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本所在2020年8月刊登的法律動態文章(仲裁條款是反對清盤呈請的王牌嗎?)後,原訟庭最近在Re Hongkong Bai Yua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 Limited(HCCW 219/2021)一案中,再次就管轄清盤呈請中所涉及債務的仲裁協議對清盤呈請的法律效力作出裁斷。
在Re Hongkong Bai Yua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 Limited一案中,因香港百源國際商業有限公司(”該公司“)未能按照法定要求償債書向呈請人繳付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下所欠的貨物價格,呈請人以該公司無力償債為由,申請將該公司清盤。除其他條款外,該銷售合同規定,合同下的所有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公司提出撤銷清盤呈請的其中一個理由為債項在”表面”上存在爭議,因此案件應提交仲裁庭進行裁斷。
該公司的代表大律師沒有敦促法院採納傳統方針(即債務人公司只有在能夠證明己方有一個基於實質理由的真誠爭議的情況下才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或擱置清盤申請)或Lasmos案方針(即如果(a) 債務人爭議有關債項 ;(b) 仲裁條款涵蓋該爭議;及(c)債務人公司採取行動並展開仲裁程序,則清盤呈請一般應予以撤銷)。反而,該公司的代表大律師提出,法院應採納新加坡法院在AnAn Group (Singapore) Pte Ltd v VTB Bank (Public Joint Stock Company) [2020] SGCA 33, 第60-74段及英國法院在Salford Estates (No.2) v Altomart Ltd (No.2) [2015] 1 Ch 589中提出的方針,即如果法院發現債項存在”表面”爭議,法院則應撤銷清盤呈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陳靜芬法官裁定,區分”表面”爭議標準(即新加坡及英國法院採納之方針)和 “基於實質理由的真誠爭議”標準(香港法院採納之方針)之間的語言差異沒有任何意義。真正的測試應為債務人是否能夠證明案中存在 “真正的債務爭議,並需要由法庭或仲裁庭來裁定” (“a genuine dispute on the debt which requires determination of a tribunal. “)。除了對傳統方針予以認同外,法官更裁定法院在行使酌情權時,應 “對各方之間存在仲裁協議的事實和其他相關情況給予相應的比重” (“give considerable weight to the fact that there is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and other relevant circumstances“),以決定是否將公司清盤。
雖然傳統方針的支持者和Lasmos案方針的支持者之間的爭辯將在上級法院作出裁決前持續下去,但日漸清晰的是,原訟庭普遍認同關淑馨副庭長在But Ka Chon v Interactive Brokers LLC [2019] 4 HKLRD 85一案中提出的附帶意見,並偏向採納傳統方針。雖然在傳統方針下,仲裁協議將不會被視為撤銷清盤呈請的 “王牌”,但與訟方之間存在的仲裁協議預料將成為反對清盤呈清的一個重要因素。
詳情請按這裡查閱判案書全文。
《2022 年仲裁及法律執業者法例 ( 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 ) (修訂) 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於2022年3月25日在憲報刊憲。《條例草案》旨在允許律師在仲裁採用以下三種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ORFS」)的協議:
《條例草案》建議在《仲裁條例》( 第 609 章 )中加入新訂第10B 部,以撤銷禁止律師在仲裁採用ORFS的相關規定。《條例草案》亦建議就《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 159 章 )第 64 條作出修訂,以使關乎仲裁 的ORFS 協議具有效力。有關法例將使香港的法律收費狀況與其他主要仲裁地保持一致。
《條例草案》的全文可於此處查閲。
鑑於香港第五波新冠病毒疫情肆虐,政府最近在憲報刊登《2022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僱傭條例》(第 57 章,以下簡稱「條例」)以避免在實施新冠病毒抗疫措施時可能出現的潛在僱傭爭議。
該條例草案的其中一個主要目標是釐清法定病假的定義。修訂後「病假日」的定義將包括僱員因遵守《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 599 章)下就其活動範圍施加拘限的規定,即強制檢測、隔離或檢疫令(「第 599章命令」;受第 599 章命令拘限的僱員以下簡稱為「受影響僱員」)而缺勤的日子。相應地,《僱傭條例》第 33 條亦會作出修訂,訂明任何符合以下條件的受影響僱員有權獲得疾病津貼:
另外,條例下建議加入的第 32KA 條規定,如受影響僱員因遵守第599 章命令而缺勤,這不是解僱或更改其僱傭合約條款的正當理由。然而,根據建議加入的第 32KB 條,未能遵守僱主的正當疫苗接種要求(該要求必須符合建議加入的附表12 中所列的所有條件)的僱員將會被視為無法履行其僱傭合約規定的工作,而這將會構成僱主解僱該僱員或更改其僱傭合約條款的正當理由。
政府於2022 年 3 月 16 日將該條例草案(可在此處查閱)提交立法會。值得注意的是,是次修訂設有日落條款,當新冠疫情受控及疫苗接種不再構成公共健康重大考慮時,將予以廢除。
2022年2月11日,我們發表了一則文章討論原訟法庭(簡稱「原訟庭」)的一項判决(見Tam Sze Leung & Ors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21] HKCFI 3118)。在該項判决中,在裁定警務處處長發出「不同意處理書」的一貫做法違憲後,法庭延遲了頒佈救濟措施。
2022年3月23日,原訟庭在其裁决[2022] HKCFI 772中頒佈了救濟措施,宣佈現時警務處處長發出的「不同意處理書」及其實行的「不同意處理書」制度「超越了《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和25A條所限,並不符合《基本法》第6和105條」。換句話說,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不同意處理書」並不合憲,因此,警方不得藉此「行政措施」以凍結涉嫌持有犯罪得益的銀行賬戶。
雖然Tam Sze Leung一案爲初審裁决,而且警務處處長或將對該項裁决提出上訴,但在有更高級別的法院作出相反的裁决之前,受害人(特別是網絡欺詐的受害人)應審慎考慮申請禁制令,以儘量减少被盜資金的耗散風險。
於本所早前日期爲2022年1月27日的文章中,我們討論了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因中輝國際期貨有限公司没有遵守认识你的客户规定、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而對其采取的執法行動。2022年3月16日,證監會再一次對兩家持牌法團,即英皇證券(香港)有限公司(英皇證券)及英皇期貨有限公司(英皇期貨),予以譴責並處以大額罰款(540萬港元),因其等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違規行爲。英皇證券及英皇期貨分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與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與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
證監會發現英皇證券及英皇期貨沒有實施充足而有效的政策和程序,以減低分別與合共732及32筆第三者資金轉帳相關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涉及資金分別約10.5億港元及1,760萬港元。英皇證券及英皇期貨的違規行爲包括儘管有預警跡象,仍在沒有充足解釋或證明文件的情況下批准相關轉帳。
處以此重大紀律處分是證監會向市場發出防範有關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缺失的具阻嚇力的強烈訊息的又一实例。請在此瀏覽證監會網站以瞭解更多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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