Re China Singyes Solar Technologies Holdings Ltd [2020] HKCFI 467中的原則,特別是:-

  • 有關計劃是否為了一項獲容許的目的而進行;
  • 被邀請以單一類別債權人身份投票的債權人享有充分相近的法律權利,因而能夠一起在單一個會議中就他們的共同利益進行商議;
  • 會議是依照法院的指示妥為召開的;
  • 債權人獲提供關於計劃的充分資料,令他們能夠就是否支援計劃作出有根據的決定;
  • 已達到所須的法定大多數;
  • 法院在行使其酌情權時信納,一名智力正常而誠實的人在依據其投票時所屬債權人類別的成員的利益行事時,按理或會批准有關計劃;及
  • 在跨國案件中,有關計劃與香港有充分的關連,而且在其他有關司法管轄區具有效力。

 法官認為這債務償還計劃能滿足這些要求,並因此批准了這債務償還計劃。

值得關注的是法官就被債務償還計劃妥協的債務以及其他地方是否需要並行債務償還計劃的討論。這問題引申到Gibbs (以該英國案例命名) 的規則。

Gibbs的規則指出,若要解除債務,必須根據規管該債務文件的管轄區的法律來妥協該債務。Harris J判定,這債務償還計劃因此會在海外被認可及有效,因為要被妥協的債務大部分都受香港法律規管,亦即是,該妥協會以一個實質香港法例的事項來發生,因此任何其他管轄區均不需要並行的債務償還計劃。再者,法官亦指出,百慕達、開曼群島、及其他海外管轄區全都遵循Gibbs的規則,因此這債務償還計劃在這些管轄區亦會有效。

Harris J進一步指出,如果一個債權人接受海外破產程序的管轄,他會被視作已接受其合約權利將被海外破產程序的法律規管。因此,一個海外管轄區的法院所批准、用來妥協香港法律規管的債務的債務償還計劃將在香港被視為對接受該外地法院司法管轄的債權人有約束力。這債務償還計劃不會對沒有在該外地管轄區參與計劃程序或任何有關的破產程序的債權人有約束力。

但是,舉例說,如果一個債權人的債務由美國法律規管,而他卻沒有接受美國破產程序的管轄或參與香港的債務償還計劃,他能否仍在香港針對一所公司提交或延續一個清盤呈請?

尤其是,在香港上市的內地企業集團很多時候也會籌集美國法律規管的債項,然後再在海外管轄區用受美國破產法第十五章認可的債務償還計劃妥協該債務。在這種情況,Harris J認為 (並以附帶意見的方式發表) 由於第十五章只是程序上的運作以防止任何債權人對債務人在美國的財產採取任何行動,以及它並不會解除債務 (與第十一章相反),因此,它不會防止該債權人在香港針對任何公司提交清盤呈請。

繼Harris J在Rare Earth Magnesium中發表了其附帶意見後,一個美國案件Re Modern Land (China) Co. Ltd 2022 WL 2794014考慮了這問題。在該案件中,Martin Glenn法官對於第十五章的效力持有不同的看法。在這案件中,該公司尋求就開曼群島批准以及修改或解除紐約法律規管的債務的債務償還計劃的認可。

在決定這開曼群島的債務償還計劃能否在海外被認可及執行,Martin Glenn法官提述了Harris J在Rare Earth Magnesium的附帶意見,並帶出其相反看法 – 就美國法律規管的債務而言,若該債務解除是由美國破產法院透過第十五章認可及執行,則可被視作為在海外恰當地被解除,條件是:-

  • 該海外法院在破產程序中恰當地對該海外債務人行使管轄權; 及
  • 該海外法院的程序符合廣泛認可的適當程序原則,則海外法院批准修改或解除紐約法律規管的債務的債務償還計劃判決可被執行。

除此之外,Martin Glenn法官提出了「第十五章限制美國破產法院的權力去禁止在美國領域管轄權外的行為,但這並不會減少紐約法律規管的債務解除的控制力 [原文如此]。」

