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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警方運用行政措施凍結銀行賬戶被裁定違憲

2022年2月11日,我們發表了一則文章討論原訟法庭(簡稱「原訟庭」)的一項判决(見Tam Sze Leung & Ors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21] HKCFI 3118)。在該項判决中,在裁定警務處處長發出「不同意處理書」的一貫做法違憲後,法庭延遲了頒佈救濟措施。

2022年3月23日,原訟庭在其裁决[2022] HKCFI 772中頒佈了救濟措施,宣佈現時警務處處長發出的「不同意處理書」及其實行的「不同意處理書」制度「超越了《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455章)第25和25A條所限,並不符合《基本法》第6和105條」。換句話說,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不同意處理書」並不合憲,因此,警方不得藉此「行政措施」以凍結涉嫌持有犯罪得益的銀行賬戶。

雖然Tam Sze Leung一案爲初審裁决,而且警務處處長或將對該項裁决提出上訴,但在有更高級別的法院作出相反的裁决之前,受害人(特別是網絡欺詐的受害人)應審慎考慮申請禁制令,以儘量减少被盜資金的耗散風險。

日期:
2022年04月14日

持牌法團因違反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規定而遭香港證監會譴責並罰款540萬港元

於本所早前日期爲2022年1月27日的文章中,我們討論了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因中輝國際期貨有限公司没有遵守认识你的客户规定、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而對其采取的執法行動。2022年3月16日,證監會再一次對兩家持牌法團,即英皇證券(香港)有限公司(英皇證券)及英皇期貨有限公司(英皇期貨),予以譴責並處以大額罰款(540萬港元),因其等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違規行爲。英皇證券及英皇期貨分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與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與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

證監會發現英皇證券及英皇期貨沒有實施充足而有效的政策和程序,以減低分別與合共732及32筆第三者資金轉帳相關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涉及資金分別約10.5億港元及1,760萬港元。英皇證券及英皇期貨的違規行爲包括儘管有預警跡象,仍在沒有充足解釋或證明文件的情況下批准相關轉帳。

處以此重大紀律處分是證監會向市場發出防範有關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缺失的具阻嚇力的強烈訊息的又一实例。請在此瀏覽證監會網站以瞭解更多詳情。

日期:
2022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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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香港的SPAC上市機制

於2021年12月,在目睹了特殊目的收購公司 (「SPACs」)在美國上市的增長後,香港聯合交易所公佈引入新規則以涵蓋SPAC的上市。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SPAC指「沒有經營業務的發行人,其成立的唯一目的是在預定期間內就收購或業務合併與目標公司進行交易,並達致把目標公司上市」。 SPAC 通常被稱為空白支票公司。香港的SPAC上市機制於2022年1月1日生效。

一般而言,香港聯合交易所只允許專業投資者(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條)投資 SPACs。 SPAC必須在首次發售籌集至少為10億港元的款項,並將其存入由受託人或保管人運作,設立於香港的封閉式託管賬戶。其股份的交易單位及認購額至少為100萬港元。其在上市時及其後持續地均有至少一名SPAC發起人必須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發出的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或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牌照及持有發起人股份的至少10%。香港聯合交易所同時要求SPAC的董事會必須有至少兩人持有第6類或第9類(包括一名董事代表持牌SPAC發起人) 。此外,SPAC必須符合適用於新上市的所有其他公開市場要求,包括已發行股份數目總額必須有至少25%由公眾人士持有。

香港於 2022 年 3 月完成了其第一個SPAC的上市。香港聯合交易所正在審查另外 10 份在 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3 月期間提交的 SPAC 上市申請。相信香港將吸引有意向上市的SPAC發行人,因為其為SPAC發行人提供了一個在中國內地尋找收購目標的平台。

建議希望通過SPAC在中國大陸收購目標的私募基金和公司在考慮其上市地點時考慮其SPAC是否具有資格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

日期:
2022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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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建議取消強積金“對冲”安排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經過多年的咨詢,於2022年2月11日在憲報刊登《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草案》」)。《草案》旨在取消使用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下僱主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抵銷法定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長服金」)(「“對冲”安排」 )。取消“對冲”亦適用於其他退休計劃,尤其是職業退休計劃。據悉,《草案》的最終實施時間最早為 2025 年。

“對冲”安排將由《草案》通過後的指定日期(「轉制日」)起取消。取消“對冲”不具追溯力。轉制日後,僱主不可再用其強制性供款“對冲”僱員就轉制日起的受僱期所享有的遣散費/長服金。通常,對於在轉制日前開始工作並在轉制日或之後終止工作的僱員,其遣散費/長服金將分為兩部分:

  1. 轉制前部分(即轉制日之前的受僱期所享有的遣散費/長服金)— 僱主可繼續使用其強制性和自願性強積金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對冲”僱員所享有的遣散費/長服金;
  2. 轉制後部分(即轉制日或之後的受僱期所享有的遣散費/長服金)— 僱主不能用其強制性強積金供款的累算權益“對冲”僱員所享有的遣散費/長服金,但其自願性强積金供款及其產生的回報仍可用於“對冲”。

取消“對沖”安排後,遣散費/長服金的計算比率及上限將維持不變,為2/3 x(最後一個月工資(或前12個月平均每月工資)或港幣22,500元,以較低者為準)x服務年數,上限為港幣39萬元。轉制前部分通常會按轉制日前最後一個月工資計算,而轉制後部分則會按終止僱傭前最後一個月工資計算。

雖然取消“對沖”安排有助改善僱員的退休保障,但商界,尤其是中型、小型及微型企業(「中小微企」)仍非常關注取消“對沖”安排可能造成的財政影響。政府當局表示會提供配套措施協助僱主過渡,中小微企業將受益於政府爲期 25 年、以 2021 年價格計算合共港幣332 億元的資助計劃。

本所建議僱主熟悉《草案》所帶來的變化,並在有需要時尋求法律意見。

詳情請於此處參閲《草案》。

日期:
2022年04月06日
業務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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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歧視申索 — 從「鬼佬」案中學習

2022年2月11日,區域法院就Francis William Haden v Leighton Contractors (Asia) Limited [2022] HKDC 152一案作出判決,此案涉及在終止僱用中涉嫌種族歧視。此案被稱為「鬼佬」案,因為此用語據稱是該種族歧視申訴的主題。本文探討法庭在判決中釐定的法律原則,並著重指出如何借鑒本案提出成功的歧視申索。銘德在本案中代表勝訴的答辯人。

請於此處參閲完整文章。

日期:
2022年03月31日
主要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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