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 第6A條而訂立的《入境(預先通報乘客資料)規例》(下稱「《規例》」) 已於2023年3月24日刊憲《規例》,並已於2023年3月29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其目的是為香港推行預先通報乘客資料系統 (下稱「預報系統」)提供法律依據,並要求航空營運商在飛機抵港前提供旅容的個人資料予香港入境事務處 (因此離港的航班不會受該《規例》影響)。
於2018年,根據由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下稱「《國際民航組織》」) 落實以及適用於香港的更新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下稱「《民航公約》」) ,各締約國均須建立預報系統,即可以讓相關航空營運商在飛機起飛前後收集旅客的個人資料(例如是旅客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及旅遊證件資料等的預報乘客資料)和飛機資料(例如是有關飛機預定起飛日子及時間各航機班次編號 )並傳送至邊境管制機構的電子通訊系統,使邊境管制機構能即時就每位旅客進行有關邊境安全的風險評估並發出登機指示。
該《規例》的宗旨是使香港作為國際航空樞紐能符合國際民航組織的要求和建議,以及協助入境事務處加強其入境檢查和執法能力,從而阻截包括潛在的免遣返聲請人等不受歡迎人士乘坐來港航班。
該《規例》(除了關於罪行、罰則及免責辯護的部分外) 計劃於2024年第三季隨着推行預報系統生效。
香港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正在引入一個全面的框架以監管虛擬資產(包括加密貨幣、加密資產、數字代幣等)相關活動。在2022 年 12 月,《2022 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其中包括引入為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而設的發牌制度。
根據將於2023年6月1日生效的新發牌制度,所有在香港經營業務或向香港投資者積極進行推廣的中央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將需獲證監會發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必須為適當人選,並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規定,以及在投資者保障方面的其他監管規定。於2023年2月20日,證監會就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詳細建議監管規定展開預期諮詢。
連同其他事宜,證監會建議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應遵守《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指引》(《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該指引乃根據適用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平台營運者的現行監管規定(尤其是《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條款及條件》(《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條款及條件》)擬備而成,其中包括穩妥保管資產、認識你的客戶、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利益衝突、納入虛擬資產以供買賣、預防市場操縱及違規活動、會計及審計和風險管理的範疇。
在是次諮詢中,證監會就若干監管規定徵詢市場意見,該等監管規定乃藉由增補或修改《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條款及條件》中的現行規定擬備而成,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a) 是否允許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為零售投資者提供服務,以及如果允許的話,將需採取什麼投資者保障措施 ;
(b) 建議的保險/賠償安排規定;以及
(c) 虛擬資產衍生工具的交易。
證監會明白,現時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的平台營運者可能需要時間修改各自的系統和監控措施以符合建議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下的新規定。因此,證監會建議為原有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即在 2023 年 6 月 1 日前已於香港營運並設有具意義且實質的業務)提供為期 12 個月的過渡期。
證監會歡迎有意者於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就是次諮詢中的建議提交意見。
《2023年公司(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於2023年1月27日刊憲,並將於2023年4月28日實施。
背景
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之成員大會的舉行方式受《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下稱「《公司條例》」)條文以及公司本身的章程細則(「章程細則」)條文規限。
根據《公司條例》的現行條款,公司可使用令該公司身處不同地方的成員能夠在成員大會上聆聽、發言及表決的任何科技,在兩個或多於兩個地方舉行成員大會,但《公司條例》的現行條款沒有明確提及公司是否可以舉行全虛擬成員大會。特別是,由於《公司條例》的現行條款中提及在一個或多個地方舉行成員大會,這似乎意味著成員大會必須有一個實體場地。
因應電子通訊科技的發展,《修訂條例》旨在使《公司條例》(和《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香港法例第622H章)附表1至3中所訂明的章程細則範本)更切合時宜,以明確容許公司舉行全虛擬成員大會以及混合式成員大會。
《修訂條例》的要點
《修訂條例》的要點包括:
其他要點
即使公司的現有章程細則提及了一個或多個舉行成員大會的地方,或要求成員大會通知須指明大會的實體場地,除非公司的章程細則明文阻止使用虛擬會議科技舉行成員大會,或規定成員大會僅可在實體場地舉行,否則該公司無須修改其章程細則,即可按照《修訂條例》靈活行事,以舉行全虛擬或混合式成員大會。
我們建議公司審閲其章程細則,以查閱其章程細則是否存在上述的明確限制。
《修訂條例》沒有廢除在實體場地舉行成員大會的選擇。公司應根據其和其成員的情況,為其成員選擇最合適的方式舉行成員大會。歸根究底,公司應旨在促進與成員的溝通、鼓勵他們參與成員大會。
如需了解更多資訊,請參閱《修訂條例》以及公司註冊處發佈的《公司舉行虛擬或混合式成員大會的良好作業模式指引》及常見問題清單。
2023 年 1 月 20 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發表了其對發行人的2021 年財政年度年報的年度審閱報告。聯交所採用以主題劃分的形式並挑選了特定範疇來審閱。 聯交所注意到發行人對《上市規則》規定的年報披露規定的合規率繼續處於高水平,但仍指出了幾個需改進的範疇並向發行人提出建議。
財務匯報及相關監控措施
重大借貸交易
按照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披露
發行人應留意報告所載的審閱結果及建議,以於往後編備年報時提升透明度及對投資者的問責。如欲瞭解更多詳情,請參閱此連結。
香港證券市場的投資者識別碼制度(“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將於2023年3月20日推出,旨在加強對市場的監察,從而更好地保護投資者。
相關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統稱“相關受規管中介人”) 在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下的主要責任包括:
在2023年3月20日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實施前,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應完成以下工作,就有關制度的實施作出部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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