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行動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 於本月初譴責一名前個人保險代理(該代理),並禁止其申請牌照爲期五個月。
2020年初的疫情期間,香港政府正對湖北省採取旅遊限制,以避免新冠病毒傳播。當時該代理透過其個人社交媒體帳戶向其通訊錄上的人士發放訊息,鼓勵他們從湖北省來香港以避開疫情及向他購買保險。該代理的行為引起多宗投訴,其委任保險公司亦終止其委任。
於紀律程序中,保監局認為該代理未有遵守其委任保險公司有關跨境銷售的內部政策,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沒有處事持正,以及進行受規管活動時未有以合理的謹慎、技巧和努力行事,違反保監局的《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該代理被裁定作出一項不當行為,並非持牌個人保險代理的適當人選。
評論
此紀律處分決定顯示保監局不容忍不道德的商業行為,而《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適用於線上與線下的商業行為。不道德地使用社交媒體可以帶來嚴重的後果和導致失信。
從業員應留意使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的相關風險,包括資料外洩、名譽損失、惡意程式攻擊、黑客入侵和其他資料安全問題。
為管理上述風險,除熟讀與遵守保監局的網上保險活動指引、保監局有關非親身方式分銷保險的通函以及相關機構的內部守則和指引外,從業員對使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一般應具有風險意識。
詳情請參閱保監局的網站。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71條,稅務局局長可酌情發出命令,對在繳稅期限日仍未清繳的稅款加征不多于5%的附加費,並對自繳稅期限日起6個月後仍未繳交的稅款额外加征不多于10%的附加費。
2021年6月18日,稅務局就稅款繳付公布一項紓困措施。獲稅務局批准分期繳付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間發出的2020/21課稅年度薪俸稅、利得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稅單的納稅人,如能依期繳交所有分期款項,可獲豁免徵收附加費,豁免期以自稅單的繳稅期限日起計的一年為上限。
如納稅人已在繳稅期限日依期繳付稅單的第一期稅款,但獲批准分期繳付稅單的第二期稅款,一年的豁免上限會由稅單的第二期稅款的繳稅期限日起計。
如需更多資料,請參閱稅務局網站。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近期公開譴責一家證監會持牌公司的一名洗錢報告主任兼合規主任幷對其處以400,000元罰款, 原因是他未能履行其作為公司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職責,包括在批准屬异常或可疑的第三者資金轉帳前進行足够查詢,將其作出的查詢保留妥善的紀錄,確保設立合適且充分的制度以减低洗錢風險等。
本案中,該洗錢報告主任並非《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下的持牌人,但却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4(7)條所界定的「受規管人士」,屬參與持牌法團業務管理的人。
這宗案件提醒我們,證監會在監管和執法工作中繼續重視反洗錢問題,並將對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成員行使其紀律處分的權力,不論該人士是否為證監會的持牌人或注册人。
欲瞭解更多信息, 請參閱證監會網站於此。
我們刊發了2021年6月的客戶通訊,該通訊所討論的課題如下:
請按此閱覽該通訊。
根據於2019年5月17日刊憲新增的《財務匯報局條例》第4A部及附表7,由2022年1月1日起,財務匯報局(財匯局)將向以下人士或組別徵費:(i) 證券買賣雙方(即財匯局交易徵費);(ii) 公眾利益實體;及 (iii) 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財匯局交易徵費的賣方徵費為售賣證券的成交價的0.00015%;買方徵費為購買證券的成交價的0.00015%。財匯局交易徵費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代財匯局徵收。買賣股票期權則無須繳付徵費。
有關財匯局徵費的進一步詳情,請瀏覽財匯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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