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監管機構正就其對上市公司可疑貸款交易之相關憂慮採取行動。於2023年年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會財局)就他們對監管議題的共同關注發表了聯合聲明,並就與貸款或其他金融安排有關的行為標準提供了指引。有關涉及上市公司及董事的紀律行動,香港交易所(「港交所」)2024年4月的《上市規則執行簡報》討論了在上市發行人的放貸安排中常見的危險訊號,並就合規工作提供實用性的提示。
近年來,涉及上市發行人貸款、墊款及其他類似安排的監管調查的數量不斷增加。以下一些危險訊號經常出現在貸款安排的各個階段:-
《上市規則執行簡報》亦就如何確保港交所重點關注的三個領域(即(i)董事職責、(ii)內部監控及(iii)披露責任)的合規性提供了實用性的提示:-
《上市規則執行簡報》是港交所對上市公司貸款、墊款及其他類似安排的嚴格監管的重要提醒。上市公司及董事應確保採取適當的內部監控措施,並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及第14A章規定的披露責任。董事應謹記他們在上市規則下的責任,包括保障公司的資產,並可能會被要求透過出示相關書面記錄來證明已按照既定政策和程序採取了適當行動。任何在保護上市公司資產和/或適當考慮擬議貸款交易的商業理由方面的重大失敗都可能引發監管調查和執法行動。
最近,本所與專業彌償計畫的管理人恒利保險服務有限公司合作,在《香港律師》上發表了一篇關於「事務律師的承諾」的文章,旨在闡述從處理申索中認識到的風險管理問題。該文章可於此處查閱。
該文章詳細探討了事務律師作出承諾的常見情況,強調履行這些承諾的重要性,並闡明違反承諾可能帶來的後果。
與該主題相關的風險管理教育公告也已被刊登,您可在此處查閱(僅提供英文版本)。
如果您對該主題或專業疏忽/彌償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幫助,請隨時與我們聯繫。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交易所」)於2024年4月19日就其優化環境、社會及管治(「ESG」)框架下的氣候相關信息披露的諮詢文件刊發諮詢總結。由於獲得市場的廣汎支持,交易所將實施引入新氣候信息披露規定(「新氣候規定」)的建議,並修訂載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及《GEM證券上市規則》(合稱「《上市規則》」)》附錄C2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將更名為《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守則》)(「ESG守則」)。
新氣候規定的一些主要特徵如下:
目前的氣候匯報要求是基於「不遵守就解釋」的機制。經修訂的《上市規則》將在ESG守則中引入新的D部份,以全面載列所有的氣候相關信息披露(即新氣候規定),其中既將包括强制的信息披露,亦將包括在「不遵守就解釋」機制下的信息披露。
新氣候規定將在很大程度上采納由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會成立的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制定的有關氣候相關信息披露的最新國際標準(「ISSB氣候準則」)。與ISSB氣候準則一致,新氣候規定將重點關注以下四個方面的氣候匯報:
(1) 管治–發行人用於監察、管理及監督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管治流程、監控措施及程序;
(2) 策略–發行人管理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策略;
(3) 風險管理–發行人用於識別、評估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以及釐定當中輕重緩急並持續監察的流程;及
(4) 指標及目標–發行人用於了解自己在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方面表現的指標及目標,包括達致所設定氣候相關目標的進度,以及法例規定須達致的目標。
一些相對有較大挑戰性的披露包括範圍一、範圍二及範圍三溫室氣體排放(披露範圍三溫室氣體排放為經修訂的ESG守則中新增的要求)、定量分析有關氣候的財務影響,以及設定氣候目標。
交易所已發佈實施指引以幫助發行人理解及詮釋新氣候規定,並為發行人按照經修訂的ESG守則準備氣候相關信息披露提供實用指引。
經修訂的《上市規則》將於2025年1月1日生效。交易所將采用分階段的方法實施新氣候規定,該方法概括如下:
(1) 所有主板及GEM發行人均需就於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强制披露範圍1和範圍2溫室氣體排放;
(2) 所有主板發行人須按「不遵守就解釋」基準遵守新氣候規定(有關範圍1和範圍2溫室氣體排放的強制性規定除外);
