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7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皓天財經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皓天」)及劉天倪作出公開譴責,幷對劉靜桐作出公開批評,指他們違反《公司股份回購守則》。皓天(股份代號:1260),是一家主要從事提供財經公關服務以及籌辦及協調國際路演的咨詢公司,并於2012年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皓天在2020年3月透過一宗與賣方預先安排及協定的大手交易,回購了42,500,000股股份。此舉構成場外股份回購,因此須獲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或任何獲其轉授權力的人及皓天無利害關係股東的批准。但這項回購并未獲得前述任何一方的批准。
劉天倪(作爲皓天的主席、行政總裁及執行董事及這項回購的主要决策人)與劉靜桐(在關鍵時間作爲皓天的副總經理及曾按照劉天倪的指示參與這項回購的執行)均承認他們沒有遵守《公司股份回購守則》,并同意接受對他們所采取的紀律行動。
本執法行動反映證監會重點關注遵守《公司股份回購守則》。積極從事證券市場活動的從業員及人士應根據股份回購的相關規定行事,幷且在有需要時尋求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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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就Hypertec Systems Inc. v Yifim Limited [2022] HKCFI 482一案頒下判决理由,確認了法庭有權發出歸屬令,以幫助網絡欺詐案件的受害人追討轉至銀行賬戶的款項。
本案涉及一宗電郵詐騙,案中原告因受騙而將款項轉至兩位被告于香港所持有的銀行賬戶。法庭首先確認了以下原則:由于有款項因欺詐而被轉出及收取,藉法律的施行,被告以法律構定信托形式爲原告持有該筆款項,因此,在衡平法中,原告有權追踪及追討存于被告銀行賬戶中的款項。基於此項原則,原訟庭繼而考慮了法庭是否有權發出歸屬令以命令銀行將款項歸還予原告人。
歸屬令的法律基礎來自《受託人條例》(第29章)第52條,條例的相關部分摘錄如下:-
「(1)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 ——
[……]
(e) 凡股票或據法權産是藉按揭或其他方式歸屬予受託人,而法院又覺得適宜,法院均可作出命令,將轉讓或要求轉讓股票的權利,或收取股票的股息或收益的權利,或爲有關據法權産提出起訴或進行追討的權利,歸屬法院所委任的人,
[……]
(5) 法院可就根據本條例條文而歸屬的任何股票或據法權産的轉讓權利的行使方式,作出聲明及給予指示。」
最近,歸屬令的法律基礎及法庭在網絡欺詐案件中發出歸屬令的權力一直是備受爭論的議題。早前,在800 Columbia Project Company LLC v Chengfang Trade [2020] HKCFI 1293一案中,原訟庭裁定,第52(1)(e)條給予法庭的權力幷不應用于發出歸屬令以容許原告人追討因詐騙而轉至被告人手中的款項,原因是該法例幷未有涵蓋在此等情况下的法律構定信托人。800 Columbia Project Company LLC一案的裁决獲法庭在Tokić DOO v Hongkong Shui Fat Trading [2020] HKCFI 1822 及Essilor Manufacturing (Thailand) v G Doulatram [2020] HKCFI 1790中采納。
然而,在Wismettac Asian Foods v United Top Properties [2020] HKCFI 1504一案中,原訟庭考慮了800 Columbia Project Company LLC一案及其他沿用該案裁决的案件後,卻對第52(1)(e)條采取了較寬鬆的解讀方式,並指出該條中「受托人」一詞包括法律構定受托人,而「按揭或其他方式」則包括藉法律施行的方式(即包括法律構定信托)。此裁决獲得了本案Hypertec Systems Inc.(以及Star Therapeutics Inc v. Leabon Technology (HK) Ltd [2021] HKCFI 1715 及 Lexcom Informationssysteme GmbH v Hongkong Joyee Holdings Co Ltd [2021] HKCFI 3389)采納,其中原訟庭裁定:-
“就因詐騙或錯誤而轉至收款人銀行賬戶的款項而言,如原告能證明藉法律的施行構成了法律構定信托,法庭則能引用第52(1)(e)條發出歸屬令。“
儘管如此,法庭重申,要在網絡欺詐案件中發出歸屬令,則必須符合以下兩項條件:-
如果上述兩項條件得以滿足,法院就有權根據第52(1)(e)條授予歸屬令。根據第52(5)條,根據此項命令,資金能直接歸屬于受害人。換言之,銀行必須將資金轉回受害人(即該法律構定信托的受益人)。因此,儘管此議題最近于原訟庭中備受爭議,但歸屬令很可能仍然是網絡欺詐受害者追回其因受騙而轉至其他銀行賬戶的資金的有效工具。
因應香港目前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的發展,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宣佈于2022年3月7日至4月11日期間法律程序一般延期。
在一般延期期間,司法機構的事務處理量及運作範疇將大幅減少。除了根據法庭指示及司法機構通知所載的例外情況,所有已排期於一般延期期間在法院和審裁處的聆訊將延期。司法機構的通知所載的例外情況包括:
另外,除了進行司法機構通知所載的事務之外,所有登記處、會計部及其他法院辦事處將於一般延期期間關閉。法庭辦事處將繼續進行的事務包括為法庭提供必要的支援或存檔受時效期規限或法庭命令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時間限制的緊急申請。
請於此處參閱司法機構通知及所有將一般延期期間繼續的法庭事務。
在2022年2月9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HKIAC”)刊發了其2021年的爭議解決統計數據。
HKIAC在2020年受理的仲裁案件數量達至十年來的頂峰。而與2020年的統計數據相比,雖然HKIAC去年受理的仲裁案件數量稍為回落到十年內的平均數字,但去年受理的總爭議解決案件數量卻呈現了上升的趨勢。其中,去年受理的域名爭議案件數量顯著上升了百分之51。
HKIAC所受理的仲裁案件當中,國際案件(即至少一方為非香港當事人)的比例亦上升了約百分之十,由2020年的百分之72.3增加至2021年的百分之81.6。儘管在新冠疫情的影響下,但統計數據表明香港仍然為解決國際爭議的理想地點。
在香港進行仲裁的有效性亦因實行《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後,與中國內地有更緊密的聯繫而有所強化。去年,HKIAC處理上述安排下有關證據保全、財產保全及行為保全的申請數量比2019年多出近一倍。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其2021年12月的報告書中建議修改現行法例,以容許律師在香港及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收費。此項建議將使香港與其他主要仲裁地接軌,並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國際爭議解決中心的競爭力。
請在此瀏覽HKIAC網站以參閱2021年的詳細統計數據。
該文章為香港合資企業法律的問答指南。它對合資企業相關法律提供了高層次的概述,包括合資企業的監管、准許的合資企業類型、合資企業的成立手續以及與香港合資企業相關的一系列廣泛的其他法律問題。
詳情請於此處參閲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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