由於美國法院已確定了第十五章的程序能妥協或解除美國法律規管的債務,因此,似乎一個債權人若擁有這種債務的話,該不能在香港提交清盤呈請。

日期:
2022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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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在破產程序中承認指向海外司法管轄區的專有司法管轄權條款

上訴法庭於2022 年 8 月 30 日就 Re Guy Kwok-Hung Lam [2022] HKCA 1297 一案作出判決,裁定上訴得直並推翻原訟法庭於2021 年 7 月 21 日作出的裁決。其中,上訴法庭承認了專有司法管轄權條款的效力,並以應根據管轄協議先行裁定的爭議存在為由,駁回破產呈請。

該案的核心為一份信貸協議,根據該協議,答辯人(即呈請人)向一家名為 CP Global Inc. 的公司提供數項定期貸款,而上訴人則擔任個人擔保人。該協議包含指向紐約的專有司法管轄權條款,適用於由該協議引起或與該協議相關的所有法律訴訟。在貸款欠繳後,除其他行動外,答辯人向香港法院提出呈請,尋求針對上訴人的破產令。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陳靜芬法官頒下破產令,其後上訴人提出上訴。因此,上訴法庭需裁定的問題是,有鑑於該專有司法管轄權條款,破產令是否應被撤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林雲浩法官作出(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鮑晏明法官同意)的主導判決中裁定,基於專有司法管轄權條款而擱置一般訴訟的方針應同樣適用於清盤或破產程序。除非有充分的相反理由,否則一般應給予專有司法管轄權條款效力。如果相關債項存在爭議且各方受該條款約束,則不應批准清盤或破產呈請進行。其中:

  • 就相關債項是否存在爭議,林雲浩法官拒納如沒有真誠的抗辯就沒有爭議的論點,而是認為法庭不應首先著手審查案情。
  • 就充分的相反理由,雖然不能亦不應為此下定義,但提及的理由包括(但不限於):債務人除有爭議的債項以外,無可爭辯地嚴重資不抵債、可能存在其他不受管轄協議約束而尋求清盤的債權人、或資產可能受危害。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周家明法官雖然同意裁定上訴得直,但考慮到有關清盤和破產程序與一般訴訟公認的區分和更廣泛的公共利益考慮,他對擱置一般訴訟的方針是否應適用於清盤和破產程序表示保留。周法官也不準備接受 Lasmos 方針(涉及仲裁條款對清盤和破產呈請的影響,其正確性尚待直接裁定)應擴展並適用於專有司法管轄權條款。 周法官認為應在較窄的基礎上批准上訴,即原訟法庭法官在行使其酌情權時採取了錯誤的方針:除非可以證明有實質的理由真誠爭議該債務,否則將容讓破產呈請繼續進行。

雖然本案只涉及破產程序中的專有司法管轄權條款,但主導判決載有就仲裁條款對清盤呈請影響的詳細分析,包括 Lasmos 方針和關於束縛法定權利的論點。正如判案書本身所述,此領域的法律處於不斷變化的狀態:本判決代表了其連貫發展的一步,可以預期將在更廣泛的範圍下適用。

詳情請於此處查閱判案書全文。

日期:
2022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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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貨幣的欺詐與爭議 —— 透過NFT空投技術送達法庭文件

涉及加密貨幣(例如比特幣和以太幣)的網路欺詐與網路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導致相關法律上的問題也隨之增加,這些問題令世界各地的法院都必須對科技掌握良好理解和展示接受採用科技的意願。

