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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德於香港總商會講解「就失職、賄賂、欺詐及員工不當行為的內部調查」

我們的合夥人余卓倫和律師鄭玉萍於2021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總商會舉辦的「就失職、賄賂、欺詐及員工不當行為展開內部調查」研討會中主講。 除了探討與僱傭、保密要求和法律專業特權有關的基本議題外,他們還就如何計劃和進行內部調查分享了實用的意見。

往香港總商會網站了解更多。

日期:
2021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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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香港《公司條例》的修訂:平衡公眾查閱公司資料的權利及對董事和公司秘書之個人資料的保護

對《公司條例》(第 622 章)的修訂正在進行中,該修訂是為了實施關於由香港公司註冊處備存之公司登記冊的“新查冊安排”。是次修訂之主要目的是引入一種制度,通過限制公眾查閱某些個人(例如董事和公司秘書)的敏感個人資料的方式來保護該等資料。

新查冊安排分三階段實施:

  • 第一 階段 – 自 2021年8 月23日起,公司可以收起其董事登記冊內所載之董事的通常住址(「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識別號碼(「完整識別號碼」)及其公司秘書登記冊內所載之公司秘書的完整識別號碼,不予公眾查閱。這表示就公眾查閱而言,公司可以董事的通訊地址取代通常住址及以董事和公司秘書的身分識別號碼的部分取代完整識別號碼。實際上,公司現在可以選擇備存兩套董事登記冊和公司秘書登記冊——一套作為內部記錄,另一套供公眾查閱。
  • 第二階段 – 自 2022 年10月24日起,通常住址及完整識別號碼(以下合稱「受保護資料」)將不會在公司登記冊的董事索引中供公眾查閱。在2022 年 10 月 24 日後向公司註冊處登記的文件中所載的任何受保護資料將不再予公眾查閱,但某些「指明人士」(見下文)可向公司註冊處提出取覽董事及其他人士的受保護資料。
  • 三階段 – 自2023 年12月 27日起,資料當事人(即與個人資料有關的人)將可以申請保護其在第二階段之前已向公司註冊處登記的文件中所載的受保護資料,並以其通訊地址及完整識別號碼的部分取代之。指明人士(見下文)亦可向公司註冊處提出取覽董事及其他個人的受保護資料。

指明人士」包括與個人資料有關的人(即資料當事人)、獲資料當事人書面授權的人、股東、公職人員和公共機構、律師、執業會計師和金融機構。

本文更新了銘德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事務所在 2021 年 8 月 4 日發佈的新聞動態。

日期: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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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建議修訂兩項關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指引的諮詢總結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監會」) 在2021年9月15日就建議修訂  (i)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 (適用於持牌法團) 》及  (ii)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出適用於有聯繫實體的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指引》 (以下統稱「《打擊洗錢指引》」) 發表了諮詢總結。該等修訂旨在使《打擊洗錢指引》與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標準(尤其是《有關適用於證券業的風險為本的方法的指引》)看齊。

經修訂的《打擊洗錢指引》旨在就採取風險為本的方法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概述關鍵原則,並向證券業界提供實用指引。根據該風險為本的方法,持牌法團須識別及評估其所面對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以及就持牌法團業務的性質、規模及複雜程度實施適當及充分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政策,從而減低其所識別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經修訂的《打擊洗錢指引》中的主要修改涉及多方面,其中包括 (i) 進行風險評估時應採取的步驟及考慮的風險指標; (ii) 對跨境代理關係實施的額外盡職審查; (iii) 持牌法團對較低及較高風險客戶或業務關係可採取的簡化及更嚴格的措施;  (iv) 可疑交易及活動的預警指標;及 (v) 處理第三者存款及付款的政策、程序及措施。

經修訂的《打擊洗錢指引》已於2021年9月30日生效 (有關跨境代理關係的規定則將在六個月的過渡期結束後於2022年3月30日生效) 。

詳情請於此處參閱證監會的諮詢總結。

日期: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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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調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處」)負責仲裁小額僱傭申索,為某些僱傭相關糾紛(包括因《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條文引起的糾紛)提供簡單、廉宜的追索途徑。與勞資審裁處的申索一樣,儘管當事人可以在「幕後」取得法律意見,其法律代表均沒有在仲裁處席前發言的權利。因此,與訟雙方的當事人須親自出席仲裁處席前處理案件。在仲裁處進行聆訊的申索由仲裁官公開審理,其作出的裁定或命令具有法律約束力。

