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于早前日期为2021年11月25日的文章中提及,继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刊发《有关 (i) 就股权资本市场及债务资本市场交易的簿记建文件及配售活动而制订的建议操守准则;及 (ii) “兼任保荐人”的建议的咨询总结》后,新《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新准则条文”)将于2022年8月5日生效。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刊发资料文件(“资料文件”),概述为因应新准则条文而对香港主板及GEM《上市规则》作出的相应修订(“《上市规则》修订”)。《上市规则》修订将反映“兼任保荐人”规定(仅适用于主板首次公开发售),及另外若干适用于发行人及参与指定活动人士的一些其他规定,以便中介人履行其在新准则条文下的责任。
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将适用于所有在 2022 年 8 月 5 日或之后就首次公开发售或其他特定类别配售提交(或再重新提交)上市申请的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上市规则》有关债务证券配售的条文不会有任何特定修订。中介人应遵守新准则条文有关进行债务资本市场交易时应有的操守标准(如适用)。
资料文件的全文可于此处查阅。
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正调查网上外卖平台及私家车维修/保养市场的潜在反竞争行为。
对 Foodpanda 和 Deliveroo 的调查
竞委会对Foodpanda 和 Deliveroo户户送这两个网上外卖平台的调查之重点是确定它们对其合作的餐厅施加某些合同要求是否违反了《竞争条例》(第 619 章)。根据竞委会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发布的新闻稿,这些要求包括要求餐厅与其独家合作、要求合作餐厅在该外卖平台所列出的餐点价格须等于或低于餐厅在其店铺餐牌及在其他网上外卖平台所示的价格,以及要求合作餐厅在采用其平台的网上外卖送餐服务时,必须同时采用其外卖自取或其他服务。
对私家车保用条款的调查
2022 年 3 月 3 日,竞委会邀请私家车车主、独立车房经营者及其他有关人士通过在线问卷调查,就私家车的限制性保用条款提供意见或数据。
根据竞委会最新一期的《竞争快讯》,具体而言,竞委会正在调查部分私家车制造商与其本港分销商所订立的协议,是否向私家车车主施加具限制性的保用条款,使得车辆保用的持续有效性取决于特约维修中心提供维修及/或保养的独家性,无论要维修或保养的项目是否在保用范围内。
竞委会认为,Foodpanda和Deliveroo户户送的上述要求以及私家车制造商及其分销商的保用条款均可能会削弱其各自市场内的竞争,亦会妨碍新晋或规模较小的市场竞争者进入市场或扩展业务,并最终导致消费者在网上外卖送餐服务以及私家车保养及维修服务上的选择更少、花费更高。
上述两项调查仍在进行中,竞委会强调进行调查并不表示其对该等事宜已有定论。
继本所在2020年8月刊登的法律动态文章(仲裁条款是反对清盘呈请的王牌吗?)后,原讼庭最近在Re Hongkong Bai Yua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 Limited(HCCW 219/2021)一案中,再次就管辖清盘呈请中所涉及债务的仲裁协议对清盘呈请的法律效力作出裁断。
在Re Hongkong Bai Yua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 Limited一案中,因香港百源国际商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未能按照法定要求偿债书向呈请人缴付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下所欠的货物价格,呈请人以该公司无力偿债为由,申请将该公司清盘。除其他条款外,该销售合同规定,合同下的所有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公司提出撤销清盘呈请的其中一个理由为债项在”表面”上存在争议,因此案件应提交仲裁庭进行裁断。
该公司的代表大律师没有敦促法院采纳传统方针(即债务人公司只有在能够证明己方有一个基于实质理由的真诚争议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搁置清盘申请)或Lasmos案方针(即如果(a) 债务人争议有关债项 ;(b) 仲裁条款涵盖该争议;及(c)债务人公司采取行动并展开仲裁程序,则清盘呈请一般应予以撤销)。反而,该公司的代表大律师提出,法院应采纳新加坡法院在AnAn Group (Singapore) Pte Ltd v VTB Bank (Public Joint Stock Company) [2020] SGCA 33, 第60-74段及英国法院在Salford Estates (No.2) v Altomart Ltd (No.2) [2015] 1 Ch 589中提出的方针,即如果法院发现债项存在”表面”争议,法院则应撤销清盘呈请。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陈静芬法官裁定,区分”表面”争议标准(即新加坡及英国法院采纳之方针)和 “基于实质理由的真诚争议”标准(香港法院采纳之方针)之间的语言差异没有任何意义。真正的测试应为债务人是否能够证明案中存在 “真正的债务争议,并需要由法庭或仲裁庭来裁定” (“a genuine dispute on the debt which requires determination of a tribunal. “)。除了对传统方针予以认同外,法官更裁定法院在行使酌情权时,应 “对各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事实和其他相关情况给予相应的比重” (“give considerable weight to the fact that there is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and other relevant circumstances“),以决定是否将公司清盘。
虽然传统方针的支持者和Lasmos案方针的支持者之间的争辩将在上级法院作出裁决前持续下去,但日渐清晰的是,原讼庭普遍认同关淑馨副庭长在But Ka Chon v Interactive Brokers LLC [2019] 4 HKLRD 85一案中提出的附带意见,并偏向采纳传统方针。虽然在传统方针下,仲裁协议将不会被视为撤销清盘呈请的 “王牌”,但与讼方之间存在的仲裁协议预料将成为反对清盘呈清的一个重要因素。
详情请按这里查阅判案书全文。
《2022 年仲裁及法律执业者法例 ( 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 (修订) 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于2022年3月25日在宪报刊宪。《条例草案》旨在允许律师在仲裁采用以下三种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ORFS“)的协议:
《条例草案》建议在《仲裁条例》( 第 609 章 )中加入新订第10B 部,以撤销禁止律师在仲裁采用ORFS的相关规定。《条例草案》亦建议就《法律执业者条例》( 第 159 章 )第 64 条作出修订,以使关乎仲裁的 ORFS 协议具有效力。有关法例将使香港的法律收费狀況与其他主要仲裁地保持一致。
《条例草案》的全文可于此处查阅。
鉴于香港第五波新冠病毒疫情肆虐,政府最近在宪报刊登《2022 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旨在修订《雇佣条例》(第57 章,以下简称“条例”)以避免在实施新冠病毒抗疫措施时可能出现的潜在雇佣争议。
该条例草案的其中一个主要目标是厘清法定病假的定义。修订后“病假日”的定义将包括雇员因遵守《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599 章)下就其活动范围施加拘限的规定,即强制检测、隔离或检疫令(“第599章命令”;受第599 章命令拘限的雇员以下简称为“受影响雇员”)而缺勤的日子。相应地,《雇佣条例》第33 条亦会作出修订,订明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受影响雇员有权获得疾病津贴:
另外,条例下建议加入的第32KA 条规定,如受影响雇员因遵守第599 章命令而缺勤,这不是解雇或更改其雇佣合约条款的正当理由。然而,根据建议加入的第32KB 条,未能遵守雇主的正当疫苗接种要求(该要求必须符合建议加入的附表12 中所列的所有条件)的雇员将会被视为无法履行其雇佣合约规定的工作,而这将会构成雇主解雇该雇员或更改其雇佣合约条款的正当理由。
政府于2022 年3 月16 日将该条例草案(可在此处查阅)提交立法会。值得注意的是,是次修订设有日落条款,当新冠疫情受控及疫苗接种不再构成公共健康重大考虑时,将予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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