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於今年提議實施《公司條例》(「公司條例」)所規定的新查册安排。有關具體落實新查册安排的附屬法例(「附屬法例」)已於2021年6月18日刊登憲報,並且已經提交至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新查册安排的主要特點是限制公衆查閲董事和公司秘書的通常住址/完整身分識別號碼(以下統稱爲「受保護資料」),而僅披露其通訊地址/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予公衆查閱。
某些指定人士可以向公司注册處申請查閲受保護資料。在符合附屬法例規定的情况下,公司注册處處長可以向提出此申請的指定人士披露受保護資料。指定人士包括有關公司的成員、律師、執業會計師和金融機構。
新查册安排將按照提議的時間表分三個階段實施:
2021年7月16日,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主席表示,小組委員會不會就附屬法例提出任何修訂,並將於稍後提交書面報告。
附屬法例全文可於此處查閱。
《上市規則》内關於紀律處分權力的修訂(紀律相關上市規則的修訂)從2021年7月3日起生效。在紀律相關上市規則的修訂生效後不久,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在2021年7月8日刊發了更新的「《上市規則》執行政策聲明」(政策聲明)及更新的「規則執行制裁聲明」(制裁聲明)。政策聲明及制裁聲明反映最新的發展及香港聯交所對現時執行規則之重點的看法。
政策聲明羅列了執行規則上的三個重點:(1) 責任; (2) 監控及文化;及(3) 配合調查,闡釋如下:(1) 責任指香港聯交所採取執行行動背後的一個重要理念,該理念在於確保向所有肩負涉及上市事宜職責的個人以及當中的違規及行為失當者追究責任;(2) 監控及文化最低限度包括實施適當而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但同時也牽涉到公司的企業文化,以及其看待合規和企業管治的態度;及(3) 配合調查是一項簡單不過的概念: 任何人若有責任回應或配合香港聯交所的調查卻拒作回應或配合,即屬嚴重的行為失當。
制裁聲明是一份釐定所施加的制裁的原則及因素的聲明,制裁聲明已經更新以反映紀律相關上市規則的修訂,例如發行人是否故意或持續未能履行《上市規則》所定的責任不再是決定發行人不得在指定期間使用市場設施前要考慮的一項因素,因為「故意或持續」未能履行這一門檻已經從《上市規則》中刪除。
在獲得市場大力的支持後,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於2021年7月6日確將認推出FINI (Fast Interface for New Issuance) – 一個新的香港首次公開招股數碼化結算平台。港交所預料最早於2022年第四季度推出FINI。
FINI之目的是提供一個共同平臺,讓參與端對端首次公開招股結算程序(包括啟動招股、認購、定價、配發、付款、監管機構的批准及接納股份程序)的市場參與者及監管機構在平臺上相互溝通。FINI旨在簡化結算程序並將其現代化,以及縮短首次公開招股定價及開始交易之間的週期。
目前及長期以來,香港首次公開招股的典型結算週期為「T+5」,即新股在首次公開招股定價後平均要5個營業日才能在二級市場交易。將推出的FINI在初時會以「T+2」作為首次公開招股結算時間表的標準週期,但發行人經預先要求可能獲允許採用「T+3」或更長的首次公開招股結算期。更短的首次公開招股結算週期被認為能夠降低市場的風險及減輕對港元之流動性的影響。
欲知詳情,請在此參閱FINI框架諮詢文件總結。
《2021年仲裁(修訂)條例》第2部分(「《修訂條例》」)於2021年5月19日開始生效。《修訂條例》旨在修訂《仲裁條例》(第609章),以全面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11月27日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補充安排》」)。
《補充安排》的其中兩項措施為免除在香港執行的內地仲裁裁決必須由「認可的」內地仲裁機構作出的要求,及廢除禁止同時在内地及香港執行仲裁裁決的限制。為落實這些措施,《仲裁條例》第2條需作修訂,其第93及97條亦需予廢除。這些修訂現已透過《修訂條例》施行。希望這些修訂將有助於當事人跨境執行仲裁裁決。
為完整起見,《修訂條例》亦修訂了《仲裁(紐約公約締約方)令》,加入埃塞俄比亞、帕勞、塞拉利昂和湯加為《紐約公約》的締約方。
請在以下網址參閲《修訂條例》全文。
2021年7月16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布有關虛擬資産平臺的警告聲明。在警告聲明中,證監會强調其留意到幣安可能在香港提供「股票代幣」的交易服務,並且幣安集團旗下的任何實體均未獲得發牌或注册以在香港進行任何「受規管活動」。
根據證監會發佈的警告聲明,股票代幣據稱是獲不同的相關海外上市股份的存管投資組合支持的虛擬資産,其價格緊密追踪有關股份的表現。由于股票代幣可以零碎單位計值,因此它們被推廣爲投資者據以購買零碎股份(而非完整的已繳足股份)的替代方法。
儘管股票代幣是否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的這一問題仍待確定,但證監會在警告聲明中表示,股票代幣很可能構成「證券」,並因此屬於證監會的監管職權範圍。這意味著,除非向證監會領取牌照(或除非屬於適用的豁免範圍),任何人向香港公衆發售股票代幣或提供股票代幣的交易均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有關證監會發布的警告聲明全文,請點擊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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