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正在引入一个全面的框架以监管虚拟资产(包括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数字代币等)相关活动。在2022 年 12 月,《2022 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其中包括引入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而设的发牌制度。
根据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的新发牌制度,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进行推广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需获证监会发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为适当人选,并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规定,以及在投资者保障方面的其他监管规定。于2023年2月20日,证监会就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详细建议监管规定展开预期咨询。
连同其他事宜,证监会建议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遵守《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该指引乃根据适用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平台营运者的现行监管规定(尤其是《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条款及条件》)拟备而成,其中包括稳妥保管资产、认识你的客户、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利益冲突、纳入虚拟资产以供买卖、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会计及审计和风险管理的范畴。
在是次咨询中,证监会就若干监管规定征询市场意见,该等监管规定乃藉由增补或修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条款及条件》中的现行规定拟备而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a) 是否允许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为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以及如果允许的话,将需采取什么投资者保障措施 ;
(b) 建议的保险/赔偿安排规定;以及
(c) 虚拟资产衍生工具的交易。
证监会明白,现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的平台营运者可能需要时间修改各自的系统和监控措施以符合建议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下的新规定。因此,证监会建议为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在 2023 年 6 月 1 日前已于香港营运并设有具意义且实质的业务)提供为期 12 个月的过渡期。
证监会欢迎有意者于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就是次咨询中的建议提交意见。
《2023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于2023年1月27日刊宪,并将于2023年4月28日实施。
背景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之成员大会的举行方式受《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下称「《公司条例》」)条文以及公司本身的章程细则(「章程细则」)条文规限。
根据《公司条例》的现行条款,公司可使用令该公司身处不同地方的成员能够在成员大会上聆听、发言及表决的任何科技,在两个或多于两个地方举行成员大会,但《公司条例》的现行条款没有明确提及公司是否可以举行全虚拟成员大会。特别是,由于《公司条例》的现行条款中提及在一个或多个地方举行成员大会,这似乎意味着成员大会必须有一个实体场地。
因应电子通讯科技的发展,《修订条例》旨在使《公司条例》(和《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香港法例第622H章)附表1至3中所订明的章程细则范本)更切合时宜,以明确容许公司举行全虚拟成员大会以及混合式成员大会。
《修订条例》的要点
《修訂條例》的要點包括:
其他要点
即使公司的现有章程细则提及了一个或多个举行成员大会的地方,或要求成员大会通知须指明大会的实体场地,除非公司的章程细则明文阻止使用虚拟会议科技举行成员大会,或规定成员大会仅可在实体场地举行,否则该公司无须修改其章程细则,即可按照《修订条例》灵活行事,以举行全虚拟或混合式成员大会。
我们建议公司审阅其章程细则,以查阅其章程细则是否存在上述的明确限制。
《修订条例》没有废除在实体场地举行成员大会的选择。公司应根据其和其成员的情况,为其成员选择最合适的方式举行成员大会。归根究底,公司应旨在促进与成员的沟通、鼓励他们参与成员大会。
如需了解更多资讯,请参阅《修订条例》以及公司注册处发布的《公司举行虚拟或混合式成员大会的良好作业模式指引》及常见问题清单。
2023 年 1 月 20 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发表了其对发行人的 2021 年财政年度年报的年度审阅报告。联交所采用以主题划分的形式并挑选了特定范畴来审阅。 联交所注意到发行人对《上市规则》规定的年报披露规定的合规率继续处于高水平,但仍指出了几个需改进的范畴并向发行人提出建议。
财务汇报及相关监控措施
重大借贷交易
按照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披露
發行人应留意報告所载的审阅结果及建议,以在编备以后的年报時提升透明度及对投资者的问责。如欲了解更多詳情,请參閱此连结。
香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识别码制度(“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将于2023年3月20日推出,旨在加强对市场的监察,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
相关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统称“相关受规管中介人”) 在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下的主要责任包括:
在2023年3月20日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实施前,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应完成以下工作,就有关制度的实施作出部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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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家经纪公司(「该公司」)被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公开谴责,并处以罚款港币280万元,原因是该公司 (i)在没有有效的常设授权的情况下,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再质押给某家银行,作为提供予该公司的财务融通的抵押品及 (ii) 向其客户提供数据不完整和不正确的月结单。
在2021 年 1 月至 3 月上旬,该公司凭籍已于 2020 年到期的常设授权,将属于1009名客户、市值超过港币 2 亿元的证券抵押品再质押给某家银行,作为提供予该公司的财务融通的抵押品。这是由于该公司的操作系统中出现程序错误,没有就有效期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届满的常设授权的续期自动产生及向客户发送通知而引致的。
此外,在 2020 年 5月至 11月期间,该公司一共向 930 名客户提供了数据不完整和不正确的月结单,该等月结单没有显示在该月最后一个交易日订立的合约的详情。这是由在 2020 年 5 月升级的办公室系统中的一个技术性程序错误所致,而此前进行的用户验收测试并未发现该漏洞。
鉴于上述情况,该公司违反了:
本案提醒所有持牌公司,制定全面的信息技术风险管理政策(其中包括对软件的采用和升级备有良好实务和有效控制)是非常重要的。 在生产部署之前,必须进行全面测试,而测试用例需覆盖所有关键功能,以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并避免因技术故障而违反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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