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7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对皓天财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皓天”)及刘天倪作出公开谴责,幷对刘静桐作出公开批评,指他们违反《公司股份回购守则》。皓天(股份代号:1260),是一家主要从事提供财经公关服务以及筹办及协调国际路演的咨询公司,并于2012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皓天在2020年3月透过一宗与卖方预先安排及协定的大手交易,回购了42,500,000股股份。此举构成场外股份回购,因此须获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或任何获其转授权力的人及皓天无利害关系股东的批准。但这项回购并未获得前述任何一方的批准。
刘天倪(作为皓天的主席、行政总裁及执行董事及这项回购的主要决策人)与刘静桐(在关键时间作为皓天的副总经理及曾按照刘天倪的指示参与这项回购的执行)均承认他们没有遵守《公司股份回购守则》,并同意接受对他们所采取的纪律行动。
本执法行动反映证监会重点关注遵守《公司股份回购守则》。积极从事证券市场活动的从业员及人士应根据股份回购的相关规定行事,幷且在有需要时寻求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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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就Hypertec Systems Inc. v Yifim Limited [2022] HKCFI 482一案颁下判决理由,确认了法庭有权发出归属令,以帮助网络欺诈案件的受害人追讨转至银行账户的款项。
本案涉及一宗电邮诈骗,案中原告因受骗而将款项转至两位被告于香港所持有的银行账户。法庭首先确认了以下原则:由于有款项因欺诈而被转出及收取,藉法律的施行,被告以法律构定信托形式为原告持有该笔款项,因此,在衡平法中,原告有权追踪及追讨存于被告银行账户中的款项。基于此项原则,原讼庭继而考虑了法庭是否有权发出归属令以命令银行将款项归还予原告人。
归属令的法律基础来自《受託人條例》(第29章)第52条,条例的相关部分摘录如下:-
“(1)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 ——
[……]
(e) 凡股票或据法权产是藉按揭或其他方式归属予受讬人,而法院又觉得适宜,法院均可作出命令,将转让或要求转让股票的权利,或收取股票的股息或收益的权利,或为有关据法权产提出起诉或进行追讨的权利,归属法院所委任的人,
[……]
(5) 法院可就根据本条例条文而归属的任何股票或据法权产的转让权利的行使方式,作出声明及给予指示。”
最近,归属令的法律基础及法庭在网络欺诈案件中发出归属令的权力一直是备受争论的议题。早前,在800 Columbia Project Company LLC v Chengfang Trade [2020] HKCFI 1293一案中,原讼庭裁定,第52(1)(e)条给予法庭的权力并不应用于发出归属令以容许原告人追讨因诈骗而转至被告人手中的款项,原因是该法例并未有涵盖在此等情况下的法律构定信托人。800 Columbia Project Company LLC一案的裁决获法庭在Tokić DOO v Hongkong Shui Fat Trading [2020] HKCFI 1822 及Essilor Manufacturing (Thailand) v G Doulatram [2020] HKCFI 1790中采纳。
然而,在Wismettac Asian Foods v United Top Properties [2020] HKCFI 1504一案中,原讼庭考虑了800 Columbia Project Company LLC一案及其他沿用该案裁决的案件后,却对第52(1)(e)条采取了较宽松的解读方式,并指出该条中”受托人“一词包括法律构定受托人,而”按揭或其他方式“则包括藉法律施行的方式(即包括法律构定信托)。此裁决获得了本案Hypertec Systems Inc.(以及Star Therapeutics Inc v. Leabon Technology (HK) Ltd [2021] HKCFI 1715 及 Lexcom Informationssysteme GmbH v Hongkong Joyee Holdings Co Ltd [2021] HKCFI 3389)采纳,其中原讼庭裁定:-
“就因诈骗或错误而转至收款人银行账户的款项而言,如原告能证明藉法律的施行构成了法律构定信托,法庭则能引用第52(1)(e)条发出归属令。“
尽管如此,法庭重申,要在网络欺诈案件中发出归属令,则必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如果上述两项条件得以满足,法院就有权根据第52(1)(e)条授予归属令。根据第52(5)条,根据此项命令,资金能直接归属于受害人。换言之,银行必须将资金转回受害人(即该法律构定信托的受益人)。因此,尽管此议题最近于原讼庭中备受争议,但归属令很可能仍然是网络欺诈受害者追回其因受骗而转至其他银行账户的资金的有效工具。
因应香港目前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的发展,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宣布于2022年3月7日至4月11日期间法律程序一般延期。
在一般延期期间,司法机构的事务处理量及运作范畴将大幅减少。除了根据法庭指示及司法机构通知所载的例外情况,所有已排期于一般延期期间在法院和审裁处的聆讯将延期。司法机构的通知所载的例外情况包括:
另外,除了进行司法机构通知所载的事务之外,所有登记处、会计部及其他法院办事处将于一般延期期间关闭。法庭办事处将继续进行的事务包括为法庭提供必要的支援或存档受时效期规限或法庭命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时间限制的紧急申请。
请于此处参阅司法机构通知及所有将一般延期期间继续的法庭事务。
在2022年2月9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刊发了其2021年的争议解决统计数据。
HKIAC在2020年受理的仲裁案件数量达至十年来的顶峰。而与2020年的统计数据相比,虽然HKIAC去年受理的仲裁案件数量稍为回落到十年内的平均数字,但去年受理的总争议解决案件数量却呈现了上升的趋势。其中,去年受理的域名争议案件数量显著上升了百分之51。
HKIAC所受理的仲裁案件当中,国际案件(即至少一方为非香港当事人)的比例亦上升了约百分之十,由2020年的百分之72.3增加至2021年的百分之81.6。尽管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但统计数据表明香港仍然为解决国际争议的理想地点。
在香港进行仲裁的有效性亦因实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后,与中国内地有更紧密的联系而有所强化。去年,HKIAC处理上述安排下有关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及行为保全的申请数量比2019年多出近一倍。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在其2021年12月的报告书中建议修改现行法例,以容许律师在香港及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的仲裁采用“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收费。此项建议将使香港与其他主要仲裁地接轨,并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竞争力。
请在此浏览HKIAC网站以参阅2021年的详细统计数据。
该文章为香港合资企业法律的问答指南。它对合资企业相关法律提供了高层次的概述,包括合资企业的监管、准许的合资企业类型、合资企业的成立手续以及与香港合资企业相关的一系列广泛的其他法律问题。
详情请于此处参阅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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