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陈文灿及其他 诉 律政司司长及另一人[1]一案中,原讼法庭驳回了针对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司法复核申请,该申请涉及在对一个涉嫌 「唱高散货」计划的持续调查中发出的各限制通知。申请人认为证监会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7(e)条的基础上行使第204(1)(a)及205(1)条而发出的限制通知,以冻结他们在某些持牌机构开立的多个交易帐户内的资产,属违宪行为,因为(一)这并非依法规定,并且(二)以不相称的方式干扰了他们的财产权。
原讼法庭在这次司法复核中注意到,类似的问题在早前的谭思亮及其他 诉 律政司司长及另一人[2]一案中已曾经被处理。原讼法庭不认为申请人有提出的任何重大差异而会导致法庭采纳不同观点。以下是法庭在谭思亮案中的提出的理由摘要:
总括而言,尽管限制通知是(一)针对未被指控有任何不当行为的持牌法团(作为限制的主体)而发出,以及(二)严重侵犯个人财产权,最近的判决再次确认了证监会发出限制通知的法定权力,使证监会能够履行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的重要职能。
[1] [2023] HKCFI 796; 见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339&currpage=T.
[2] [2022] HKCFI 2330; 见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7488&currpage=T.
于 2023 年 6 月 1 日,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平台」)营运者的新监管制度即将生效。该制度规定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的中央平台营运者均须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香港法例第 615 章)发牌监管(「全新《打击洗钱条例》制度」)。为准备即将实施的全新《打击洗钱条例》制度,证监会就其适用于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要求咨询了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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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德再次与鲜鱼行学校(FFTS)合作及赞助一项农历新年贺卡设计比赛。获奖设计已在銘德致客戶的新年賀卡中采用。这是銘德回馈社区的其中一个方式,参与活动的学生亦获得了超市和书局礼券作为我们的一点心意。
我们的合伙人胡川明女士、律师岑耀淦先生以及其他社区公益服务委员会成员出席了2023年3月31日在鲜鱼行学校举行的颁奖典礼。我们很高兴能在疫情两年后亲身与学生见面并颁奖。
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 第6A条而订立的《入境(预先通报乘客资料)规例》(下称「《规例》」) 已于2023年3月24日刊宪《规例》,并已于2023年3月29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其目的是为香港推行预先通报乘客资料系统 (下称「预报系统」)提供法律依据,并要求航空营运商在飞机抵港前提供旅容的个人资料予香港入境事务处 (因此离港的航班不会受该《规例》影响)。
于2018年,根据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下称「《国际民航组织》」) 落实以及适用于香港的更新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下称「《民航公约》」) ,各缔约国均须建立预报系统,即可以让相关航空营运商在飞机起飞前后收集旅客的个人资料(例如是旅客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及旅游证件资料等的预报乘客资料)和飞机资料(例如是有关飞机预定起飞日子及时间各航机班次编号 )并传送至边境管制机构的电子通讯系统,使边境管制机构能即时就每位旅客进行有关边境安全的风险评估并发出登机指示。
该《规例》的宗旨是使香港作为国际航空枢纽能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要求和建议,以及协助入境事务处加强其入境检查和执法能力,从而阻截包括潜在的免遣返声请人等不受欢迎人士乘坐来港航班。
该《规例》(除了关于罪行、罚则及免责辩护的部分外) 计划于2024年第三季随着推行预报系统生效。
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正在引入一个全面的框架以监管虚拟资产(包括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数字代币等)相关活动。在2022 年 12 月,《2022 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其中包括引入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而设的发牌制度。
根据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的新发牌制度,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进行推广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需获证监会发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为适当人选,并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规定,以及在投资者保障方面的其他监管规定。于2023年2月20日,证监会就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详细建议监管规定展开预期咨询。
连同其他事宜,证监会建议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遵守《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该指引乃根据适用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平台营运者的现行监管规定(尤其是《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条款及条件》)拟备而成,其中包括稳妥保管资产、认识你的客户、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利益冲突、纳入虚拟资产以供买卖、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会计及审计和风险管理的范畴。
在是次咨询中,证监会就若干监管规定征询市场意见,该等监管规定乃藉由增补或修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条款及条件》中的现行规定拟备而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a) 是否允许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为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以及如果允许的话,将需采取什么投资者保障措施 ;
(b) 建议的保险/赔偿安排规定;以及
(c) 虚拟资产衍生工具的交易。
证监会明白,现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的平台营运者可能需要时间修改各自的系统和监控措施以符合建议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下的新规定。因此,证监会建议为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在 2023 年 6 月 1 日前已于香港营运并设有具意义且实质的业务)提供为期 12 个月的过渡期。
证监会欢迎有意者于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就是次咨询中的建议提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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