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于2024年6月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概述了对《企业管治守则》和相关《上市规则》的建议修订。咨询期于2024年8月16日结束,联交所在12月19日公布了咨询结论。本所在下文概括《企业管治守则》的主要修订。
《企业管治守则》和《上市规则》的修订
(a) 提升董事会效能
联交所不会将任命独立非执行董事(“独董”)为“首席独董”的要求纳入守则条文。相反,联交所只会在《企业管治守则》中以建议最佳常规方式引入“首席独董”的要求 – 即使当董事会主席不是独董的情况下发行人可任命首席独董。发行人是否采纳建议最佳常规是属于自愿性质的。首席独董不必负责日常管理,联交所也不预期首席独董负责向股东或投资者解释公司的业绩和运营。相反,联交所的咨询结论报告投资者期望首席独董(在无需披露重要的非公开信息下)能够与股东就策略、管治及资本管理等事宜进行有意义的讨论。
另外,鉴于股东与董事会接触的重要性,联交所的结论中增加了一项额外要求,规定发行人在其企业管治报告中必须披露与股东的互动资讯。相关披露须包括:
联交所将在稍后阶段提供有关首席独董角色和职能的更详细指引。
(b) 强制董事接受培训
联交所将引入新的《上市规则》条文,规定:
请注意,联交所已取消在咨询文件中提出的“重新计算器制”,该机制是指若初任董事在完成最低培训时数前辞任,其时数须重新计算。由于该提议为初任董事增添不必要的负担,因此被撤销。
此外,修订《企业管治守则》中的有关强制披露要求,规定发行人须确认董事参加了上述指定的培训,并须就每名董事披露以下资料:
(c)董事会表现评核
目前,董事会定期评核其表现是一项“建议最佳常规”。联交所将会将该定期评核要求提升至守则条文,按“不遵守就解释”基准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的重点将放在董事会的整体表现上,以及其表现与董事会的技能、专业知识和资格(由董事会技能表确定)是否符合发行人的整体业务及策略目标。
联交所将允许发行人自行决定评估的形式,包括是否由内部或外部人士进行;然而,发行人须在年度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绩效评估的范围、过程和结果,包括任何需要改进的地方及就解决相关问题所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措施。
联交所将提供进一步指导,说明董事会表现评核需披露的范围及深度。
(d) 董事会技能表
联交所将引入一项新守则条文,要求发行人建立董事会技能表及须披露以下资料:
提名委员会将负责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而联交所亦将对编制有效的董事会技能表及披露合适内容的形式、范围及深度提供建议。
(e) 超额任职独董及董事付出的时间
联交所将引入新的《上市规则》条文,限制独董最多只能出任六家香港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出任超过六家香港上市发行人的独董统称为“超额任职独董”)。此规定将有三年的过渡期,而超额任职独董必须于2028年7月1日或之后举行的第一个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符合规定。在过渡期间,如果董事会提议选举一名超额任职独董,其必须在股东通函中列明董事会认为该名人士仍可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董事责任的原因。请注意,新规定将适用于2025年7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A1表格申请的上市申请人。
(f)董事的时间付出和贡献的年度评估
按照新的强制披露要求,上市发行人需披露由提名委员会对各董事所付出的时间和作出的贡献而进行的评估。联交所指出在评估董事是否有效履行其职责时,提名委员会应考虑到他们的专业资格和工作经验、担任的上市公司董事数量、其他重大外部事务所涉及的时间投入(即其他非董事职位,如全职工作、咨询工作、公共职务等),以及与其个性、品格、独立性和经验等相关因素或情况(即其个人情况,如重大诉讼或调查)。
联交所还提醒提名委员会的评估应是全面的,涵盖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参与性质以及董事为有效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承诺等方面,而不只是着眼于董事所投入的时数。
联交所还澄清,虽然每位董事都应接受评估,但不預期發行人在企业管治报告的披露内容中具名提述个别董事。联交所将提供进一步的指引。
(g) 独董的独立性
