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女員工在懷孕歧視案中獲得勝訴

申索人指出中旅貨運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因其懷孕和/或產假而對她進行直接歧視,給予她與其他人相比較差的待遇。歧視行為包括公司(一)不予她續約、(二)拒絕向她發放她往年一直獲得的年終花紅,該行為違反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第8(a)和11(2)(c)條的規定。

在歧視指控中,申索人有舉證責任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方式證明歧視。由於直接證據罕見,申索人可以依賴基本事實而作推論。如果僱主能夠提供真實、儘管不合理的理由,而沒有表現任何歧視,法院通常不會得出非法歧視的推論。

法院裁定公司以「架構重組」和「業務縮減」為由拒絕於2017年11月與申索人續約的說法缺乏證據支持。文件顯示申索人於2017年3月通知公司她懷孕後,公司急於在2017年4月聘請一名新員工,很可能是為取代已懷孕的申索人。此外,雖然公司的確經歷利潤下跌,但他們未能證明該下跌是因申索人的工作表現欠佳所致。基於上述因素,法院能夠推論到公司不續約的原因是由於申索人懷孕,構成歧視。法院更進一步裁定公司拒絕發放年終花紅的舉動亦構成懷孕歧視。

法院命令公司須向申索人支付$306,680港元收入損失和$489,500港元年終花紅,並附加利息及法律費用。此外,感情損害賠償為$130,000港元。若公司不向申索人發出書面道歉,屆時法院可能會施加懲罰性賠償。

申索人另要求公司訂立內部反歧視政策以處理投訴,然而,法院承認此事牽涉一定複雜性,並遂指示雙方進行商議,並其後向法院報告是否能夠達成共識。

總括而言,此案例強調了在僱傭關係中消除懷孕歧視的重要性,並敦促雇主營造更包容的工作環境。

詳情請於此處查閱判案書全文。

日期:
2023年09月04日
業務領域:
主要聯絡人:

上訴法庭駁回關於“不同意處理書”制度的司法覆核

2022年2月11日,本所發表了一則文章討論原訟法庭對Tam Sze Leung & Ors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21] HKCFI 3118 一案的判決。該判決裁定警務處處長所運作的“不同意處理書制度”違憲。於2022年4月14日,本所就原訟法庭頒佈的救濟措施發表了更新。(見 [2022] HKCFI 772

回顧一下,“不同意處理書制度”為警方在可以訴諸法律途徑前,提供了一種快捷且符合成本效益的形式,“非正式地凍結”收受受害人資金的銀行帳戶。因此,該制度在協助欺詐案受害人保全相關被盜資金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2023年4月,在警務處處長對該判決提出的上訴中,上訴法庭於其判決中([2023] HKCA 537)中推翻了原訟法庭的判決,原因如下:

  1. 首先,原訟法庭的判決中並沒有明確指出“警務處處長所運作的‘不同意處理書’制度”的含義,這令人未能清楚明白該制度中的確實違法之處,以及該判決對於整個“不同意處理書制度”的系統性影響。
  2. 第二,上訴法庭駁回了原訟法庭所依據的“越權”(ultra vires)理由。根據上訴法庭的分析,銀行帳戶並非因為警方發出的任何可執行的命令而被“凍結”,而是因為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45章)第25(1)條,銀行可能須就清洗黑錢而負上刑事責任,因此銀行選擇扣起有關款項。警方發出的“不同意處理書”僅代表銀行未獲警方同意處理有關款項,但警方並無權強制銀行凍結帳戶——正如發出“同意處理書”並不會強制銀行發放有關款項一樣。
  3. 上訴法庭進一步表示,即使警方提醒銀行有可能觸犯清洗黑錢的罪行,並隨後發出“不同意處理書”(正如本案中警方的做法一樣),警方亦沒有超越其權力範圍(即越權,ultra vires)行事。事實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犯罪發生,屬警方的職責範圍內。此外,《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賦予警方給予同意的權力,這必然暗含保留或拒絕給予同意的權力。
  4. 第三,上訴法庭不接納原訟法庭的以下觀點:本案中所發出的“不同意處理書”的目的不當,而該不當目的是為了確保一個非正式及不受監管的資產凍結。收到“不同意處理書”後,是否處理該資產最終是由銀行自行決定。本案中,上訴法庭認同警方發出“不同意處理書”的目的是要防止有關資金流失,並同意此目的與上述條例的公認目的相符(即剝奪罪犯從不法行為所獲得的收益)。此外,警方不僅可以在事實上信納有關款項是來自犯罪行為的情況下行使拒絕給予同意的權力,亦可在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行使這項權力。因此,上訴法庭不同意原訟法庭 有關“不同意處理書”是為了不當目的而發出的看法。
  5. 第四,上訴法庭不同意原訟法庭的以下結論:(一)《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或警方發佈的指引中並無清晰或明確規限發出“不同意處理書”的權力範圍和行使方式,及(二) 現行法律並無提供足夠有效的保障措施以防濫用。上訴法庭認為,現時已有足夠的公開指引,讓公眾可預知警方將如何行使其權力。此外,現時亦有各種法律挑戰和救濟措施,例如就警方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向銀行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向帳戶持有人判給賠償的權力,以及私法中就侵犯財產或合同權利的救濟措施。以上均可保障帳戶持有人免受警方任意或隨意行使權力的影響。
  6. 最後,上訴法庭維持其早前在Interush Limited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19] HKCA 70一案中的判決——該判決裁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相關條文的目的是透過限制取得犯罪收益的途徑阻嚇犯罪活動,為合法的社會目的。上訴法庭澄清Interush的判決仍然具有約束力。上訴法庭未能理解原訟法庭如何將本案與Interush判決的案情區分並指出“不同意處理書制度”本質上過分干預帳戶持有人的基本權利。

上訴法庭的判決意味著警方在有必要的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向銀行發出“不同意處理書”的做法依舊合憲。

有關本案的最新發展,考慮到該裁決的普遍或公眾重要性,上訴法庭於2023年8月15日頒下的裁決 ([2023] HKCA 959),准許申請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香港最高法院最終作出的判決如何,我們拭目以待。但無論如何,終審法院的裁決將在欺詐案受害人如何保全其被盜款項並追討損失、以及在銀行在面臨涉嫌犯罪收益的資金時的合規義務方面產生重大影響。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不同意處理書”會以非正式方式凍結有關帳戶。然而,因為警方維持“不同意處理書”的有效時間有限,受害人必須自行訴諸民事訴訟程式,向法院申請正式禁制令,以防止資金流散,並從騙徒手中追回被盜的款項。本所的爭議解決團隊曾為無數此類案件的受害人提供協助。

日期:
2023年09月04日

聯交所刊發諮詢總結 根據中國內地監管新規修訂《上市規則》以及其他有關中國發行人的條文修訂

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於2023年2月宣佈修訂中國內地監管規則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於2023年2月刊發了《諮詢文件》。

於2023年7月21日,聯交所刊發了《諮詢總結》,根據中國內地監管新規以及其他針對中國發行人的規則修訂建議而修訂了《上市規則》。聯交所採納了《諮詢文件》建議的所有《上市規則》修訂,並略作調整。

聯交所根據《諮詢總結》對《上市規則》作出了修訂。這些修訂於2023年8月1日起生效,具有以下效力:

I. 根據中國內地監管新規相應作出的規則修訂

  1. 刪除與中國發行人發行和回購股份有關的類別股東會議規定;
  2. 刪除牽涉H股股東的爭議須以仲裁方式解決的規定;
  3. 刪除要求中國發行人的公司章程須包含《必備條款》及其他附帶條文(這些條文要求中國發行人(i)將內資股和H股的持有人視為不同類別股東;及(ii)以仲裁方式解決牽涉H股股東的爭議)的規定;及
  4. 修訂有關新上市申請提交文件的規定,以反映適用於所有內地公司直接或間接境外上市的中國備案新規。