(3) 大型股發行人(即在相關報告年度前整整一年均屬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成份股的發行人)須就於2026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按新氣候規定進行强制匯報;以及
(4) 交易所鼓勵GEM上市發行人自願遵守新氣候規定(有關範圍1和範圍2溫室氣體排放的強制性規定除外)。
我們建議發行人在按照新氣候規定準備相關披露時仔細審閲這些新的規定,並尋求法律意見。
於2024年4月12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就有關庫存股份的《上市規則》條文修訂建議的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刊發諮詢總結。諮詢文件中的建議得到市場支持,在稍作調整後將會獲推行。關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之主要修訂的摘要,請參閱下文。
有關註銷購回股份的規定會被刪除,而發行人可根據其註冊成立地點的法律及其組織章程文件以庫存方式持有這些購回股份。
聯交所進一步澄清,發行人的庫存股份可否由發行人的附屬公司或代表發行人或其附屬公司的代理人或名義持有人持有,要視乎發行人註冊成立地點的法律及其組織章程文件而定。例如,於百慕達及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發行人購回的股份須以其本身名義持有,方可根據相關法律被歸類為庫存股份,但對於庫存 H 股,中國法律並無相關規定。
《上市規則》將被修訂,把現時適用於發行新股的某些規定同樣應用於庫存股份再出售,例如:-
(i). 與第36條相類似的要求,即庫存股份再出售應受優先購買權所規限,發行人須按持股比例向所有股東售股,除非獲股東授予特定授權,或根據一般性授權進行;
(ii). 涉及庫存股份的股份計劃會被視為涉及發行新股的股份計劃,第十七章項下的規定適用;
(iii). 第十四 A 章項下的關連交易規定;
(iv). 第十一及十三章及附錄 D2項下就庫存股份再出售事宜及庫存股份數目的任何變動的披露規定; 及
(v). 第九章項下提交文件的規定。
就以下事宜,實施為期 30 日的暫止期:-
(i). 購回股份後再出售庫存股份(不論是在場內還是場外); 及
(ii). 發行人在聯交所進行庫存股份再出售後再在聯交所購回股份。
然而,需注意,就以上第(i)項,暫止期並不適用於(a)資本化發行及(b)根據符合第十七章規定的股份計劃授出股份獎勵或期權,或在根據股份計劃授出的股份獎勵或期權獲歸屬或行使時發行新股或轉讓庫存股份。
禁止在以下情況下在聯交所進行庫存股份再出售:-
(i). 存在未披露的內幕消息;
(ii). 公布業績前30天內; 及
(iii). 明知交易對象為核心關連人士(但注意,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場內向關連人士再出售庫存股份可獲全面豁免)。
《上市規則》之修訂將於2024年6月11日生效。發行人應仔細審閱這些修訂,尋求法律意見及修改它們的組織章程文件(如有需要)。
最近,一個持牌法團(「該持牌法團」)的前客戶主任(「該前客戶主任」)被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暫時吊銷牌照,為期15個月,原因是(i)他沒有在允許第三者操作客戶的證券帳戶前取得書面授權及 (ii)他在客戶的證券帳戶內進行自己的個人交易。
有關此案的背景,在2009年7月,一名客戶於該持牌法團開立證券帳戶(「該帳戶」)。當時,該客戶曾以口頭方式授權第三者(「該第三者」)代表其發出交易指示和作出投資決定,及就與該帳戶有關的事宜直接與該前客戶主任溝通。然而,就這些事宜,該前客戶主任或該持牌法團並沒有取得書面授權。
另外,該前客戶主任允許該第三者為了方便而在該帳戶內進行其個人交易,因為其相信該第三者與帳戶持有人會就利潤/虧損的分攤達成協議。
此外,該前客戶主任進行了超過260組交叉盤買賣(「該等交叉盤買賣」),以延遲就其個人交易進行結算並在業務淡靜時製造一些客戶交易,當中涉及約 300 萬元。這是透過在T+1日,把在T日買入的股份售予該客戶,並在同日即時買回該等股份來進行。這樣一來,他只須就買入價與售出價之間的差額於T+2日進行結算,而就買入價的結算則可以留到T+3 日。透過重複這些步驟,該前客戶主任可以延後支付其後的該等交叉盤買賣的買入價,從而實際上延遲就其交易進行結算。最終,該等交叉盤買賣導致有關交易出現約 70,000 元的損失,該損失由該前客戶主任承擔,並沒有對該客戶造成任何財政影響。
基於以上所述,該前客戶主任違反了《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7.1(a)段及第 2 項一般原則。
此案例提醒我們注意與「未經授權的交易」相關的風險。持牌法團須制定內部監控措施,以減少未經授權的交易的風險,例如客戶主任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透過其客戶的帳戶進行個人交易的公然行為。 以往亦發生過許多與據稱口頭授權有關的案件和爭議,而缺乏書面授權是一個危險信號,因為這表明持牌人可能存在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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