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1日,本所發表了一則文章討論原訟法庭對Tam Sze Leung & Ors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21] HKCFI 3118 一案的判決。該判決裁定警務處處長所運作的“不同意處理書制度”違憲。於2022年4月14日,本所就原訟法庭頒佈的救濟措施發表了更新。(見 [2022] HKCFI 772)
回顧一下,“不同意處理書制度”為警方在可以訴諸法律途徑前,提供了一種快捷且符合成本效益的形式,“非正式地凍結”收受受害人資金的銀行帳戶。因此,該制度在協助欺詐案受害人保全相關被盜資金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2023年4月,在警務處處長對該判決提出的上訴中,上訴法庭於其判決中([2023] HKCA 537)中推翻了原訟法庭的判決,原因如下:
上訴法庭的判決意味著警方在有必要的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向銀行發出“不同意處理書”的做法依舊合憲。
有關本案的最新發展,考慮到該裁決的普遍或公眾重要性,上訴法庭於2023年8月15日頒下的裁決 ([2023] HKCA 959),准許申請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香港最高法院最終作出的判決如何,我們拭目以待。但無論如何,終審法院的裁決將在欺詐案受害人如何保全其被盜款項並追討損失、以及在銀行在面臨涉嫌犯罪收益的資金時的合規義務方面產生重大影響。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不同意處理書”會以非正式方式凍結有關帳戶。然而,因為警方維持“不同意處理書”的有效時間有限,受害人必須自行訴諸民事訴訟程式,向法院申請正式禁制令,以防止資金流散,並從騙徒手中追回被盜的款項。本所的爭議解決團隊曾為無數此類案件的受害人提供協助。
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於2023年2月宣佈修訂中國內地監管規則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於2023年2月刊發了《諮詢文件》。
於2023年7月21日,聯交所刊發了《諮詢總結》,根據中國內地監管新規以及其他針對中國發行人的規則修訂建議而修訂了《上市規則》。聯交所採納了《諮詢文件》建議的所有《上市規則》修訂,並略作調整。
聯交所根據《諮詢總結》對《上市規則》作出了修訂。這些修訂於2023年8月1日起生效,具有以下效力:
I. 根據中國內地監管新規相應作出的規則修訂
II. 其他規則修訂
中國發行人仍須遵守其現有的公司章程,直至該等章程的修訂(體現上述內容)生效。就此而言,中國發行人仍應於各自召開的類別股東大會上取得內資股股東及H股股東的批准,以修訂其公司章程。
為了就《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 615 章)下、已於2023年6月1日生效的全新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平台營運者」)雙重牌照制度作出準備,證監會於2023年5月23日就適用於平台營運者的監管規定發表了《有關適用於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建議監管規定的諮詢總結》。
詳情請參閲本所的文章。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於2023年6月30日發佈了關於擴大無紙化上市制度及其他規則修訂建議的諮詢總結。聯交所將採納諮詢中概述的所有建議並稍作調整。以下概述了當中的主要變更:
(i). 減少須呈交的文件數量及廢除非必要的簽署或核證規定
這些變更包括取消了50多項文件呈交要求,將各項承諾、確認及聲明中的義務編納成規並列入《上市規則》及指引材料,合併董事/監事個人資料的呈交規定,將新申請人及保薦人必須承諾履行的整體責任整合並加入A1 表格。若干須呈交的文件的簽署及核證規定也已被廢除。
(ii). 強制規定以電子方式提交檔
聯交所現在規定,除非《上市規則》另有指明或聯交所另有要求外,否則提交的文件必須全部以電子方式進行。
有關須提交多份同一文件的規定已被改為只需提交一份電子版文本。
聯交所將會與公司註冊處研究招股章程授權及登記程式的數碼化,並向市場發出指引解釋最終的安排。
(iii). 上市發行人以電子方式發布公司通訊
上市發行人有義務在適用法律法規和其章程允許的情況下,通過電子方式向其證券持有人發布公司通訊,但應在持有人要求時提供印刷本。如果發行人實施任何新的安排,他們應以印刷本或電子方式向持有人個別發出一次性通知,通知他們有關的新安排(實施前)並索取證券持有人的電郵地址。
上市發行人必須將「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即「任何涉及要求發行人的證券持有人指示其擬如何行使其有關證券持有人的權利的公司通訊」)個別發送予其每名證券持有人。如果持有人提供了有效的電子聯繫方式,則以電子形式發送;如果沒有提供,則以印刷本形式發送。
證券持有人有責任應發行人要求向其提供有效的電子聯絡方式。如上市發行人已盡合理努力使用所提供的電子聯絡方式聯絡證券持有人,聯交所將認為其已遵守有關規定。
實施日期 – 對《上市規則》的非主要修訂已於2023年7月8日生效,大部分經修訂的《上市規則》將於2023年12月31日生效。
以電子方式發布公司通訊的過渡安排 – 現有的上市發行人和上市申請人在生效日期前須確認其組織章程文件是否載有任何可能禁止其根據相關《上市規則》規定以電子方式發布公司通訊的條文。
如果存有這樣的規定,在適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發行人必須修改其章程文件。發行人需要在2023年12月31日後的第一次股東周年大會前完成所須變更。然而,因適用法律及法規的任何限制而未能遵守經修訂《上市規則》的任何規定的發行人則須於刪除相關限制之日後首次舉行的股東周年大會中完成所須修訂。
預計在2023年12月31日或之前於聯交所上市的上市申請人,只要其適用法律法規允許,必須在上市時遵守修訂後的《上市規則》。
最近,一家經紀公司(「該公司」)被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並處以罰款港幣340萬元,原因是該公司在分隔客戶款項及向客戶提供戶口結單方面違反監管規定及犯有內部監控缺失。
在2015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間,該公司:-
(i). 沒有充分分隔客戶款項,當中涉及款額介乎300元至105萬元。該公司提取在獨立客戶帳戶內持有的客戶款項,以履行五名客戶的交收義務,而當時在獨立客戶帳戶中每名客戶的帳戶結餘均為負數或不足以支付交收款額,此舉違反了該公司內部守則及《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客戶款項規則》);
(ii). 延遲將客戶款項從其公司帳戶轉帳至獨立客戶帳戶,因而違反了《客戶款項規則》第 4(4)條,該條規定公司應在收取客戶款項後的一個營業日內,將客戶款項存入獨立客戶帳戶;
(iii). 向三名客戶發出不準確的戶口結單,該公司解釋這是由於負責人手編製戶口結單的職員的疏忽或無心之失所致; 以及
(iv). 沒有在訂明時限內向數名客戶提供戶口結單,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成交單據規則》)第 11(4)(b)條的規定。
未能確保客戶款項按照監管要求得到充分保護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從涉及分隔客戶款項及向客戶提供戶口結單的紀律行動(包括上述個案)可見,證監會把確保持牌法團遵守《客戶款項規則》及《成交單據規則》視為首要任務。在這方面,持牌法團應謹慎地定期審查控制措施是否能充分保護客戶款項,識別任何不足之處,並採取措施確保其完全合符規格。
查看我們全球分所的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