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歸屬令——協助網絡欺詐受害人的有效工具

2022年2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就Hypertec Systems Inc. v Yifim Limited [2022] HKCFI 482一案頒下判决理由,確認了法庭有權發出歸屬令,以幫助網絡欺詐案件的受害人追討轉至銀行賬戶的款項。

本案涉及一宗電郵詐騙,案中原告因受騙而將款項轉至兩位被告于香港所持有的銀行賬戶。法庭首先確認了以下原則:由于有款項因欺詐而被轉出及收取,藉法律的施行,被告以法律構定信托形式爲原告持有該筆款項,因此,在衡平法中,原告有權追踪及追討存于被告銀行賬戶中的款項。基於此項原則,原訟庭繼而考慮了法庭是否有權發出歸屬令以命令銀行將款項歸還予原告人。

歸屬令的法律基礎來自《受託人條例》(第29章)第52條,條例的相關部分摘錄如下:-

(1)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 ——

            [……]

(e) 凡股票或據法權産是藉按揭或其他方式歸屬予受託人,而法院又覺得適宜,法院均可作出命令,將轉讓或要求轉讓股票的權利,或收取股票的股息或收益的權利,或爲有關據法權産提出起訴或進行追討的權利,歸屬法院所委任的人,

           [……]

(5) 法院可就根據本條例條文而歸屬的任何股票或據法權産的轉讓權利的行使方式,作出聲明及給予指示

最近,歸屬令的法律基礎及法庭在網絡欺詐案件中發出歸屬令的權力一直是備受爭論的議題。早前,在800 Columbia Project Company LLC v Chengfang Trade [2020] HKCFI 1293一案中,原訟庭裁定,第52(1)(e)條給予法庭的權力幷不應用于發出歸屬令以容許原告人追討因詐騙而轉至被告人手中的款項,原因是該法例幷未有涵蓋在此等情况下的法律構定信托人。800 Columbia Project Company LLC一案的裁决獲法庭在Tokić DOO v Hongkong Shui Fat Trading [2020] HKCFI 1822Essilor Manufacturing (Thailand) v G Doulatram [2020] HKCFI 1790中采納。

然而,在Wismettac Asian Foods v United Top Properties [2020] HKCFI 1504一案中,原訟庭考慮了800 Columbia Project Company LLC一案及其他沿用該案裁决的案件後,卻對第52(1)(e)條采取了較寬鬆的解讀方式,並指出該條中「受托人」一詞包括法律構定受托人,而「按揭或其他方式」則包括藉法律施行的方式(即包括法律構定信托)。此裁决獲得了本案Hypertec Systems Inc.(以及Star Therapeutics Inc v. Leabon Technology (HK) Ltd [2021] HKCFI 1715 Lexcom Informationssysteme GmbH v Hongkong Joyee Holdings Co Ltd [2021] HKCFI 3389)采納,其中原訟庭裁定:-

就因詐騙或錯誤而轉至收款人銀行賬戶的款項而言,如原告能證明藉法律的施行構成了法律構定信托,法庭則能引用第52(1)(e)條發出歸屬令。

儘管如此,法庭重申,要在網絡欺詐案件中發出歸屬令,則必須符合以下兩項條件:-

  • (i) 原告人能證明存于該銀行賬戶中的資金爲受害者的金錢或可追踪的收益;以及
  • (ii) 法庭認爲適宜作出此命令,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此命令,就不可能或難以處理所牽涉的金錢或收益。

如果上述兩項條件得以滿足,法院就有權根據第52(1)(e)條授予歸屬令。根據第52(5)條,根據此項命令,資金能直接歸屬于受害人。換言之,銀行必須將資金轉回受害人(即該法律構定信托的受益人)。因此,儘管此議題最近于原訟庭中備受爭議,但歸屬令很可能仍然是網絡欺詐受害者追回其因受騙而轉至其他銀行賬戶的資金的有效工具。

日期:
2022年03月21日

香港司法機構宣佈於2022年3月7日至4月11日期間法庭程序一般延期(「一般延期」)

因應香港目前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的發展,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宣佈于2022年3月7日至4月11日期間法律程序一般延期。

在一般延期期間,司法機構的事務處理量及運作範疇將大幅減少。除了根據法庭指示及司法機構通知所載的例外情況,所有已排期於一般延期期間在法院和審裁處的聆訊將延期。司法機構的通知所載的例外情況包括:

  1. 所有已經在進行的民事及刑事法律程序及上訴的聆訊,
  2. 所有已排期於一般延期期間進行而法庭指示以遙距聆訊方式處理的民事及刑事法律程序及上訴的聆訊,
  3. 向當值法官或當值聆案官提出的緊急申請,及
  4. 向上訴法院提出的緊急上訴或緊急申請。

另外,除了進行司法機構通知所載的事務之外,所有登記處、會計部及其他法院辦事處將於一般延期期間關閉。法庭辦事處將繼續進行的事務包括為法庭提供必要的支援或存檔受時效期規限或法庭命令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時間限制的緊急申請。

請於此處參閱司法機構通知及所有將一般延期期間繼續的法庭事務。

日期:
2022年03月16日
業務領域:

2021 年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爭議解決統計數據

在2022年2月9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HKIAC”)刊發了其2021年的爭議解決統計數據。

HKIAC在2020年受理的仲裁案件數量達至十年來的頂峰。而與2020年的統計數據相比,雖然HKIAC去年受理的仲裁案件數量稍為回落到十年內的平均數字,但去年受理的總爭議解決案件數量卻呈現了上升的趨勢。其中,去年受理的域名爭議案件數量顯著上升了百分之51。

HKIAC所受理的仲裁案件當中,國際案件(即至少一方為非香港當事人)的比例亦上升了約百分之十,由2020年的百分之72.3增加至2021年的百分之81.6。儘管在新冠疫情的影響下,但統計數據表明香港仍然為解決國際爭議的理想地點。

在香港進行仲裁的有效性亦因實行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後,與中國內地有更緊密的聯繫而有所強化。去年,HKIAC處理上述安排下有關證據保全、財產保全及行為保全的申請數量比2019年多出近一倍。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其2021年12月的報告書中建議修改現行法例,以容許律師在香港及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收費。此項建議將使香港與其他主要仲裁地接軌,並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國際爭議解決中心的競爭力。

在此瀏覽HKIAC網站以參閱2021年的詳細統計數據。

日期:
2022年02月23日
主要聯絡人:

香港合資企業:概覽

該文章為香港合資企業法律的問答指南。它對合資企業相關法律提供了高層次的概述,包括合資企業的監管、准許的合資企業類型、合資企業的成立手續以及與香港合資企業相關的一系列廣泛的其他法律問題。

詳情請於此處參閲完整文章。

日期:
2022年02月23日
業務領域:
主要聯絡人:

證監會對持牌法團發出的信息:錯誤標籤申購意向可導致大筆罰款。

在2022年1月28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花旗環球金融亞洲有限公司(「花旗環球金融」)並處以罰款3.4825億元,原因是該公司在2008年至2018年期間,向客戶提供被錯誤標籤的申購意向,並在執行申購意向時沒有作出妥善披露。

申購意向是買家表示有意向(但其意向不具約束力)購買股票市場中的某一證券。概括而言,申購意向分為兩種。第一種的申購意向是由持牌法團的客戶發出。此等申購意向的執行又被稱為代理交易。只有當持牌法團可合理地預期某特定客戶有交易意向時才可以表示相關的申購意向是由其客戶發出。第二種的申購意向是由持牌法團本身發出。此等申購意向的執行又被稱為利便交易。利便交易可能出現利益衝突,因而證監會對利便交易有各種規定,其中包括在執行該等交易前持牌法團需向客戶披露該等利益衝突。

在相關時段期間, 花旗環球金融向客戶表示其合理地預期某特定客戶對相關的申購意向有交易意向。可是, 證監會認為花旗環球金融的高級管理層知道或應該已經知道相關表示並非真實。當花旗環球金融的交易員無法找到願意擔任買家的客戶時,該交易員繼而與花旗環球金融執行申購意向。在執行申購意向前,該交易員沒有向客戶,即收到申購意向的賣家,作出交易前必須作的披露(「不妥善利便交易」)。

證監會認為,花旗環球金融沒有正確地標籤有關交易及在執行不妥善利便交易前沒有作出恰當的披露揭露了“花旗環球金融存在一種鼓吹逐利而漠視誠實及客戶利益這基本標準的文化”。證監會對花旗環球金融處以的巨額罰款旨在阻嚇其他持牌法團容許同類缺失發生。證監會表示其稍後將對容許有關缺失發生的高級管理層展開紀律程序。

鑑於上述證監會對花旗環球金融的紀律行動,持牌法團宜檢視其合規政策是否就其交易活動提供有效的監察。

日期:
2022年02月17日
業務領域:
主要聯絡人:
1 ... 18 19 20 21 22 ... 34

查看我們全球分所的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