《上市规则》的新条文将规定独董的任期不可是九年或以上。联交所将不会视任职九年或以上的独董(“长任独董”)为独立的董事。在九年任期结束后,相关独董在至少三年的期间内不能再担任同一发行人的独董(从最初提议的两年期限延长至更长时间)。在此“冷静期”内,该独董不能担任发行人、其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或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董事。
鉴于拟议的修订,公司应提前考虑并逐步部署往后的独董任命安排。请注意,《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发行人至少有三名独董,并且独董的数量不得少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此外,至少一名独董必须具有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经验。
修订将在过渡期内以分两阶段实施:
另外,新的强制披露要求将要求发行人披露每位董事的任期长度和当前任职期限。
(h) 董事会及员工多元化
以下是为增加董事会和员工多元化的修订:
(i)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董事会须至少每年一次对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有效性进行检讨。联交所将会将相关守则条文提升为强制披露要求,并要求发行人提供更详细和具体的披露,例如:
(j) 股息
目前,守则条文规定发行人应订立派付股息的政策并在年报中披露。
上述守则条文将提升为强制披露要求,并要求有制定股息政策的发行人:(i)披露该政策的目的或目标,以及董事会在决定是否宣派、建议或支付任何股息时将考虑的主要因素;及(ii)确认董事会于汇报期内作出的所有股息决策均符合发行人的股息政策(或如不符合,则解释为何偏离发行人的股息政策)。
实施日期
修订后的《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预计将于2025年7月1日生效。这些变更将适用于2025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企业管治报告和年度报告。
关于独董任期上限和对多重任职的限制的新规定,将设有三年的过渡期。我们提醒发行人及独董必须在2028年7月1日后首个股东周年大会完成时确保合规。
此外,针对长任独董的修订将分两阶段在六年的过渡期内实施。第一阶段要求,在2028年7月1日或之后首次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完成时,发行人董事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不得大部分为长任独董。第二阶段要求,在2031年7月1日或之后首次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完成时,董事会不得有任何长任独董。
[1] 相关主题至少须涵盖:(i)董事会、其委员会和董事的角色、职能及责任,以及董事会的效能;(ii)在香港法律和《上市规则》下的发行人责任及董事职责,以及与履行该等责任及职责相关的主要法律和监管发展(包括《上市规则》更新);(iii)企业管治与ESG事宜(包括与发行人及其业务相关的可持续或气候相关风险及机遇发展);(iv)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v)与发行人相关的特定行业发展、业务趋势及策略的最新资讯。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庭」)近期就 Anthony Mackay v Chi-X Asia Pacific Holdings Ltd [2024] HKCFI 2901 一案作出判决,再次强调了订立清晰书面雇佣合约的重要性。
背景
本案起因于 Anthony Mackay 先生(「Mackay 先生」)与 Chi-X Asia Pacific Holdings Limited(「Chi-X AP」)之间就行政总裁职位的聘用条款产生争议。案中,Mackay 先生指称在正式就任前,他与 Chi-X AP 达成了一项口头协议。据他表示,协议内容包括年薪50万美元,以及某些重要权益,当中包括参与公司长期投资计划(「投资计划」)的资格以及首年50万美元的保证奖金(「所谓的保证奖金」) ,而且这些权益据称在Mackay先于在首年内离职的情况下仍会获得保障。
