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2月9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HKIAC”)刊發了其2021年的爭議解決統計數據。
HKIAC在2020年受理的仲裁案件數量達至十年來的頂峰。而與2020年的統計數據相比,雖然HKIAC去年受理的仲裁案件數量稍為回落到十年內的平均數字,但去年受理的總爭議解決案件數量卻呈現了上升的趨勢。其中,去年受理的域名爭議案件數量顯著上升了百分之51。
HKIAC所受理的仲裁案件當中,國際案件(即至少一方為非香港當事人)的比例亦上升了約百分之十,由2020年的百分之72.3增加至2021年的百分之81.6。儘管在新冠疫情的影響下,但統計數據表明香港仍然為解決國際爭議的理想地點。
在香港進行仲裁的有效性亦因實行《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後,與中國內地有更緊密的聯繫而有所強化。去年,HKIAC處理上述安排下有關證據保全、財產保全及行為保全的申請數量比2019年多出近一倍。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其2021年12月的報告書中建議修改現行法例,以容許律師在香港及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收費。此項建議將使香港與其他主要仲裁地接軌,並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國際爭議解決中心的競爭力。
請在此瀏覽HKIAC網站以參閱2021年的詳細統計數據。
該文章為香港合資企業法律的問答指南。它對合資企業相關法律提供了高層次的概述,包括合資企業的監管、准許的合資企業類型、合資企業的成立手續以及與香港合資企業相關的一系列廣泛的其他法律問題。
詳情請於此處參閲完整文章。
在2022年1月28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花旗環球金融亞洲有限公司(「花旗環球金融」)並處以罰款3.4825億元,原因是該公司在2008年至2018年期間,向客戶提供被錯誤標籤的申購意向,並在執行申購意向時沒有作出妥善披露。
申購意向是買家表示有意向(但其意向不具約束力)購買股票市場中的某一證券。概括而言,申購意向分為兩種。第一種的申購意向是由持牌法團的客戶發出。此等申購意向的執行又被稱為代理交易。只有當持牌法團可合理地預期某特定客戶有交易意向時才可以表示相關的申購意向是由其客戶發出。第二種的申購意向是由持牌法團本身發出。此等申購意向的執行又被稱為利便交易。利便交易可能出現利益衝突,因而證監會對利便交易有各種規定,其中包括在執行該等交易前持牌法團需向客戶披露該等利益衝突。
在相關時段期間, 花旗環球金融向客戶表示其合理地預期某特定客戶對相關的申購意向有交易意向。可是, 證監會認為花旗環球金融的高級管理層知道或應該已經知道相關表示並非真實。當花旗環球金融的交易員無法找到願意擔任買家的客戶時,該交易員繼而與花旗環球金融執行申購意向。在執行申購意向前,該交易員沒有向客戶,即收到申購意向的賣家,作出交易前必須作的披露(「不妥善利便交易」)。
證監會認為,花旗環球金融沒有正確地標籤有關交易及在執行不妥善利便交易前沒有作出恰當的披露揭露了“花旗環球金融存在一種鼓吹逐利而漠視誠實及客戶利益這基本標準的文化”。證監會對花旗環球金融處以的巨額罰款旨在阻嚇其他持牌法團容許同類缺失發生。證監會表示其稍後將對容許有關缺失發生的高級管理層展開紀律程序。
鑑於上述證監會對花旗環球金融的紀律行動,持牌法團宜檢視其合規政策是否就其交易活動提供有效的監察。
2021年12月30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簡稱「原訟庭」)在Tam Sze Leung & Ors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HCAL 191/2021一案的裁決中,裁定警務處處長發出「不同意處理書」的一貫做法違憲。
什麽是「不同意處理書」?簡單而言,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45章)第25(1)及25A(1)條,若銀行知道或懷疑某一銀行賬戶中的金錢在某些方面與可公訴罪行有所關聯,則不准處理該可疑賬戶,同時須向隸屬香港警務處的聯合財富情報組提交「可疑交易報告」。隨後,聯合財富情報組可以選擇採取以下兩種應對方法之一:向銀行發出同意以處理該賬戶,或向銀行發出「不同意處理書」,注明該銀行沒有取得處理有關賬戶所需的同意。依照該條例第25A(2)條,在取得該項同意後,銀行則被視爲允許處理有關賬戶,而不會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相反,倘若銀行未能獲得該項同意但仍然處理有關賬戶,其則有機會犯下洗黑錢的罪行。
多年以來,上述「不同意處理書」的制度逐漸成爲警方用來「非正式凍結銀行賬戶」的一個工具——這項行政措施能快速實行,且具成本效益,同時警方也無須事先取得法庭命令。
然而,Tam Sze Leung一案似乎要結束這項制度。在該案中,聯合財富情報組向銀行發出了針對某些賬戶的「不同意處理書」,最終導致有關賬戶被凍結長達十個月。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原訟庭考慮到以下的原因,從而裁定現行的「不同意處理書」制度違憲:
原訟庭也留意到相似的爭議早在2015年的Interush Limited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一案中已被提及(該案原訟庭初審案件編號為HCAL167/2014、上訴庭審理的上訴案件編號為CACV 230/2015)。然而,在該案中,上文提及的「不同意處理書」制度被裁定合憲。對比Tam Sze Leung和Interush兩宗案件,可以發現兩者不同之處在於警方利用「不同意處理書」制度時的目的有所不同——在Interush一案中,該制度旨在在合適情況下為銀行提供處理有關賬戶的必要同意,並讓銀行在收到「不同意處理書」後自行決定是否對有關賬戶進行處理;相反,在Tam Sze Leung一案中,現行的「不同意處理書」制度已演變成一種非正式凍結財產的制度,目的是命令銀行凍結有關賬戶。
儘管如此,需要注意的是,Tam Sze Leung案的裁決僅認定了在該案案情下所運作的「不同意處理書」制度違憲,並沒有完全否定了該項制度。考慮到法庭在裁決中延遲頒佈任何救濟措施,因此,未來警方該如何以合憲方式運用現行的制度仍有待觀察。
競爭事務委員會 (「競委會」) 早前於2022年1月20日在競爭事務審裁處 (「審裁處」) 展開法律程序。該案件涉及一份在數個酒店內銷售合謀定價的旅遊景點門票和車票的協議,違反了《競爭條例》 (第619章) 禁止訂立或執行反競爭的協議的規定 (「第一行為守則」) 。該合謀行為的參與者包括兩個協定合謀定價的旅遊服務供應商,以及透過互相交換價格資訊以協助落實該合謀行為的九個酒店集團和一個旅遊櫃檯營辦商。
作為背景,競委會對於旅遊服務合謀行為的調查是接獲寬待申請後而開展的。競委會隨後於2021年1月對六個酒店集團和一個旅遊櫃檯營辦商發出違章通知書,該企業收到違章通知書後亦承諾遵守違章通知書的規定。
近日對剩餘合謀行為的參與者在審裁處開展的執行訴訟總結了競委會的調查。委員會向審裁處申請的命令包括宣佈答辯人違反了「第一行為守則」、施加罰款、賠償競委會的費用、取消董事資格及實施合規計畫。該項執行訴訟的六個答辯人當中,三個答辯人選擇於競委會合作。因此,競委會將會和該合作答辯人在雙方同意下處理訴訟。
競委會對於旅遊服務合謀行為的調查說明了競委會的監管工具,以及競委會將對在其調查的不同階段進行合作的企業採取的方法。請於此處參閱競委會的指引及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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