自 2021 年 9 月 17 日起,仲裁處對於在 2021 年 9 月 17 日或之後產生的申索的司法管轄權限,由每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額上限不超過8,000港元上調至不超過15,000港元1。每宗申索最多可由10名申索人提出,而每名申索人就該提出申索的權利所產生的申索款額不超過15,000港元。仲裁處亦允許一名申索人代表自己及其他申索人(但總共不多於5名申索人)向同一被告人作出代表申索。

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限提高,預料將導致其案件量增加,有助減輕勞資審裁處的壓力。一些屬仲裁處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簡單申索,例如關於假日、年假或病假的權利、終止僱傭合約時須支付而又不超過15,000港元的款項的爭議,均可被快捷、經濟地處理。

1 對於2021年9月17日之前產生的申索,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仍限於處理每名申索人不超過8,000港元的申索款額上限。

日期:
2021年10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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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外國法院專屬管轄權的條款可被推翻

原訟法庭最近在Quaestus Capital Pte Ltd Everton Associates Limited及另一人 [2021] HKCFI 1367一案中,就一家牽涉於一筆「無追索權貸款」(non-recourse loan)計劃的證券經紀行就香港法庭的管轄權提出的非正審挑戰作出了裁定。該證券經紀行依據相關經紀協議中一條賦予倫敦法院專屬管轄權的條款,要求將一項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1號命令容許於境外送達令狀的命令作廢。

原訟法庭裁定,儘管協議中載有專屬管轄權條款,而該條款足以涵蓋借款人的申索,但法庭認為仍有強而有力的理由允許原告繼續在香港進行針對該經紀行所提起的法律程序。

背景

該筆「無追索權貸款」的借款人為一間於新加坡註冊成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公司。該公司希望獲得資金以供其業務營運。所謂「無追索權」,是指在發生違約的情況下,貸款人只能用抵押品來償還貸款,並不能對借款人提出任何進一步的申索。

借款人透過中介的介紹,以其所持有中國金屬資源利用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股份(以下簡稱「該等股份」)作抵押,與貸款人訂立了「無追索權、非所有權轉讓的股權抵押定期貸款」安排(equity collateralised non-recourse non-title transfer term loan)。

2020年4月21日,借款人與貸款人訂立貸款協議和質押協議。兩份協議要求借款人將該等股份轉讓至貸款協議中指明的「Look’s Securities Limited」(以下簡稱「Look’s」)的經紀帳戶作為抵押品。Look’s 是一家由貸款人指定的香港證券經紀行。借款人、貸款人及Look’s簽訂了一份抵押品管理協議,以管理抵押品的託管安排。簽訂的所有協議均受香港法律管轄,而且註明香港法院擁有非專屬管轄權。此外,該等協議還明確指出,除發生違約事件外,抵押品的實益擁有權不會產生任何變化。

2020年6月1日,根據貸款協議,借款人將9400萬股的該等股份存入Look’s的賬戶。數日後,貸款人表示,銀行因爲需要滿足合規程序,所以批出資金將出現延誤。貸款人繼而要求借款人在另一家經紀行「Axis Capital Markets Limited」(以下簡稱「Axis」)開立賬戶,因貸款人於Axis備有即時可動用的資金。借款人同意,並於Axis開立賬戶。為此,借款人、貸款人及Axis簽訂了經紀賬戶控制協議(以下簡稱「Axis協議」)。Axis協議載有一項英國法律適用條款和一項賦予倫敦法院專屬管轄權的條款。

然而,即使貸款人最終沒有根據貸款協議向借款人支付任何款項,其竟被發現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透過與第三方訂立的抵押協議處置了該等股份。

借款人指控貸款人、Axis和參與處置該等股份的第三方共同參與了一項欺詐計劃。

專屬管轄權條款

Axis協議規定:

同意管轄權;地點;放棄陪審團審訊。本協議各方同意英格蘭倫敦法院擁有專屬管轄權,以及審理從上述法院提出的上訴的所有法院均擁有管轄權,以處理本[Axis協議]任何一方所提出因本[Axis協議]或任何相關文件所引起的或與之以任何方式相關的任何起訴、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本協議各方特此不可撤銷且無條件地放棄就繼續在任何該等法庭的任何訴訟或法律程序提出任何非便利訴訟地的抗辯、任何審判地點的異議,以及基於任何一方因其居住地或居籍而所享有的任何管轄權權利。」