双方其后签订的书面雇佣合约并未反映有关所谓的保证奖金的条款,反而规定每个财政年度的奖金将予以酌情决定。此外,虽然Mackay先生与Chi-X AP双方均有法律代表,并曾经就投资计划的条款进行谈判,但当Chi-X AP向Mackay先生展示投资计划的草拟条款时,他因需要核实数据而未有签署。 Mackay先生声称,他其后在与Chi-X AP代表的电话通话中口头同意加入投资计划。
在Chi-X AP于首年内终止与Mackay先生的雇佣关系后,他就多项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保证奖金及投资计划下的未付权益向Chi-X AP提出申索。
法庭裁決要點
儘管口頭協議可具有約束力,但主張存在口頭協議的一方必須就其存在和條款承擔舉證責任。此舉證責任要求申索人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在評估據稱口頭協議的真實性時,同期文件證據及當事人其後的行為尤其關鍵。
在评估Mackay先生的申索时,法庭展开了基于事实的调查,并详细审视现有证据。法庭准予部分有书面依据的申索,包括有关2016年3月的薪酬(尽管修订后的雇佣合约订明雇佣期由2016年4月1日起计)、逾期薪金利息、未付职业退休计划供款及报销开支等的申索。然而,对于主要依赖据称口头协议的申索,法庭采取了更为谨慎的态度。
法庭并不信纳Chi-X AP曾口头同意向Mackay先生支付所谓的保证奖金,理由包括但不限于:Mackay 先生的薪酬方案文件及Mackay 先生和Chi-X AP代表在其雇佣期开始前后的通讯均没有提及所谓的保证奖金;相反,书面雇佣合约规定奖金的支付和金额属董事会「绝对酌情」决定事项;而且Mackay 先生有关这一点的申辩前后不一致。即使根据Mackay先生的另一种说法,即Chi-X AP董事会未有依照普通法下的理性及诚信责任(即Braganza责任)行使其给予奖金的酌情权,法庭也认为无充分证据证明董事会拒绝给予奖金的的决定无理、不合理或欠缺诚信。就此,法庭强调司法机构在干预董事会决定时需要克制,特别是当有文件支持其财务及表现考虑时。
同样地,法庭亦驳回了Mackay先生有关其在投资计划下的权益的申索。法庭认为,由于 Mackay先生没有正式接受投资计划的条款,且相关权益的比例分配当时仍在协商中,这些都难以支持双方已达成协议的说法。 Mackay先生声称双方律师不知悉口头协议的解释亦缺乏说服力,因为并无任何同期文件或通讯记录佐证。
重要启示
本案再次强调了在香港商业环境下,订立仔细起草、全面的书面雇佣合约的重要性。对雇主和雇员而言,本案都是一个重要提醒,并凸显在处理行政人员薪酬等重大事项时依赖口头协议的风险。案例清楚表明,全面的书面合约对于订明双方权责、管理期望及预防纠纷至关重要。
完整判决可于此查阅(仅提供英文版本)。
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最近就因牵涉会计或企业失当行为指控而被停牌的上市公司进行的独立调查发布了一份指引信(「该指引」)。该指引详细阐述了联交所对调查范围及程序、独立性和透明度要求的期望,以及上市发行人如何能够尽快恢复股份买卖。
以下是该指引的若干重点:
独立委员会的组成
该指引强调在组成调查委员会时须考虑确保其独立性的各项因素。联交所要求独立委员会每位成员以书面形式确认其独立性,且委员会不应包括其独立性可能受到合理质疑的董事,例如在关键时间可能曾参与或知悉失当行为的董事。就会计方面的调查,独立委员会应有至少一名具适当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业知识的成员。
该指引明确指出,独立委员会不应聘用曾代表发行人、其关连人士或曾参与失当行为的人士的顾问(包括其法律顾问)。
委任调查员的考虑因素
独立委员会聘用的调查员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能力、资源及时间来进行调查。在选择调查员时应考虑其处理类似性质和复杂程度个案的经验及声誉。
若涉嫌的失当行为可能牵涉欺诈活动,委员会应聘请具备适当专业知识的法证调查员。该指引指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应更换调查员。如必须更换,发行人须发布公告,充分说明更换的理由。
规划、监察及批判地进行评估
独立委员会必须就调查的目的、范围及方法与调查员达成共识,并建立定期通报机制以监察调查员的进度。就涉及会计违规行为的个案,该指引特别强调与发行人核数师保持定期沟通、就调查期间发现的任何其他与会计相关的问题或失当行为进行定期沟通的重要性。委员会亦须确保核数师对调查员的方法及结果感到满意。
独立委员会应对调查结果采取适当的怀疑态度,而非全盘接受调查结果。例如,在评估受访者否认参与未经授权交易时,委员会必须考虑受访者的职位及职责。如果受访者具有交易审批权,调查人员必须彻底查明其如何能够对有关交易不知情。
调查缺失的惯常例子
联交所特别指出若干常见的调查缺失,包括:
调查过程中若发现发行人的内部监控系统有待改进,独立委员会必须批判地评估是否需要扩大调查范围,并充分解决任何系统性问题。
汇报及披露要求
