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於2023年4月25日發表了對嗖嗖互聯(中國)科技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號:8506)(該公司)及該公司五名前任和現任董事(該等董事)的紀律行動聲明。
事實摘要
該公司一家附屬公司(該附屬公司)於 2018 年至 2020 年間進行了未經許可的交易(未經許可的交易),當中該附屬公司提供一筆貸款(有關貸款)以及就關於若干第三方債務償還而提供的多項銀行擔保。未經許可的交易並無合理商業理由,導致該公司遭受龐大損失。
該公司表示未經許可的交易並未向董事會匯報,亦未經董事會許可,全部是由兩名前任執行董事在董事會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安排,並將發生未經許可的交易一事歸咎於他們的不當行為。
上市委員會的主要結論
上市委員會的主要結論包括:
該決定的重要啓示
聯交所希望向市場發出强烈信息:“董事(包括執行董事及非執行董事)須共同及個別地負責監督公司的企業管治事宜。非執行董事雖不參與日常營運,亦應主動尋求充足的資料以確保他們能夠妥善履行其董事職責。”
未被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察覺的不當行為提出了一個問題,即董事會是否建立了足夠的監督機制和政策來降低不當行為的風險。就此,聯交所期望獨立董事代表股東和其他持份者履行其監督職責,以確保合規。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在其最近的《上市規則執行簡報》中對發行人只披露部分真相的公告表示關注。只披露部分真相的公告所提供的事實和資料雖然不一定為虛假,但有關披露遺漏、掩蓋或淡化重要但對其不利的事實,或將有利的可能性表述得比實際情況高。香港交易所警告發行人,公告因遺漏資料而出現誤導性,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往往不亞於陳述不正確或不符合事實的公告。負責人士可能受到紀律行動處分,且即使所披露的有限資料並非與事實不符,也不能用作抗辯理由。
香港交易所特别强調,董事和核數師辭任公告是該種“部分真相”披露會帶來問題的其中一個範疇。
香港交易所指出,在辭任公告中很常見只簡單陳述某董事因個人理由或謀求其他發展而呈辭,又或核數師因未能就審計費用達成共識而辭任。雖然在很多個案中,如此披露是合適的,但某些時候要為投資者提供有意義的資料則須多走一步。例如:
董事辭任
香港交易所提醒發行人必須小心謹慎,確保就董事呈辭作出適當的披露,尤其是董事在敏感時期、遭受壓力(財務或其他方面),又或與上市發行人、董事會或個別董事出現分歧等情況下辭任。此外,“私人理由”應僅限於董事抱恙、治喪或其他確實令有關董事的狀況有變的真正私人問題。
香港交易所亦提醒辭任董事,應向發行人就關於其辭任未充分披露的公告提出疑問,且若問題仍然持續,董事應直接聯絡聯交所。香港交易所重申妥善保存記錄的重要性,這有助於證明個別董事履行個人職責的狀況。該等記錄對已呈辭的董事或董事會内部出現分歧的情況尤為重要。
核數師辭任
香港交易所贊同會計及財務匯報局的關切,即“對審計費用存在分歧”被用作概括解釋核數師呈辭原因,以隱瞞導致核數師辭任的真正底因。
2023年1月會計及財務匯報局向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審計委員會成員發出的公開信中指出,在202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共有56宗核數師辭任,當中共44宗將其辭任歸因於對審計費用的分歧。鑒於截至2022年12月的年終財務報表的審計工作應該已在這一時期開始,且相關的審計費用也應已事先商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對這種理由並不信納。
香港交易所再次提醒醒審核委員會需確保核數師的辭任函清楚說明其辭任原因,並應促使發行人於有關核數師辭任的公告中充分披露股東需要知悉和注意的任何可能影響到審計程序或費用,又或發行人與核數師的關係方面的問題或事宜。香港交易所進一步提醒會計及財務匯報局對審計委員會必須了解核數師辭任的理由並作出合適披露的期望。
香港交易所還敦促發行人和董事不能僅披露“部分真相”以避免處理敏感事宜或拖延時間,例如將未能如期刊發經審核業績歸咎於新冠疫情,而實際上發行人知道核數師提出了嚴重的審核問題,這些問題無論是否有疫情,已很可能會導致延遲刊發業績。
2023年3月24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發佈了關於主板《上市規則》新的第18C章中有關特專科技公司上市機制的諮詢總結(“《諮詢總結》”)。 新的第18C章和《有關特專科技公司的指引》(“該指引信”)已於2023年3月3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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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的陳文燦及其他 訴 律政司司長及另一人[1]一案中,原訟法庭駁回了針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司法覆核申請,該申請涉及在對一個涉嫌 「唱高散貨」計劃的持續調查中發出的各限制通知。申請人認為證監會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7(e)條的基礎上行使第204(1)(a)及205(1)條而發出的限制通知,以凍結他們在某些持牌機構開立的多個交易帳戶內的資產,屬違憲行為,因為(一)這並非依法規定,並且(二)以不相稱的方式幹擾了他們的財產權。
原訟法庭在這次司法覆核中注意到,類似的問題在早前的譚思亮及其他 訴 律政司司長及另一人[2]一案中已曾經被處理。原訟法庭不認為申請人有提出的任何重大差異而會導致法庭採納不同觀點。以下是法庭在譚思亮案中的提出的理由摘要:
總括而言,儘管限制通知是(一)針對未被指控有任何不當行為的持牌法團(作為限制的主體)而發出,以及(二)嚴重侵犯個人財產權,最近的判決再次確認了證監會發出限制通知的法定權力,使證監會能夠履行保護投資者和公眾利益的重要職能。
[1] [2023] HKCFI 796; 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339&currpage=T.
[2] [2022] HKCFI 2330; 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7488&currpage=T.
於 2023 年 6 月 1 日,針對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平台」)營運者的新監管制度即將生效。該制度規定所有在香港經營業務或向香港投資者積極推廣其服務的中央平台營運者均須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 615 章)發牌監管(「全新《打擊洗錢條例》制度」)。為準備即將實施的全新《打擊洗錢條例》制度,證監會就其適用於平台營運者的建議監管要求諮詢了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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