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司(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於2023年1月27日刊憲,並將於2023年4月28日實施。
背景
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之成員大會的舉行方式受《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下稱「《公司條例》」)條文以及公司本身的章程細則(「章程細則」)條文規限。
根據《公司條例》的現行條款,公司可使用令該公司身處不同地方的成員能夠在成員大會上聆聽、發言及表決的任何科技,在兩個或多於兩個地方舉行成員大會,但《公司條例》的現行條款沒有明確提及公司是否可以舉行全虛擬成員大會。特別是,由於《公司條例》的現行條款中提及在一個或多個地方舉行成員大會,這似乎意味著成員大會必須有一個實體場地。
因應電子通訊科技的發展,《修訂條例》旨在使《公司條例》(和《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香港法例第622H章)附表1至3中所訂明的章程細則範本)更切合時宜,以明確容許公司舉行全虛擬成員大會以及混合式成員大會。
《修訂條例》的要點
《修訂條例》的要點包括:
其他要點
即使公司的現有章程細則提及了一個或多個舉行成員大會的地方,或要求成員大會通知須指明大會的實體場地,除非公司的章程細則明文阻止使用虛擬會議科技舉行成員大會,或規定成員大會僅可在實體場地舉行,否則該公司無須修改其章程細則,即可按照《修訂條例》靈活行事,以舉行全虛擬或混合式成員大會。
我們建議公司審閲其章程細則,以查閱其章程細則是否存在上述的明確限制。
《修訂條例》沒有廢除在實體場地舉行成員大會的選擇。公司應根據其和其成員的情況,為其成員選擇最合適的方式舉行成員大會。歸根究底,公司應旨在促進與成員的溝通、鼓勵他們參與成員大會。
如需了解更多資訊,請參閱《修訂條例》以及公司註冊處發佈的《公司舉行虛擬或混合式成員大會的良好作業模式指引》及常見問題清單。
2023 年 1 月 20 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發表了其對發行人的2021 年財政年度年報的年度審閱報告。聯交所採用以主題劃分的形式並挑選了特定範疇來審閱。 聯交所注意到發行人對《上市規則》規定的年報披露規定的合規率繼續處於高水平,但仍指出了幾個需改進的範疇並向發行人提出建議。
財務匯報及相關監控措施
重大借貸交易
按照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披露
發行人應留意報告所載的審閱結果及建議,以於往後編備年報時提升透明度及對投資者的問責。如欲瞭解更多詳情,請參閱此連結。
香港證券市場的投資者識別碼制度(“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將於2023年3月20日推出,旨在加強對市場的監察,從而更好地保護投資者。
相關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統稱“相關受規管中介人”) 在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下的主要責任包括:
在2023年3月20日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實施前,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應完成以下工作,就有關制度的實施作出部分準備:
請按此查看更多關於證監會指引及通函等資料。
最近,一家經紀公司(「該公司」)被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公開譴責,並處以罰款港幣280萬元,原因是該公司 (i)在沒有有效的常設授權的情況下,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給某家銀行,作為提供予該公司的財務融通的抵押品及 (ii) 向其客戶提供資料不完整和不正確的月結單。
在2021 年 1 月至 3 月上旬,該公司憑籍已於 2020 年到期的常設授權,將屬於1009名客戶、市值超過港幣 2 億元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給某家銀行,作為提供予該公司的財務融通的抵押品。這是由於該公司的作業系統中出現程式錯誤,沒有就有效期於 2020 年 12 月 31 日屆滿的常設授權的續期自動產生及向客戶發送通知而引致的。
此外,在 2020 年 5月至 11月期間,該公司一共向 930 名客戶提供了資料不完整和不正確的月結單,該等月結單沒有顯示在該月最後一個交易日訂立的合約的詳情。這是由在 2020 年 5 月升級的辦公室系統中的一個技術性程式錯誤所致,而此前進行的用戶接受度測試並未發現該漏洞。
鑒於上述情況,該公司違反了:
本案提醒所有持牌公司,制定全面的資訊技術風險管理政策(其中包括對軟件的採用和升級備有良好實務和有效控制)是非常重要的。 在生產部署之前,必須進行全面測試,而測試用例需覆蓋所有關鍵功能,以確保系統的可靠性並避免因技術故障而違反法規要求。
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的人士必須取得放債人牌照,並遵守發牌條件和《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經營。近年來,持牌放債人的數量迅速增長,目前香港有超過兩千名持牌放債人。
根據消費者委員會的建議,並在研究放債業務的實踐和發展後,香港政府決定修訂《放債人條例》,以降低自1980年以來未曾修訂過的法定利率上限和敲詐性利率。2022年10月,立法會通過了對《放債人條例》第24(1)條和第25(3)條的修訂。
從2022年12月30日起,貸款的法定利率上限已從每年60%降至48%,敲詐性利率也從每年48%降至36%。
任何人以超逾利率上限(目前是年利率48%)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或要約貸出款項,即屬犯罪。此外,關於貸款的還款協議或關於貸款利息的付息協議,如其所訂的實際利率超逾敲詐性利率(目前是年利率36%)應被推定為敲詐性交易。如法庭信納有關交易屬敲詐性,則法庭在顧及所有情況後,可重新商議該宗交易,使交易雙方均獲公平對待。
需要注意的是,降低的利率適用於2022年12月30日或之後訂立的受《放債人條例》約束的貸款協議或貸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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