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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仲裁(修訂)條例》現全面生效

《2021年仲裁(修訂)條例》第2部分(「《修訂條例》」)於2021年5月19日開始生效。《修訂條例》旨在修訂《仲裁條例》(第609章),以全面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11月27日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補充安排》」)。

《補充安排》的其中兩項措施為免除在香港執行的內地仲裁裁決必須由「認可的」內地仲裁機構作出的要求,及廢除禁止同時在内地及香港執行仲裁裁決的限制。為落實這些措施,《仲裁條例》第2條需作修訂,其第93及97條亦需予廢除。這些修訂現已透過《修訂條例》施行。希望這些修訂將有助於當事人跨境執行仲裁裁決。

為完整起見,《修訂條例》亦修訂了《仲裁(紐約公約締約方)令》,加入埃塞俄比亞、帕勞、塞拉利昂和湯加為《紐約公約》的締約方。

請在以下網址參閲《修訂條例》全文

日期:
2021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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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不受規管的虛擬資産平台發布警告聲明

2021年7月16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布有關虛擬資産平臺的警告聲明。在警告聲明中,證監會强調其留意到幣安可能在香港提供「股票代幣」的交易服務,並且幣安集團旗下的任何實體均未獲得發牌或注册以在香港進行任何「受規管活動」。

根據證監會發佈的警告聲明,股票代幣據稱是獲不同的相關海外上市股份的存管投資組合支持的虛擬資産,其價格緊密追踪有關股份的表現。由于股票代幣可以零碎單位計值,因此它們被推廣爲投資者據以購買零碎股份(而非完整的已繳足股份)的替代方法。

儘管股票代幣是否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的這一問題仍待確定,但證監會在警告聲明中表示,股票代幣很可能構成「證券」,並因此屬於證監會的監管職權範圍。這意味著,除非向證監會領取牌照(或除非屬於適用的豁免範圍),任何人向香港公衆發售股票代幣或提供股票代幣的交易均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有關證監會發布的警告聲明全文,請點擊此處

日期:
2021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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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規則》有關無紙化上市及認購機制的修訂已經生效

對香港《上市規則》作出的有關無紙化上市及認購機制的建議修訂已於2021年7月5日生效,根據該等修訂,(i)新上市的所有上市文件須僅以電子形式刊發;及(ii)所有新上市的認購(如適用)僅可透過電子渠道申請(除某些例外情況外)。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亦發佈了一系列常問問題協助申請人及發行人了解及遵守修訂後的《上市規則》。

此機制為聯交所無紙化措施及致力降低香港上市成本及簡化香港上市程序之承諾的一部分。聯交所認爲《上市規則》對紙質形式的上市文件及文件必須以實物形式出現的要求已經過時。該等修訂將使《上市規則》與其他香港及海外監管機構就文件無紙化的慣常做法達致一致。

日期:
2021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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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使用社交媒體時的風險:保險業監管局譴責一名前保險代理並禁止其重投業界五個月

紀律行動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 於本月初譴責一名前個人保險代理(該代理),並禁止其申請牌照爲期五個月。

2020年初的疫情期間,香港政府正對湖北省採取旅遊限制,以避免新冠病毒傳播。當時該代理透過其個人社交媒體帳戶向其通訊錄上的人士發放訊息,鼓勵他們從湖北省來香港以避開疫情及向他購買保險。該代理的行為引起多宗投訴,其委任保險公司亦終止其委任。

於紀律程序中,保監局認為該代理未有遵守其委任保險公司有關跨境銷售的內部政策,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沒有處事持正,以及進行受規管活動時未有以合理的謹慎、技巧和努力行事,違反保監局的《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該代理被裁定作出一項不當行為,並非持牌個人保險代理的適當人選。

評論

此紀律處分決定顯示保監局不容忍不道德的商業行為,而《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適用於線上與線下的商業行為。不道德地使用社交媒體可以帶來嚴重的後果和導致失信。

從業員應留意使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的相關風險,包括資料外洩、名譽損失、惡意程式攻擊、黑客入侵和其他資料安全問題。

為管理上述風險,除熟讀與遵守保監局的網上保險活動指引、保監局有關非親身方式分銷保險的通函以及相關機構的內部守則和指引外,從業員對使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一般應具有風險意識。

詳情請參閱保監局的網站

日期:
2021年07月13日
業務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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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豁免徵收2020/21課稅年度稅單的分期繳稅附加費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71條,稅務局局長可酌情發出命令,對在繳稅期限日仍未清繳的稅款加征不多于5%的附加費,並對自繳稅期限日起6個月後仍未繳交的稅款额外加征不多于10%的附加費。

2021年6月18日,稅務局就稅款繳付公布一項紓困措施。獲稅務局批准分期繳付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間發出的2020/21課稅年度薪俸稅、利得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稅單的納稅人,如能依期繳交所有分期款項,可獲豁免徵收附加費,豁免期以自稅單的繳稅期限日起計的一年為上限。

如納稅人已在繳稅期限日依期繳付稅單的第一期稅款,但獲批准分期繳付稅單的第二期稅款,一年的豁免上限會由稅單的第二期稅款的繳稅期限日起計。

如需更多資料,請參閱稅務局網站

日期:
2021年07月13日
業務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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