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事务委员会 (「竞委会」) 早前于2022年1月20日在竞争事务审裁处 (「审裁处」) 展开法律程序。该案件涉及一份在数个酒店内销售合谋定价的旅游景点门票和车票的协议,违反了《竞争条例》 (第619章) 禁止订立或执行反竞争的协议的规定 (「第一行为守则」) 。该合谋行为的参与者包括两个协议合谋定价的旅游服务供应商,以及透过互相交换价格资讯以协助落实该合谋行为的九个酒店集团和一个旅游柜台营办商。
作为背景,竞委会对于旅游服务合谋行为的调查是接获宽待申请后而开展的。竞委会随后于2021年1月对六个酒店集团和一个旅游柜台营办商发出违章通知书,该企业收到违章通知书后亦承诺遵守违章通知书的规定。
近日对剩余合谋行为的参与者在审裁处开展的执行诉讼总结了竞委会的调查。委员会向审裁处申请的命令包括宣布答辩人违反了「第一行为守则」、施加罚款、赔偿竞委会的费用、取消董事资格及实施合规计划。该项执行诉讼的六个答辩人当中,三个答辩人选择于竞委会合作。因此,竞委会将会和该合作答辩人在双方同意下处理诉讼。
竞委会对于旅游服务合谋行为的调查说明了竞委会的监管工具,以及竞委会将对在其调查的不同阶段进行合作的企业采取的方法。请于此处参阅竞委会的指引及政策文件。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22年1月20日谴责中辉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中辉)并对其处以罚款港币500万元,原因是中辉在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没有遵守认识你的客户规定、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中辉获发牌进行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受规管活动。
证监会发现中辉允许客户使用他们指定的客户自设系统(客户系统)发出交易指示,但没有对客户系统进行充分的尽职审查,故此中辉未能妥善地评估相关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此外,中辉没有对客户经客户系统登入自己的互联网交易帐户的程序实施双重认证。
证监会进一步发现,中辉其中八名客户曾授权多名第三方经客户系统为他们的帐户发出交易指示,但中辉没有采取合理步骤以确立其客户及他们的最终实益拥有人的真实和全部的身分,亦没有进行适当查询。另外,中辉亦没有设立有效的监察系统以监察不寻常资金调动。
请浏览此连结了解更多。
本执法行动反映证监会重点关注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与证监会于2021年9月发布的打击洗钱指引咨询总结一致。
在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简称“原讼庭”)在广东顺德展炜商贸有限公司诉新丰木行有限公司[2021] HKCFI 3823一案中撤销了法院准予申请人广东顺德展炜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展炜”)向答辩人新丰木行有限公司(简称“新丰”)强制执行湛江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命令。原讼庭以三个理由撤销命令,包括(一)仲裁协议无效; (二)新丰没有收到仲裁程序的恰当通知,且未能铺陈其论据; 及(三)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将违反公共政策。原讼庭过往甚少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撤销强制执行令。
新丰是一家由两个家族同等地持有的木行(分别由李先生和曾先生代表)。案件中,两家人的关系逐渐恶化并决定缩小公司规模。在新丰缩小规模期间,曾先生代表新丰与展炜订立了一桩可疑的交易。原讼庭裁断该合约(简称“合约”)有多个不寻常之处,包括:
(一)新丰向展炜出售的并非木材(即其主要业务),而是大量的大理石;
(二)合约金额比新丰上年度销售收入多出六十二倍;
(三)合约订明新丰须在合约订立后极短时间内(即合约订立后的六天内)交付大理石;
(四)合约以巨额违约罚款条款约束新丰,即每延迟一天,须罚款二百二十万元人民币;
(五)展炜仅透过存放一张支票满足它须支付二千二百万元人民币保证金的条件,但该支票从未被存入或兑现;
(六)展炜在订立合约时仅仅成立了三个月。
在交付货物时,展炜投诉在大理石上发现裂纹因而拒收货物。在争议发生后一个月,双方开始仲裁程序,而仲裁员亦在仲裁程序开展后的四天颁布裁决。在仲裁过程中,曾先生代表新丰承认法律责任,并同意向展炜支付五千九百万元人民币的违约赔偿(简称“仲裁裁决”)。展炜随后试图根据该仲裁裁决入禀法院申请颁令新丰清盘,及在香港执行该仲裁裁决。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李先生在收到破产管理署署长向其传达他须作为新丰在清盘呈请中的分担人之前,从来不知道有关合约、仲裁或仲裁裁决的事情。更令人惊讶的是,仲裁通知、清盘呈请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准予命令全部都被送达至新丰的前注册办事处,而该前办事处在新丰缩小规模期间已被出售。
基于上述事实,原讼庭裁定展炜和曾先生精心策划了一个计谋,使新丰因仲裁裁决而陷入债务危机。这计谋将使展炜和曾先生获得价值庞大的资产,亦可让曾先生在新丰清盘后独吞新丰的剩余资产。法院裁断曾先生的行为“完全出于个人利益”,继而裁定曾先生没有权限代表新丰订立合约(亦因此无权订立仲裁协议)。由于缺乏恰当通知,新丰亦未能铺陈其论据。值得注意的是,原讼庭更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撤销了强制执行令,并指出“曾先生在展炜的协助下滥用”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而强执执行仲裁裁决将“令法院震惊”。
虽然香港法院一直采取支持仲裁的立场,但本案表明香港法院随时准备在适当时候介入,防止香港成为不当行为的避风港,从而维护香港作为争端排解中心的持正稳健。
2022年1月14日,香港上诉法庭驳回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人”)不服陈美兰法官作出的决定的上诉。陈美兰法官的决定驳回被告人申请以“不便诉讼地”为理由搁置香港诉讼,并不赞同吉布提共和国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民事庭为最适合处理本案的诉讼地。DP World Limited(杜拜环球港务有限公司)的三家联系公司(“原告人”)于2018年8月20日向被告人于香港提出诉讼,指控被告人意图,并确实诱使或促致吉布提政府违反其与原告人签订的协议。协议授予原告人发展及经营吉布提多拉莱港的专有权利。
尽管被告已获得吉布提政府提供弥偿保证,保证其与被告人之间的合作协议(被告根据该协议参与了多拉莱多用途港的发展)并不违反政府与原告人之间的协议,被告仍在签订合作协议10年后陷入法律纠纷。招商局港口将在香港面对的诉讼相当可能是一场激烈且昂贵的法律持久战。
本行建议正在考虑投资海外基建设施的中国公司应与拥有建筑法和争议解决方面专业知识的香港律师事务所合作,以防落入招商局港口现时所处的不幸境地当中。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联交所”) 于2022年1 月4日发表了对中国置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及该公司其中五名现任及前任董事 (“该些董事”) 的纪律行动声明。
该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于2019年代表该公司两次出售股份(“两项出售事项”)。两项出售事项均各自构成须予披露的交易,但该公司未有及时就该两项出售事项刊登公告。因此,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4.34 条。这其实是一项重复的违规,于2018年,该公司已曾因类似的违规被联交所警告。上市委员会亦裁定该些董事未有尽力确保该公司有充足及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以促使该公司遵守有关须予披露的交易的规则。因此,联交所指令该公司检讨其内部监控,以确保符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规定,以及指令该些董事接受关于监管及法律议题以及《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
正如本案例一样,若在联交所发出警告或指引后重复违规,联交所很可能会采取纪律行动并对负责人作出公开制裁。为了避免以上性质的纪律行动,董事应在发现公司违规或出现不足之处时及时处理。
查看我们全球分所的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