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性騷擾熱線啟用
隨著#MeToo運動的廣泛發展及政府的額外資金支持,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於 2020 年 11 月成立了反性騷擾事務組(“反性騷擾事務組”),旨在透過預防、研究、政策倡導、政策指導及培訓的方式,加強對性騷擾現象的打擊。
平機會於 2021 年 1 月 25 日宣布開設由 反性騷擾事務組運作的反性騷擾熱線(“熱線”),旨在為公眾提供第一站支援服務,包括提供有關法律條文的資訊、就如何作出投訴及尋求補償提供建議,以及轉介至諮詢及治療服務。
熱線的啟用清楚表明政府越來越重視打擊職場性騷擾。因此,僱主應重視政府的倡議並採取一切合理行動。
僱主應檢閱並在有需要時修訂其內部政策及手冊,確保公司已經制定適當的反騷擾政策去預防及處理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問題。僱主應將這些保護政策擴大適用於非僱員,例如獨立合約員工(如顧問或借調人員)、實習生及義工。僱主亦應定期就這些政策提供培訓,以確保管理人員及員工都充分了解公司的反騷擾政策、內部投訴平台及調查程序。此外,雇主對正接受調查或須為性騷擾負責的僱員作出適當的紀律處分(例如停職或即時解僱)時應謹慎處理,以確保任何處罰都是根據法律實施的。僱主亦應注意其他法律問題,包括須在調查過程中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妥善收集及處理個人資料,並保障所涉各方獲得保密及匿名對待。
性騷擾投訴使僱主面臨潛在的法律索償,也可能對僱主的聲譽、公司文化和士氣帶來嚴重影響。因此,僱主應采取積極主動的方式確保性騷擾投訴得以及時妥善的處理。
政府於今年提議實施《公司條例》(「公司條例」)所規定的新查册安排。有關具體落實新查册安排的附屬法例(「附屬法例」)已於2021年6月18日刊登憲報,並且已經提交至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新查册安排的主要特點是限制公衆查閲董事和公司秘書的通常住址/完整身分識別號碼(以下統稱爲「受保護資料」),而僅披露其通訊地址/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予公衆查閱。
某些指定人士可以向公司注册處申請查閲受保護資料。在符合附屬法例規定的情况下,公司注册處處長可以向提出此申請的指定人士披露受保護資料。指定人士包括有關公司的成員、律師、執業會計師和金融機構。
新查册安排將按照提議的時間表分三個階段實施:
2021年7月16日,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主席表示,小組委員會不會就附屬法例提出任何修訂,並將於稍後提交書面報告。
附屬法例全文可於此處查閱。
《上市規則》内關於紀律處分權力的修訂(紀律相關上市規則的修訂)從2021年7月3日起生效。在紀律相關上市規則的修訂生效後不久,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在2021年7月8日刊發了更新的「《上市規則》執行政策聲明」(政策聲明)及更新的「規則執行制裁聲明」(制裁聲明)。政策聲明及制裁聲明反映最新的發展及香港聯交所對現時執行規則之重點的看法。
政策聲明羅列了執行規則上的三個重點:(1) 責任; (2) 監控及文化;及(3) 配合調查,闡釋如下:(1) 責任指香港聯交所採取執行行動背後的一個重要理念,該理念在於確保向所有肩負涉及上市事宜職責的個人以及當中的違規及行為失當者追究責任;(2) 監控及文化最低限度包括實施適當而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但同時也牽涉到公司的企業文化,以及其看待合規和企業管治的態度;及(3) 配合調查是一項簡單不過的概念: 任何人若有責任回應或配合香港聯交所的調查卻拒作回應或配合,即屬嚴重的行為失當。
制裁聲明是一份釐定所施加的制裁的原則及因素的聲明,制裁聲明已經更新以反映紀律相關上市規則的修訂,例如發行人是否故意或持續未能履行《上市規則》所定的責任不再是決定發行人不得在指定期間使用市場設施前要考慮的一項因素,因為「故意或持續」未能履行這一門檻已經從《上市規則》中刪除。
在獲得市場大力的支持後,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於2021年7月6日確將認推出FINI (Fast Interface for New Issuance) – 一個新的香港首次公開招股數碼化結算平台。港交所預料最早於2022年第四季度推出FINI。
FINI之目的是提供一個共同平臺,讓參與端對端首次公開招股結算程序(包括啟動招股、認購、定價、配發、付款、監管機構的批准及接納股份程序)的市場參與者及監管機構在平臺上相互溝通。FINI旨在簡化結算程序並將其現代化,以及縮短首次公開招股定價及開始交易之間的週期。
目前及長期以來,香港首次公開招股的典型結算週期為「T+5」,即新股在首次公開招股定價後平均要5個營業日才能在二級市場交易。將推出的FINI在初時會以「T+2」作為首次公開招股結算時間表的標準週期,但發行人經預先要求可能獲允許採用「T+3」或更長的首次公開招股結算期。更短的首次公開招股結算週期被認為能夠降低市場的風險及減輕對港元之流動性的影響。
欲知詳情,請在此參閱FINI框架諮詢文件總結。
《2021年仲裁(修訂)條例》第2部分(「《修訂條例》」)於2021年5月19日開始生效。《修訂條例》旨在修訂《仲裁條例》(第609章),以全面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11月27日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補充安排》」)。
《補充安排》的其中兩項措施為免除在香港執行的內地仲裁裁決必須由「認可的」內地仲裁機構作出的要求,及廢除禁止同時在内地及香港執行仲裁裁決的限制。為落實這些措施,《仲裁條例》第2條需作修訂,其第93及97條亦需予廢除。這些修訂現已透過《修訂條例》施行。希望這些修訂將有助於當事人跨境執行仲裁裁決。
為完整起見,《修訂條例》亦修訂了《仲裁(紐約公約締約方)令》,加入埃塞俄比亞、帕勞、塞拉利昂和湯加為《紐約公約》的締約方。
請在以下網址參閲《修訂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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