II. 其他規則修訂

  1. 將(a)中國發行人發行新股的一般性授權限額設定為已發行股份總數的20%;及(b)每一個股份計畫的計畫授權限額設定為中國發行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而非分別參照內資股和H股);
  2. 刪除中國發行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須向發行人及其股東承諾遵守《中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3. 使《上市規則》第十九A章(適用于中國發行人)有關合規顧問的若干規定與第三A章(適用于所有發行人)的相關規定一致;及
  4. 刪除《上市規則》第十九A章中有關(a)網上展示文件或展示實體版本以供查閱及(b)在新申請人的上市文件中披露相關資料的若干規定。

中國發行人仍須遵守其現有的公司章程,直至該等章程的修訂(體現上述內容)生效。就此而言,中國發行人仍應於各自召開的類別股東大會上取得內資股股東及H股股東的批准,以修訂其公司章程。

日期:
2023年08月18日
主要聯絡人:

證監會有關全新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雙重牌照制度的諮詢總結

為了就《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 615 章)下、已於2023年6月1日生效的全新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平台營運者」)雙重牌照制度作出準備,證監會於2023年5月23日就適用於平台營運者的監管規定發表了《有關適用於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建議監管規定的諮詢總結》

詳情請參閲本所的文章

日期:
2023年08月16日
業務領域:

聯交所刊發有關擴大無紙化上市機制的諮詢總結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於2023年6月30日發佈了關於擴大無紙化上市制度及其他規則修訂建議的諮詢總結。聯交所將採納諮詢中概述的所有建議並稍作調整。以下概述了當中的主要變更

(i). 減少須呈交的文件數量及廢除非必要的簽署或核證規定

這些變更包括取消了50多項文件呈交要求,將各項承諾、確認及聲明中的義務編納成規並列入《上市規則》及指引材料,合併董事/監事個人資料的呈交規定,將新申請人及保薦人必須承諾履行的整體責任整合並加入A1 表格。若干須呈交的文件的簽署及核證規定也已被廢除。

(ii). 強制規定以電子方式提交檔

聯交所現在規定,除非《上市規則》另有指明或聯交所另有要求外,否則提交的文件必須全部以電子方式進行。

有關須提交多份同一文件的規定已被改為只需提交一份電子版文本。

聯交所將會與公司註冊處研究招股章程授權及登記程式的數碼化,並向市場發出指引解釋最終的安排。

(iii). 上市發行人以電子方式發布公司通訊

上市發行人有義務在適用法律法規和其章程允許的情況下,通過電子方式向其證券持有人發布公司通訊,但應在持有人要求時提供印刷本。如果發行人實施任何新的安排,他們應以印刷本或電子方式向持有人個別發出一次性通知,通知他們有關的新安排(實施前)並索取證券持有人的電郵地址。

上市發行人必須將「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即「任何涉及要求發行人的證券持有人指示其擬如何行使其有關證券持有人的權利的公司通訊」)個別發送予其每名證券持有人。如果持有人提供了有效的電子聯繫方式,則以電子形式發送;如果沒有提供,則以印刷本形式發送。

證券持有人有責任應發行人要求向其提供有效的電子聯絡方式。如上市發行人已盡合理努力使用所提供的電子聯絡方式聯絡證券持有人,聯交所將認為其已遵守有關規定。

實施日期 – 對《上市規則》的非主要修訂已於2023年7月8日生效,大部分經修訂的《上市規則》將於2023年12月31日生效。

以電子方式發布公司通訊的過渡安排 – 現有的上市發行人和上市申請人在生效日期前須確認其組織章程文件是否載有任何可能禁止其根據相關《上市規則》規定以電子方式發布公司通訊的條文。

如果存有這樣的規定,在適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發行人必須修改其章程文件。發行人需要在2023年12月31日後的第一次股東周年大會前完成所須變更。然而,因適用法律及法規的任何限制而未能遵守經修訂《上市規則》的任何規定的發行人則須於刪除相關限制之日後首次舉行的股東周年大會中完成所須修訂。

預計在2023年12月31日或之前於聯交所上市的上市申請人,只要其適用法律法規允許,必須在上市時遵守修訂後的《上市規則》。

日期:
2023年08月09日
主要聯絡人:
1 ... 5 6 7 8 9 ... 33

查看我們全球分所的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