加密貨幣技術方面的指引

最近一個值得注意的案件是Yan Yu Ying v Leung Wing Hei [2022] HKCFI 1660。在該案中,香港法庭的其中一項判決包括對於牽連在民事訴訟中的比特幣發出所有權強制令。值得一提的是,在這個於2022年6月7日頒下的判決中,法庭(以簡單易明的字詞)解釋了比特幣的特徵、電子鑰匙、比特幣於加密貨幣錢包的存放,以及“熱”加密貨幣錢包與“冷”加密貨幣錢包的分別等。“熱”加密貨幣錢包的其中一個例子便是在網上加密貨幣交易所的帳戶,而一個沒有連接至網路的硬體錢包則是一個“冷”加密貨幣錢包的例子。在上述案件中,其爭議便是圍繞著一個能夠接收和傳送比特幣的“冷”加密貨幣錢包。

此判決中對技術術語的解釋或會為法庭和法律執業者在日後處理加密貨幣爭議時提供有用的指引。

向多個匿名被告以其他方法送達法庭文件

另一項值得關注的發展,就是涉及加密貨幣的欺詐案件日趨普遍。某些司法管轄區的法院已經採用技術來解決有關送達法庭文件的問題,特別是針對身份與位置不明的被告。

在美國一宗涉嫌盜竊加密貨幣的案件中,紐約州最高法院於2022年6月2日授權原告人透過將一個以太坊區塊鏈的非同質化代幣(“該服務代幣”)“空投”(NFT空投)至相關加密貨幣錢包地址,將法庭命令和其他法庭文件送達至控制該錢包地址的人。“空投”涉及向錢包分發代幣,一直被用作市場推廣和促銷等用途。在本案中,該服務代幣含有一個超連結,能連接至一個網站以取得所送達的法庭命令和其他法律文件(詳見LCX AG v. John Doe Nos. 1-25 (Dkt.No.,154644/2022) (N.Y. Supreme, Ct., NY County))。

在英國,根據一則2022年6月24日的報導,英格蘭及威爾士高等法院在D’Aloia v Binance Holdings & Others [2022] EWHC 1723 (Ch) 一案中亦頒下命令,批准透過NFT空投方式來送達法律程序文件。

加密貨幣欺詐案件的受害者應會欣然得悉,某些司法管轄區的法院接受和採用了科技,容許使用區塊鏈技術來送達法庭文件。當遇上適當的案件時,香港的法院亦會考慮是否採用區塊鏈技術(例如NFT空投)來送達法庭文件。

日期:
2022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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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競爭事務委員會就旅遊服務合謀定價案件的最新消息

本文更新了我們在2022年1月31日發表的文章,該文章提到有關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在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對五個單位就涉及香港旅遊界合謀定價一案執行的法律行動。當中被告包括三間酒店運營商,一間旅遊服務供應商以及其董事,而其中三個被告選擇了與競委會合作(和解)。

審裁處根據於較早前由競委會及和解方共同向審裁處的申請,於2022年7月15日在雙方同意下發出命令解決了雙方之間的訴訟。和解方在該申請中承認了違反《競爭條例》(《條例》)下的「第一 行爲守則」或牽涉入違反該守則。

本案的和解方包括:(一)錦倫旅運有限公司(“錦倫”);(二)以海景嘉福洲際酒店名義經營的德厚投資有限公司(“德厚”);以及(三)錦倫的董事胡兆英先生(“先生”)。審裁處考慮到由於錦倫及德厚在調查過程中與競委會合作,因此分別獲扣減 25%及 20%的建議罰款,最終裁定分別被判處罰款 4,177,000 港元及 1,600,000 港元,以及雙方需要支付競委會調查及訴訟費用。審裁處亦頒令取消胡先生出任任何公司的董事資格,為期三年。與本案有關的其餘兩個業務運營商的相關的法律程式則仍在進行中。

審裁處在本案對錦倫與德厚扣減罰款金額的行動中體現了跟從《為從事合謀行為之業務實體而設的合作及和解政策》 (《合作政策》)與競委會合作的好處。因此,本案具備重要的參考價值,因為這是競委會首宗根據《合作政策》獲得審裁處命令來解決執法問題的案件。

請到查看更多關於競委會的條例與政策等資料。

日期:
2022年08月12日
業務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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