调查结果完备后,发行人应及时发布公告,概述调查报告的内容。该指引明确指出,公告至少应涵盖独立委员会就以下事项的评估:
董事会亦应就失当行为对发行人的影响作出评估,并就实施补救措施制定时间表。
铭德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经常就独立调查出任发行人及独立委员会的代表律师,对独立调查的相关工作拥有丰富经验,并曾协助多家长期停牌发行人成功复牌。如需任何协助,欢迎联络我们的团队成员。
我们非常高兴地宣布,我们争议解决和监管诉讼团队的合伙人邝永骏律师, 登上了2024年LexisNexis® (律商联讯)的“LexisNexis® 40 UNDER 40” (“40位40岁以下精英”)榜单(大中华区)。
LexisNexis® 40 UNDER 40奖项是一项由LexisNexis®(全球知名的法律、监管和商业信息服务提供商)颁发的著名奖项,旨在表彰40位年龄在40岁以下、在其法律领域展示了卓越的潜力和强烈的发展动力的顶尖法律专业人士。Jun在2024年榜单中获得认可,标示了邝律师在过去一年中的贡献,还凸显了他的卓越表现。
邝律师与铭德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争议解决团队工作了十多年,积累了广泛的争议解决实践经验,特别是在金融服务监管、有争议的遗嘱认证和遗产管理、竞争法监管案件和商业诉讼方面。邝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在团队处理的许多重要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包括涉及亿万富翁遗产争议的长时间高等法院审判、竞争事务审裁处的执行诉讼、协助一香港上市公司进行内部调查以让其恢复股份交易、以及市场不当行为审裁处中的监管诉讼。
邝律师提供卓越法律服务的能力及提供实用、以客户为中心的建议,不仅为铭德所创造了显著价值,也推动了他在大中华区的法律业务。邝律师最近通过大湾区律师资格考试,进一步展示了他扩展服务客户能力和服务范围的承诺。
这一荣誉是对铭德所的集体努力和支持文化的肯定,也反映了铭德所追求卓越和创新的高标准。
我们向邝律师表示衷心的祝贺,祝贺他获得这一实至名归的荣誉。我们为邝律师是铭德所团队的一员感到自豪,并期待他继续取得成功。请与我们共同庆祝邝律师的这一非凡成就。
于2024年11月12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向证监会持牌法团(“持牌法团”)发布了一份通函,关于持牌法团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语言模型(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language models)(“AI语言模型”),或以AI语言模型为基础的第三方产品,提供与其受规管活动有关的服务或功能(“通函”)。证监会确认,持牌法团可以使用或正在使用AI语言模型来回应客户查询、总结资料、生成研究报告、识别投资讯号,及生成电脑代码。
证监会支持持牌法团以负责任的方式使用AI语言模型,以便促进创新及提升营运效率。在通函中,证监会提醒持牌法团使用AI语言模型的有关风险,包括幻觉风险(hallucination risks)、偏见、网络攻击、不慎泄漏机密资料,及违反个人资料私隐与知识产权法例。证监会亦对使用AI语言模型的持牌法团提出了监管要求,包括落实有效的政策、程序,及内部监控措施。其中包括,持牌法团应确保落实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及管治、适当的模型风险管理、有效的网络保安,及数据风险管理。
此外,证监会将使用AI语言模型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意见或研究视之为高风险用例。因此,持牌法团须就此类高风险用例采取额外的风险纾减措施,包括在将AI语言模型的输出内容转达给使用者前,在过程中应有人员介入负责处理幻觉风险及确保有关内容的事实准确性。证监会提醒有意在高风险用例中使用AI语言模型的持牌法团,必须遵守《证券及期货(发牌及注册)(资料)规则》下的通知规定,并鼓励他们与证监会商讨有关计划。
根据通函,本所留意到证监会的一般态度是,提供正确资料的义务在于持牌法团自身的责任及其专业责任。如出现错误信息,责任不在于AI语言模型,而在于使用者,尤其是在此情况下未能进行必要核实的持牌法团。此种态度并不新颖,AI语言模型的使用将取决于人员监督的有效性,及识别可由AI语言模型执行并应由其执行的任务的能力。
请点击此处查阅通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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