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於2022年1月7日委任經理全面接管泰加保險有限公司(泰加)的事務及資產。根據保監局的新聞稿,保監局採取此行動以維持巿場穏定運作並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其理由為(1)泰加的投資活動和資金調配可能違反相關的法定要求和(2)泰加的企業管治可能出現缺失。根據新聞報道,泰加的管理層否認有關指控。
保監局委任經理的權力由《保險業條例》(第41章)(條例)第35(2)(b) 條所賦予。根據條例,保監局僅可在符合包括以下的情況下行使該權力:
根據條例,保監局對保險公司擁有的監管權力還包括:
這是保監局自2015年成立以來首次行使其委任經理的權力。本事件可能為保監局日後行使該權力的取向樹立先例,保險公司應密切關注事態發展。
香港《上市規則》有關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上市機制的建議修訂已於2022年1月1日生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亦發佈了有關SPAC 的指引信,以協助申請人及發行人了解及遵守修訂後的《上市規則》。
增設SPAC上市機制反映了聯交所努力不懈提升香港融資市場在國際上的吸引力、競爭力和多元性。
原訟法庭近期在Lam Siu Wai 對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2021] HKCFI 3092 和 Cheung Li On 對 Sun Life Hong Kong Limited [2021] HKCFI 3784兩宗案件中再次確定僱主無故終止僱傭及代理合約的權利。
在Lam Siu Wai案中,被解僱的僱員指稱僱主違反合約隱含的互信責任,將其不當解僱。原訟法庭裁定,這項責任僅適用於維護僱主和僱員之間的僱傭關係,但不適用於終止合約的情況。此外,只要符合合約和法例規定,僱主可以不合理並任意行使合約和法例賦予的終止權。
在Cheung Li On案中,申索人指控另一方在行使合約權力時違反隱含的真誠責任。原訟法庭同樣裁定,行使無故終止合約的權利在本質上並不需要有正當理由,也不能被隱含的真誠責任所凌駕。只有在終止權可能妨礙合約酌情決定權的適當行使時,法庭才會隱含真誠責任以限制原本無約制的酌情決定權,但不會用以限制終止權。
爲了避免爭議,僱主必須謹慎決定是否提供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或是保持沉默。
2021年12月2日,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刊發了企業淨零排放指引以協助發行人及其他企業邁向淨零,建設可持續金融生態圈,並讓有關企業能夠與業內領先的環境、社會及管治(ESG)數據供應商合作展示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的ESG指標。
有鑑於現時《上市規則》下各上市公司具有進一步報告ESG指標的責任,此舉措將成為有關方面的重要導引。
2021年12月9日,香港勞工處公佈,一名香港承建商於九龍裁判法院被罰款港幣 145,000 元。法院裁定,承建商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建築地盤(安全)規例》,導致於 2018 年 5 月在九龍何文田的一個建築工地發生致命意外。
此類檢控會對承建商對未來項目投標的能力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並強調了遵守高度安全標準和所有適用的香港法規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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