借款人認為香港法院應有管轄權對涉及Axis的糾紛作出裁決的論據分為三個方面:-

  • 借款人的申索並不在專屬管轄權條款的範圍內,因為其申索的理據是Axis協議並不反映真實的交易,而是進行欺詐的工具。因此申索並非因Axis協議引起,也與Axis協議無關。相反,申索是因Axis所參與的欺詐計劃所引起,並與此欺詐計劃有關。
  • Axis協議中的專屬管轄權條款為欺詐計劃的一部分,該條款因此無效。
  • 即使該專屬管轄權條款有效,借款人仍有強而有力的理由獲得批准繼續在香港進行對Axis所提起的訴訟。

原訟法庭的裁決

原訟法庭裁定,專屬管轄權條款所用的字眼寬泛,因而推定了各方應是有意在各方所建立的關係中產生了任何爭議(不論是因合同或侵權行為,或是其他訴訟因由而引起)時,將爭議交由倫敦法院作出裁決。借款人對Axis的申索,無論是基於欺詐還是基於其在知情的情況下接收財產,均是因Axis對該等股份的託管所引起,而該託管則是Axis協議及該等股份被處置的直接結果。因此,借款人的申索須受該專屬管轄權條款所約束。

原訟法庭駁回「因『欺詐破壞一切』,所以Axis協議中所載的專屬管轄權條款無效」這一論點。原訟法庭引用了管轄權條款的分割性原則,管轄權條款應被視為一項單獨的協議,因此只能基於與管轄權條款直接相關的因由而被廢止。如沒有任何跡象顯示借款人對管轄權條款毫不知情,或顯示借款人被刻意誤導從而同意英國法院擁有專

專屬管轄權,則不應在涉案協議整體無效的申訴(例如欺詐)中,排除適用該專屬管轄權條款。

原訟法庭雖然裁定專屬管轄權條款適用於本爭議,但認為案件有強而有力的理由使法庭不施行此條款。法庭行使其酌情權,拒絕作出將已於境外送達的令狀作廢的命令。

在允許借款人繼續在香港對Axis進行法律程序時,原訟法庭的主要考慮似乎是要避免重複的法律程序。鑒於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貸款協議和質押協議中所載的管轄權條款規定香港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而Axis協議中的管轄權條款則規定倫敦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如借款人未能在香港對Axis提出申索,則必然會出現兩套法律程序,一套於倫敦而另一套則於香港進行。法官認為有必要避免「災難性」的情況發生,即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內分別進行不同的訴訟,導致出現兩個不同的審訊並由兩個不同的裁判庭作出兩個裁決,其各自基於不完整的資料而作出,以及有獲得不一致決定的確實風險。

儘管如此,法官仍保留Axis追究因借款人違反專屬管轄權條款而蒙受的任何損失(例如,與倫敦相比,在香港提起訴訟所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的權利。

啟示

如締約各方同意外國法院擁有專屬管轄權處理因該合同而引起的糾紛,法庭通常會透過擱置香港的法律程序以施行此協議。儘管如此,如有強而有力的理由,法庭會行使其酌情權,拒絕擱置違反該協議而展開的法律程序。

本案中,即使該條款賦予倫敦法院專屬管轄權,原訟法庭確信申索人已證明有強而有力的理由允許其繼續在香港進行法律程序,原因是各方所牽涉的爭議是因同一事實所引起的、部分爭議將在香港提起訴訟、以及有產生重複的法律程序的確實風險,從而導致不同的裁判庭對事實的認定得出不同的結論。

還需要指出的一點是——在本案中,儘管借款人成功地抵抗了管轄權異議,但原訟法庭仍然拒絕就訟費作出任何命令,原因是借款人在單方面申請將令狀於境外送達時並沒有披露某些關鍵事宜。法官批評借款人在支持其申請的誓章中未有提及需要提出強而有力的理由或原因説明為何即使有條款賦予倫敦法院專屬管轄權,香港法院仍應就此案行使管轄權。法官亦批評借款人未嘗試證明如此強而有力的理由的存在。由於Axis在早前的非正審申請中已提到了有關專屬外國管轄權條款的原則,因此借款人的疏漏更為嚴重。由此可見,在提出將令狀於境外送達的單方面申請時,申請人應切記全面及坦白的披露責任的重要性。

日期:
2021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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