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原讼法庭最近在 Hu Yangyong v Alba Asia Limited [2025] HKCFI 2484 一案中的判决,重申了即时解雇的高门槛 – 只有在雇员有严重不当行为的情况下,即时解雇才是合理的。
背景
据一份于2017年4月6日订立的雇佣合约(「该雇佣合约」),原告人受聘为被告人(一间香港公司)的前营运总监。 该雇佣合约订明,固定合约期为三年,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则不得于该雇佣合约期限届满前终止。
根据该雇佣合同的条款,原告人在向被告人提供正式发票后,有权每月报销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元的家庭实付开支。
被告人根据《雇佣条例》(第 57 章)第 9(1)(a)条于 2018 年 9 月 7 日向原告人发出函件(「该终止雇佣合约函件」),以原告人行为不当,以及在报销家庭实付开支方面不诚实为由,即时解雇原告人。 被告人认为,为了充分利用每月人民币20,000元的门槛:
原告人否认有不当行为,并作出以下解释:
即时解雇的法律原则
《雇佣条例》第 9(1)条列明雇主可在不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的情况下终止雇佣合约(即把雇员即时解雇)的情况。法庭亦重申了有关即时解雇的原则:即时解雇是一项极端的措施,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雇主有举证责任,按相对可能性衡量标准证明即时解雇的合理性; 但是,指控越严重,呈堂证据就必须越有力。当雇员严重违反雇佣合约时,例如:雇员有严重不当行为、严重不诚实行为、及违反忠实和真诚的责任等,都可能属于这种情况。
法庭的裁决
法庭指出,鉴于本案事实情况不寻常,要判定原告人被即时解雇是否合理并不容易。尽管如此,法院根据相对可能性的衡量标准,裁定被告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去证明即时解雇的合理性。 法庭的裁决理由如下:
原告人确实有真正的家庭开支:原告人每月的家庭实付开支确实超过人民币20,000元,而根据该雇佣合约,原告人有权报销该等开支。原告人的行为并无为自己获得任何个人利益,亦无导致被告人蒙受任何金钱损失。原告人的行为亦显示他真心相信其行为是可允许的,尽管其行为看似不寻常。
被告人的雇员的权限:原告人确曾告知ZL他会使用「其他来源」的发票,而ZL亦表示同意。 法庭认为ZL在该对话中有被告人的表面权限;或者,该对话至少让原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他的行为是被允许的。
被告人其后有检查及核实发票:被告人的相关职员有例行审核及批准原告人的报销申请及发票。 尽管原告人提交的大部分发票均指明被告人为付款人,但被告人的职员并无提出任何异议。 这使原告人更加相信他所提交的发票是被被告人接受的。除此以外,原告人亦知道他提交的发票将被检查的事实也支持他的主张,即他的行为是诚实的。
尽管发票有不合理之处,但法庭不能轻易就此推断原告人有欺诈或作出严重不当行为。因此,法庭不信纳原告人的行为有不诚实或欺诈的意图。
基于上述理由,法庭认为即时解雇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原告人被不当解雇。被告人须赔偿原告人因不当解雇而未能获得的应得款项。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在发出该终止雇佣合约函件前,试图以原告人表现欠佳及公司架构改变为由提早终止原告人的该雇佣合约。其后,转而以原告人在报销家庭实付开支时行为不当和不诚实为由将原告人即时解雇。
重要启示
本案例重申,即时解雇只有在严重的情况下才合理,即雇员的行为必须触及合约的根本,以显示其不愿受合约条款的约束。
本案例亦揭示了当拥有公司表面权限的人所发出的非正式指示与公司内部政策出现偏离时可能引致的风险。因此,雇主应制定明确的内部政策,并定期向雇员传达这些政策,从而加强雇员对这些政策的遵守。
完整判決可于此查阅(仅提供英文版本):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69764&QS=%28%7BAlba%7D+%25parties%29&TP=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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