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证监会就不受规管的虚拟资产平台发布警告声明

2021年7月16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有关虚拟资产平台的警告声明。在警告声明中,证监会强调其留意到币安可能在香港提供「股票代币」的交易服务,并且币安集团旗下的任何实体均未获得发牌或注册以在香港进行任何「受规管活动」。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警告声明,股票代币据称是获不同的相关海外上市股份的存管投资组合支持的虚拟资产,其价格紧密追踪有关股份的表现。由于股票代币可以零碎单位计值,因此它们被推广为投资者据以购买零碎股份(而非完整的已缴足股份)的替代方法。

尽管股票代币是否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的这一问题仍待确定,但证监会在警告声明中表示,股票代币很可能构成「证券」,并因此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职权范围。这意味着,除非向证监会领取牌照(或除非属于适用的豁免范围),任何人向香港公众发售股票代币或提供股票代币的交易均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有关证监会发布的警告声明全文,请点击此处

日期:
2021年07月22日
主要联络人:

香港《上市规则》有关无纸化上市及认购机制的修订已经生效

对香港《上市规则》作出的有关无纸化上市及认购机制的建议修订已于2021年7月5日生效,根据该等修订,(i)新上市的所有上市文件须仅以电子形式刊发;及(ii)所有新上市的认购(如适用)仅可透过电子渠道申请(除某些例外情况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亦发布了一系列常问问题协助申请人及发行人了解及遵守修订后的《上市规则》。

此机制为联交所无纸化措施及致力降低香港上市成本及简化香港上市程序之承诺的一部分。联交所认为《上市规则》对纸质形式的上市文件及文件必须以实物形式出现的要求已经过时。而该等修订将使《上市规则》与其他香港及海外监管机构就文件无纸化的惯常做法达致一致。

日期:
2021年07月13日
主要联络人:

保险代理人使用社交媒体时的风险:保险业监管局谴责一名前保险代理并禁止其重投业界五个月

纪律行动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 于本月初谴责一名前个人保险代理(该代理),并禁止其申请牌照为期五个月。

2020年初的疫情期间,香港政府正对湖北省采取旅游限制,以避免新冠病毒传播。当时该代理透过其个人社交媒体帐户向其通讯录上的人士发放讯息,鼓励他们从湖北省来香港以避开疫情及向他购买保险。该代理的行为引起多宗投诉,其委任保险公司亦终止其委任。

于纪律程序中,保监局认为该代理未有遵守其委任保险公司有关跨境销售的内部政策,在进行受规管活动时没有处事持正,以及进行受规管活动时未有以合理的谨慎、技巧和努力行事,违反保监局的《持牌保险代理人操守守则》。该代理被裁定作出一项不当行为,并非持牌个人保险代理的适当人选。

评论

此纪律处分决定显示保监局不容忍不道德的商业行为,而《持牌保险代理人操守守则》适用于在线与线下的商业行为。不道德地使用社交媒体可以带来严重的后果和导致失信。

从业员应留意使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相关风险,包括数据外泄、名誉损失、恶意软件攻击、黑客入侵和其他资料安全问题。

为管理上述风险,除熟读与遵守保监局的网上保险活动指引、保监局有关非亲身方式分销保险的通函以及相关机构的内部守则和指引外,从业员对使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一般应具有风险意识。

详情请参阅保监局的网站

日期:
2021年07月13日
业务领域:
主要联络人:

税务局豁免征收2020/21课税年度税单的分期缴税附加费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71条,税务局局长可酌情发出命令,对在缴税期限日仍未清缴的税款加征不多于5%的附加费,并对自缴税期限日起6个月后仍未缴交的税款额外加征不多于10%的附加费。

2021年6月18日,税务局就税款缴付公布一项纾困措施。获税务局批准分期缴付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发出的2020/21课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的纳税人,如能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豁免期以自税单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

如纳税人已在缴税期限日依期缴付税单的第一期税款,但获批准分期缴付税单的第二期税款,一年的豁免上限会由税单的第二期税款的缴税期限日起计。

如需更多资料,请参阅税务局网站

日期:
2021年07月13日
业务领域:
主要联络人:

高级管理层问责制:证监会因洗钱报告主任未能履行其作为高级管理层的职责对其处以400,000元罚款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近期公开谴责一家证监会持牌公司的一名洗钱报告主任兼合规主任并对其处以400,000元罚款, 原因是他未能履行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职责,包括在批准属异常或可疑的第三者资金转账前进行足够查询、将其作出的查询保留妥善的纪录、确保设立合适且充分的制度以减低洗钱风险等。

本案中,该洗钱报告主任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条例」)下的持牌人,但却属于該条例第194(7)条所界定的「受规管人士」,属参与持牌法团业务管理的人。

这宗案件提醒我们,证监会在监管和执法工作中继续重视反洗钱问题,并将对持牌法团的高级管理层成员行使其纪律处分的权力,不论该人士是否为证监会的持牌人或注册人。

欲了解更多信息, 请参阅证监会网站于

 

日期:
2021年07月07日
业务领域:
主要联络人:
1 24 25 26 27 28 33

查看我们全球分所的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