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陳文燦及其他 訴 律政司司長及另一人[1]一案中,原訟法庭駁回了針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司法覆核申請,該申請涉及在對一個涉嫌 「唱高散貨」計劃的持續調查中發出的各限制通知。申請人認為證監會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7(e)條的基礎上行使第204(1)(a)及205(1)條而發出的限制通知,以凍結他們在某些持牌機構開立的多個交易帳戶內的資產,屬違憲行為,因為(一)這並非依法規定,並且(二)以不相稱的方式幹擾了他們的財產權。
原訟法庭在這次司法覆核中注意到,類似的問題在早前的譚思亮及其他 訴 律政司司長及另一人[2]一案中已曾經被處理。原訟法庭不認為申請人有提出的任何重大差異而會導致法庭採納不同觀點。以下是法庭在譚思亮案中的提出的理由摘要:
總括而言,儘管限制通知是(一)針對未被指控有任何不當行為的持牌法團(作為限制的主體)而發出,以及(二)嚴重侵犯個人財產權,最近的判決再次確認了證監會發出限制通知的法定權力,使證監會能夠履行保護投資者和公眾利益的重要職能。
[1] [2023] HKCFI 796; 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339&currpage=T.
[2] [2022] HKCFI 2330; 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7488&currpage=T.
於 2023 年 6 月 1 日,針對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平台」)營運者的新監管制度即將生效。該制度規定所有在香港經營業務或向香港投資者積極推廣其服務的中央平台營運者均須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 615 章)發牌監管(「全新《打擊洗錢條例》制度」)。為準備即將實施的全新《打擊洗錢條例》制度,證監會就其適用於平台營運者的建議監管要求諮詢了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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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德再次與鮮魚行學校(FFTS)合作及贊助一項農曆新年賀卡設計比賽。獲獎設計已在銘德致客戶的新年賀卡中採用。這是銘德回饋社區的其中一個方式,參與活動的學生亦獲得了超市和書局禮券作為我們的一點心意。
我們的合夥人胡川明女士、律師岑耀淦先生以及其他社區公益服務委員會成員出席了2023年3月31日在鮮魚行學校舉行的頒獎典禮。我們很高興能在疫情兩年後親身與學生見面並頒獎。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 第6A條而訂立的《入境(預先通報乘客資料)規例》(下稱「《規例》」) 已於2023年3月24日刊憲《規例》,並已於2023年3月29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其目的是為香港推行預先通報乘客資料系統 (下稱「預報系統」)提供法律依據,並要求航空營運商在飛機抵港前提供旅容的個人資料予香港入境事務處 (因此離港的航班不會受該《規例》影響)。
於2018年,根據由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下稱「《國際民航組織》」) 落實以及適用於香港的更新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下稱「《民航公約》」) ,各締約國均須建立預報系統,即可以讓相關航空營運商在飛機起飛前後收集旅客的個人資料(例如是旅客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及旅遊證件資料等的預報乘客資料)和飛機資料(例如是有關飛機預定起飛日子及時間各航機班次編號 )並傳送至邊境管制機構的電子通訊系統,使邊境管制機構能即時就每位旅客進行有關邊境安全的風險評估並發出登機指示。
該《規例》的宗旨是使香港作為國際航空樞紐能符合國際民航組織的要求和建議,以及協助入境事務處加強其入境檢查和執法能力,從而阻截包括潛在的免遣返聲請人等不受歡迎人士乘坐來港航班。
該《規例》(除了關於罪行、罰則及免責辯護的部分外) 計劃於2024年第三季隨着推行預報系統生效。
香港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正在引入一個全面的框架以監管虛擬資產(包括加密貨幣、加密資產、數字代幣等)相關活動。在2022 年 12 月,《2022 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其中包括引入為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而設的發牌制度。
根據將於2023年6月1日生效的新發牌制度,所有在香港經營業務或向香港投資者積極進行推廣的中央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將需獲證監會發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必須為適當人選,並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規定,以及在投資者保障方面的其他監管規定。於2023年2月20日,證監會就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詳細建議監管規定展開預期諮詢。
連同其他事宜,證監會建議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應遵守《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指引》(《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該指引乃根據適用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平台營運者的現行監管規定(尤其是《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條款及條件》(《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條款及條件》)擬備而成,其中包括穩妥保管資產、認識你的客戶、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利益衝突、納入虛擬資產以供買賣、預防市場操縱及違規活動、會計及審計和風險管理的範疇。
在是次諮詢中,證監會就若干監管規定徵詢市場意見,該等監管規定乃藉由增補或修改《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條款及條件》中的現行規定擬備而成,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a) 是否允許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為零售投資者提供服務,以及如果允許的話,將需採取什麼投資者保障措施 ;
(b) 建議的保險/賠償安排規定;以及
(c) 虛擬資產衍生工具的交易。
證監會明白,現時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的平台營運者可能需要時間修改各自的系統和監控措施以符合建議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下的新規定。因此,證監會建議為原有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即在 2023 年 6 月 1 日前已於香港營運並設有具意義且實質的業務)提供為期 12 個月的過渡期。
證監會歡迎有意者於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就是次諮詢中的建議提交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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